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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11月09日

  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农机总站、中心)、财政局、商务局:

  为加快老旧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进度,进一步优化农机装备结构,促进农机安全生产和节能减排,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和《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等有关法规政策要求,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共同制定了《黑龙江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19—2020年黑龙江省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实施方案》(黑农厅联发〔2019〕380号)即行废止。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商务厅

 2020年10月28日

黑龙江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试行)

  按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和农机购置补贴有关实施指导意见等法规政策要求,为做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农民自愿、政策支持、方便高效、安全环保”的原则,通过政策支持进一步加大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技术落后的老旧农机淘汰力度,加快全省先进适用、节能环保、安全可靠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进一步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推进农业机械化转型升级和农业绿色发展。

  二、实施范围和补贴对象

  黑龙江省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在全省各县(市、区)范围内实施(不包含农垦系统);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三、补贴种类和报废条件

  我省补贴报废农机种类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具体报废农机具种类、品目原则上依据全省机群现状,结合农业农村发展实际需求按年度调整。补贴的报废农机应当主要部件(如拖拉机五大总成)齐全,来源清楚合法,机主应就机具来源、归属等做出书面承诺。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需要提供监理机构核发的牌证;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应当具有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等机具身份信息。达到一定使用年限,安全隐患大、故障发生率高、损毁严重、维修成本高、技术落后的农机具,允许申请报废补贴。

  四、资金安排和补贴标准

  黑龙江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资金,从各县(市、区)农机购置补贴中自行安排,报废补贴机具总量不超过当时购置补贴机具总量。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部分补贴与更新部分补贴两部分构成。报废部分补贴额由省农业农村厅与财政厅共同确定,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发布的**高补贴额,其他农机报废补贴额原则上按不超过同类型农机购置补贴额的30%测算(见附件1),并综合考虑运输拆解成本等因素确定,单台农机报废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更新部分补贴标准按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执行。允许机主购买与报废种类和数量不同的农业机械。

  五、回收企业

  各地报废农机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应达到《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NY/T 2900-2016)所要求的标准,遵守国家消防安全、环保的有关规定,符合具有规范的拆解车间存储拆解场地、地面硬化并防渗漏、有相应的拆机设备、对危险废物有收集储存能力等要求,回收企业应按照《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NY/T 2900-2016),开展报废农机回收拆解工作。具体由县(市、区)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确定,向社会公布并监管,同时报省农业农村厅农机处。

  六、操作程序

  (一)报废旧机。机主自愿将拟报废的农机具交售给回收企业,回收价格在当时市场废旧钢材价格基础上,自行协商确定。回收企业应当核对机主和拟报废农机具的信息,填写《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确认表》),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由回收企业向当地农业农村局提供机主和报废农机具信息。回收企业及时对回收的农机具进行拆解并建立档案,对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发动机等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拆解前后做好影像留存。拆解档案应包括铭牌或其他能体现农机身份的原始资料,保存期不少于3年。县级农业农村局对回收企业拆解或者销毁农机进行监督。

  (二)注销登记。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机主可持《确认表》和相关证照,到当地负责农机牌证管理的机构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当地农机牌证管理机构核对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后,在《确认表》上签注“已办理注销登记”并加盖公章。

  (三)补贴资金申报。机主凭有效的《确认表》,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户口簿复印件和拆解前人机合影(无牌证的机具还需提供来源、归属等村级书面证明和机主承诺),向当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申请补贴。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机主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四)兑现补贴。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应按照报废补贴机具总量不超过当时购置补贴机具总量的原则,拖拉机按功率总量控制,其他农机具按台数控制,合理确定年度报废补贴农机具数量。由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确定的补贴对象公示不少于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确认并打印相关报表,当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加盖公章。财政局向符合要求的机主兑现补贴资金,资金直补到卡。公示和资金兑付可与农机购置补贴同时进行。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商务部门要切实加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商务部门负责向农业农村部门提供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名单。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补贴申报材料形式审核、资格确认和公示工作,并指导回收企业做好农机回收和拆解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兑付工作。

  (二)推行便民服务。各地有关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创新工作方式,鼓励采取“一站式”服务、网上办理等便民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要做好回收企业农机报废信息与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信息平台的衔接,实现回收拆解等信息与农机购置补贴相关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补贴申请资料校核效率。鼓励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农机维修企业、农机合作社合作开展农机报废回收工作,鼓励回收企业上门回收、办理业务。

  (三)强化监督管理。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纳入我省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考核工作,各地要积极推进此项工作的落实。各地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监管。对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具,各地要加强监管,严查虚假报补等骗套补贴资金的违规行为,严惩违规主体。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回收企业,各地应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通报、暂停参与补贴实施并限期整改、禁止参与补贴实施等措施进行处理。对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企业、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要参照《黑龙江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和原则进行严肃处理。

  (四)及时报送情况。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当地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并公开发布,抄报省、市(地)农业农村、财政和商务部门。要加强实施进度统计分析,严格执行进度月报制度,每月报表(详见附件3)由各市(地)汇总所管辖县(市、区)截至上月底的累计数据后,于下月2日前报至省农业农村厅,同时严格执行总结季报制度,每季度第一个月2日前,报送工作总结和分析材料,12月2日前报送全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总结。

  邮箱:hljnjbfgx@163.com,联系电话:0451-82675097。

  附件:1.2020年黑龙江省农机报废补贴额一览表

  2.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

  3.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月度统计表

下载全部

2020年黑龙江省农机报废补贴额一览表

序号机型类别报废补贴额(元)
1拖拉机20马力以下1000
20-50马力(含)3500
50-80马力(含)7000
80-100马力(含)10000
100马力以上12000
2自走式全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喂入量0.5-1kg/s(含)3000
喂入量1-3kg/s(含)5500
喂入量3-4kg/s(含)7300
喂入量4kg/s以上11000
3自走式半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3行,35马力(含)以上7200
4行(含)以上,35马力(含)以上17500
4自走式玉米联合收割机2行7200
3行12500
4行及以上20000
5悬挂式玉米联合收割机1-2行3000
3-4行5500
6水稻插秧机4行手扶步进式购机补贴定额的30%
6行及以上手扶步进式
6行及以上独轮乘坐式
6—7行四轮乘坐式
8行及以上四轮乘坐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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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 游客
    发布于2021-07-27 10:11
    农业机械报废年限
  • 游客
    发布于2021-06-13 14:05
    我们这里旧收割机全都卖费铁了,也不知道有农机报废补贴啊,  --来自农机通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