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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2020年10号通告印发前已购置机具补贴办理的通知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处 2020年11月09日

闽农机化处函〔2020〕15号

  各市、县(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各有关企业、个人: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发布福建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及补贴额一览表(2020年调整)的通告》(2020年10号)于2020年10月26日印发实施,为平稳地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现就福建省农业农村厅2020年10号通告印发前已购置机具(以下简称:调整前已购置机具)的农机购置补贴办理通知如下:

  调整前已购置机具的补贴申请,按照下列要求办理:1.各县(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在2020年11月27日前受理的,按照补贴机具购置时的补贴额给予补贴;2.各县(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在2020年11月27日之后受理的,按照福建省农业农村厅2020年10号通告中补贴额给予补贴。

  各县(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在福建省补贴系统中按照福建省农业农村厅2020年10号通告中补贴额先行受理调整前已购置机具的补贴申请,于2020年12月4日前将2020年11月27日前已受理的需要调整补贴额的补贴申请汇总到我处,由我处统一通知软件公司在补贴系统上调整相关补贴申请的补贴额,各县(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按照调整后的补贴额进行结算。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处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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