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印发《辽宁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省级鉴定能力认定实施细则》通知
辽宁省农委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省级鉴定能力认定实施细则》
辽农机【2014】138号
各市农委、农机局,绥中、昌图县农机局,省农机鉴定站:
为做好我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规范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行为,根据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要求,省农委制定了《辽宁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辽宁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省级鉴定能力认定实施细则》和《辽宁省省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大纲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下载:1、辽宁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省级鉴定能力认定实施细则
辽宁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省级
鉴定能力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保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农机鉴定)省级鉴定能力认定工作的科学、客观、公正,依据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和《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鉴定能力认定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省级鉴定能力,是指辽宁省农业机械鉴定机构依据正式颁布的农机鉴定大纲(包含部级、省级大纲),开展省级推广鉴定、选型鉴定和专项鉴定,对农业机械作业性能、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进行准确评价,并向社会出具鉴定数据和结果的能力。
本细则所称的认定,是指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农委)对省级农机试验鉴定机构是否具备省级鉴定能力所实施的评价和承认活动。
第三条省级鉴定能力认定(以下简称能力认定)工作由省农委主管并具体实施。
第四条申请省级能力认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二)省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机鉴定机构。
(三)申请能力认定中所含的检测项目须通过国家规定的计量认证;
(四)具有相关产品的鉴定经历。
第五条申请能力认定应提交下列材料(汇编成册,一式三份):
(一)鉴定能力认定申请书;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计量认证证书及其附件复印件;
(四)农机鉴定项目所用仪器设备及其检定/校准情况一览表
(五)农机鉴定工作人员一览表;
(六)申请项目相应全项鉴定验证报告复印件;
(七)其他相关能力证明文件。
同时,提交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一套。
第六条省农委负责受理能力认定申请,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并一次性告知申请需要补正的内容。对符合规定的,确定考评组,进行现场考评。
第七条考评组一般由1~3人组成。考评组应当独立开展考评活动,并对考评结论负责。
第八条考评组组长接受任务后应制定现场考评计划,并按计划实施。现场考评一般应当在1~2个工作日以内完成。
第九条现场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资质核查、质量管理体系审查以及仪器设备、设施环境和人员素质考评。
考评项目分为关键项和非关键项,具体按《农机试验鉴定机构鉴定能力认定综合考评表》(附表)执行。
第十条考评组现场核查申请机构所提交资质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省级农机试验鉴定机构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应符合《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要求和《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中相关要求,并能对农机鉴定工作质量进行有效控制。
第十二条省级农机试验鉴定机构应当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其工作环境应当保证鉴定数据和结果的准确;仪器设备和设施应满足相关农机产品鉴定大纲的要求,关键仪器设备和设施配备率、在用仪器设备校准(检定)合格率和完好率均为100%。按关键仪器设备和设施配备要求考评配置情况。
第十三条省级农机试验鉴定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鉴定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从事农机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胜任本岗位工作的业务能力,需经农机鉴定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具有相应农机鉴定工作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得低于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60%。
第十四条省级农机试验鉴定机构应具有申请认定能力相关产品的鉴定验证报告、鉴定记录和鉴定档案。
第十五条考评可通过调阅文件资料、核查记录、座谈提问、现场试验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现场考评中发现申请资料严重失实时,考评组应当终止审查。
第十七条考评人员应当遵循客观、公正、保密的原则,科学严谨,廉洁自律,按照本细则规定,实施现场考评,填写考评记录。
第十八条现场考评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和“基本通过,需整改后确认”三种。考评项目全部“符合”,则现场考评结论为“通过”;关键项出现1项“不符合”,或非关键项超过3项“不符合”,则现场考评结论为“不通过”;对非关键项中3项以内(含3项)“不符合”,则现场考评结论为“基本通过,需整改后确认”。
第十九条现场考评为“基本通过,需整改确认”的,省级农机试验鉴定机构需对不符合项提出整改措施,并在3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考评组。
第二十条考评组根据现场考评结果,在现场考评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考评报告。对需整改的,考评组在收到整改材料10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提交确认结果。考评报告内容包括省级农机试验鉴定机构基本信息、考评过程、推荐认定的能力范围、考评结论、整改确认结果等,并附考评记录和其他相关见证材料。
第二十一条省农委负责对考评报告进行审查,并根据考评组考评报告和能力认定建议做出认定。
第二十二条省农委对通过能力认定的项目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通过认定的机构名称、鉴定范围、有效期、机构地址、联系方式等。
第二十三条省级农机试验鉴定机构需新增能力认定项目或认定有效期满需重新认定,可提出扩项或重新认定申请,按规定程序实施认定。重新认定申请应在认定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其认定结果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第二十四条省级农机试验鉴定机构经批准的计量认证证书失效,其被批准的能力认定同时终止。
附表:省级农机试验鉴定机构鉴定能力认定综合考评表
附表 省级农机试验鉴定机构鉴定能力认定综合考评表
被考评单位:
序号 | 考评项目 | 考评内容和要求 | 考评意见 | 问题与建议 | |
符合 | 不符合 | ||||
一 | 机构条件 | ||||
1※ | 机构资质 |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确认。 | |||
2※ | 计量认证 | 核查计量认证证书及其附件。申请能力认定中所含的检测项目通过国家规定的计量认证。 | |||
二 | 质量管理 | ||||
3 | 质量体系 | 按《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要求和《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中相关要求建立与鉴定工作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形成文件。 | |||
4 | 质量手册 | 质量手册应覆盖质量管理体系的全部要素,对鉴定工作质量控制做出规定,包括相应的机构职责、工作流程图,项目管理、文件资料控制、设备设施条件、样品管理、鉴定记录和鉴定报告的要求等。 | |||
5 | 文件控制 | 有文件控制和维护程序,对鉴定大纲和操作规范实施有效控制;有完整的相关鉴定大纲文本;保证试验鉴定中使用鉴定大纲和标准的有效版本。 | |||
6 | 内部审核 | 制定内部审核计划,并有效实施。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包括质量管理体系全部要素的内部审核。 | |||
7 | 管理评审 | **高管理者应每年至少组织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一次有效的管理评审。 | |||
8 | 文件执行 | 鉴定工作和质量管理活动应按相关质量管理文件执行。至少抽查3个程序文件予以确认。 | |||
三 | 设备设施 | ||||
9※ | 仪器设备配备率 | 仪器设备数量、性能应满足所开展鉴定工作的要求,关键仪器设备(标准物质)配备率应为100%。 | |||
序号 | 考评项目 | 考评内容和要求 | 考评意见 | 问题与建议 | |
符合 | 不符合 | ||||
10 | 仪器设备完好率 | 仪器设备(包括软件)应有专人管理保养。在用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应为100%,并进行正常的维护。 | |||
11 | 检定/校准要求 | 应有仪器设备计量有效的计量检定(或校准)合格证书和检定(或校准)周期表,并有专人负责检定(或校准)或送检。应保证仪器设备用前检定(或校准)。 | |||
12※ | 设施、场地 | 有专用的鉴定检测工作场所,设施条件应满足鉴定大纲要求。关键设施配备率应为100%。鉴定样品的贮存环境应保证其安全、不变质。 | |||
四 | 人员条件 | ||||
13 | 管理层 | 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从事农机专业工作8年以上,并了解农机化和农机试验鉴定有关法律法规、熟悉鉴定技术和管理体系。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 |||
14※ | 授权签字人 | 授权签字人应从事农机鉴定专业工作5年以上,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熟悉授权签字领域试验鉴定的大纲、标准、程序和方法;经考核授权,并报省农委科教处备案。 | |||
15 | 人员配置 | 应当配备与所从事的鉴定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具备胜任本岗位工作的业务能力。具有相应鉴定工作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比例总数不得低于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60%。 | |||
16 | 持证上岗 | 鉴定人员应当有鉴定专业培训考核记录,并持证上岗。 | |||
17 | 现场考核 | 抽查不少于20%的鉴定人员(至少10人),被抽查人员应当通过现场座谈考核以及试验鉴定使用说明书审查、三包凭证审查、用户调查、适用性评价等内容的模拟考核。 | |||
五 | 鉴定经历 | ||||
18※ | 能力验证报告 | 应当提供申请认定能力相关产品的认定能力验证报告。其内容应符合鉴定大纲的规定,编写质量和格式应符合相应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规定。 | |||
19 | 原始记录 | 原始记录应含足够的信息,以保证鉴定结果可予追溯。 | |||
20 | 鉴定档案 | 鉴定项目资料应独立归档,内容至少包括项目受理流程单、项目鉴定报告、项目委托(申请)书、鉴定原始记录、抽样单及仪器设备明细等。 | |||
合计 | 关键项数 | ||||
非关键项数 | |||||
综合 | 考评组组长/组员签字: 年 月 日 |
注: 1、每一条在相应的考评意见栏中打“√”。 2、考评员发现的问题、提出的建议记录在“问题与建议”栏中。 3、带“※”的考评项目为“关键项”,其余项目为“非关键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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