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印发《辽宁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农委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农机【2014】138号
各市农委、农机局,绥中、昌图县农机局,省农机鉴定站:
为做好我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规范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行为,根据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要求,省农委制定了《辽宁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辽宁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省级鉴定能力认定实施细则》和《辽宁省省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大纲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明确推广鉴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完善推广鉴定制度,提高推广鉴定工作质量,依据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和《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以下简称推广鉴定),是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机构)通过科学试验、检测和考核,对农业机械的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等进行全面考核,做出技术评价,评定是否适于推广的活动。
第三条 推广鉴定工作坚持科学、公正、高效、统一的原则,促进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提高和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第四条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主管全省的省级推广鉴定工作,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省级农机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公布鉴定大纲。辽宁省农业机械鉴定站组织实施相关推广鉴定工作。
第五条 省级推广鉴定的产品范围由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公布的省级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确定。
第二章 申 请
第六条 省级推广鉴定的申请者应当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农业机械生产者,具备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和相应的售后服务能力,生产、经营活动正常。
境外农业机械生产者可以委托境内销售其农业机械产品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销售者代理申请。
第七条 申请省级推广鉴定的产品应当是定型产品,批量生产一年以上,在两个以上地级市销售。累计销售量满足如下要求:小型农业机械产品不少于500台,中型农业机械产品不少于100台,大型农业机械产品(或成套设备)不少于30台(套)。对国家及省重点推广、农业生产急需或创新型产品可适当放宽要求。
第八条 申请者向辽宁省农业机械鉴定站提出申请,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应加盖法人公章,具体内容包括:
(1)推广鉴定申请表(附表1)一式二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代理申请的还需提供境外委托方的登记注册证明和委托授权书复印件;
(3)产品定型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4)产品执行标准文本及其登记注册证明或备案材料复印件一份;
(5)产品使用说明书一份;
(6)国家实施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等管理的产品,应当提供相应证书及附件的复印件一份;
(7)用户清单(大型产品应提供不少于10户,中型产品25户、小型产品应不少于50户);
(8)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9)产品照片(产品正面、背面及斜45度方向各一张);
(10)推广鉴定大纲规定的其他文件及证明材料。
推广鉴定申请表应当按照一个独立的申请产品填写,符合推广鉴定大纲涵盖机型规定的,可与主机型合并申报。被涵盖机型的生产和销售情况应当分别满足本办法第七条的要求,同时分别提供本条第(5)、(6)项要求的材料。
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保持资格的,原证书申请者应当提前一个作业季节或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按照本条规定重新提出推广鉴定申请,但无需提供本条第(3)项要求的材料。
产品定型证明文件可以是所申请产品的地市级以上相关鉴定证书,也可以是省级以上农业机械定型鉴定证书、产品质量认证证书、生产许可证及其附件。
第三章 审查与受理
第九条 省级推广鉴定由辽宁省农业机械鉴定站统一受理。
第十条 辽宁省农业机械鉴定站负责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者。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同时根据需要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技术审查时间不计算在作出是否受理的期限内。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未列入**新公布的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的产品;
(二)销售量、销售区域不满足要求;
(三)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要求;
(五)应当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辽宁省农业机械鉴定站根据公正、公平、合理、高效的原则统筹安排推广鉴定任务,明确完成鉴定任务的时间。
第四章 鉴定与公告
第十三条 辽宁省农业机械鉴定站应当通过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组织的省级鉴定能力认定,并在认定范围内实施鉴定工作。
第十四条 省级推广鉴定依据农业部和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发布的推广鉴定通则和相关产品推广鉴定大纲进行。有部级推广鉴定通则和大纲的,原则上按照部级推广鉴定通则和大纲鉴定。鉴定内容包括:
(一)技术要求与性能试验;
(二)安全检查;
(三)可靠性试验;
(四)适用性评价;
(五)使用说明书审查;
(六)三包凭证审查;
(七)生产条件审查;
(八)用户调查。
以集团公司(总公司)名义申请,其下属不同子公司、分公司(工厂)生产同一商标(牌号)和型号产品的,应当分别进行产品试验和生产条件审查。
第十五条 承担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推广鉴定审查员资格。承担产品检测等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推广鉴定检验员资格。
第十六条 检验员或审查员在推广鉴定实施过程中,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规定的产品技术规格进行确认。
第十七条 辽宁省农业机械鉴定站完成推广鉴定任务后应当出具推广鉴定报告。
第十八条 推广鉴定项目不符合鉴定要求的,短期内可以整改的内容允许企业整改一次,但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推广鉴定结论为不通过。
第十九条 辽宁省农业机械鉴定站于鉴定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者出具推广鉴定报告。经申请者确认无异议,推广鉴定结论为通过的,按规定上报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审批颁发省级推广鉴定证书。
申请者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推广鉴定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辽宁省农业机械鉴定站申请复验一次。复验所需各类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辽宁省农业机械鉴定站负责省级推广鉴定报告等材料的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汇总上报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审批发证。
第二十条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以公告的形式公布经批准通过省级推广鉴定的产品和企业,并在辽宁省农业机械化信息网上发布相关信息,省级推广鉴定公告原则上每季度发布1次。申请者于公告后10日内向辽宁省农业机械鉴定站领取推广鉴定证书并定购专用标志。
第五章 变更与撤销
第二十一条 省级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内,证书信息、产品结构型式、生产条件等发生变化,证书持有者应当在1个月内向辽宁省农业机械鉴定站提出书面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并提交证书变更申请表(附表2)。
辽宁省农业机械鉴定站根据报告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符合证书变更条件的,应当通知企业申请证书变更。产品结构型式和生产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通知企业重新申请推广鉴定。
企业申请证书变更或重新申请推广鉴定时,应当同时交回原证书。
第二十二条 辽宁省农业机械鉴定站对证书变更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后,上报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审批换证。根据相关书面材料,确定申请变更的信息不涉及产品结构型式和生产条件变化的,可以直接报送证书变更;不能确定的,应当进行产品一致性确认和生产条件审查。经确认和审查,产品结构型式没有改变,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但满足要求的,可以报送证书变更;产品结构型式发生较大变化,或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且不满足要求的,不予变更证书。
第二十三条 对经批准变更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和企业,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变更后的证书应当同时注明变更前的相关内容及换证日期,原证书编号及有效期不变。
第二十四条 已获得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和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对其证书予以撤销,并予公告:
(一)产品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或集中质量投诉,生产者在规定期限内未予解决的;
(二)证书有关内容发生改变未申请证书变更的;
(三)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予变更证书的;
(四)在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有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产品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
(六)弄虚作假,采取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鉴定结果或证书的;
(七)出租、出借、涂改、冒用、转让推广鉴定证书的,未按规定或超范围使用推广鉴定专用标志的;
(八)产品发生知识产权纠纷,人民法院判决证书持有者侵权且判决已生效的;
(九)监督检查结果表明工厂生产条件存在严重缺陷,或产品一致性存在严重问题的;
(十)拒绝接受或配合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的;
(十一)应当撤销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应当组织对通过省级推广鉴定的企业和产品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生产条件检查;
(二)企业名称、地址及产品一致性检查;
(三)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检查。
第二十六条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加强对省级推广鉴定工作的监督,建立推广鉴定工作质量反馈制度。推广鉴定工作结束后7日内,申请企业应填写《推广鉴定工作情况反馈表》,报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辽宁省农业机械鉴定站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监督,同时接受企业和社会的监督。推广鉴定检验员和审查员被举报投诉的,辽宁省农业机械鉴定站应当于3个月内对其被举报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且情节严重的,应当取消其推广鉴定检验员和审查员资格,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推广鉴定检验员由辽宁省农业机械鉴定站对其进行相关法规、技术规范、试验方法和仪器操作方法的培训和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从事推广鉴定工作。推广鉴定检验员应当为在岗人员。辽宁省农业机械鉴定站应当在培训考核结束后,及时将取得资格的推广鉴定检验员名单上报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推广鉴定检验员由辽宁省农业机械鉴定站负责培训和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从事省级推广鉴定生产条件审查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推广鉴定审查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熟悉相关农业机械产品生产工艺、产品标准和质量管理体系标准;
(三)从事相关工作4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 辽宁省农业机械鉴定站应当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完整保存推广鉴定工作记录和相关材料,档案保存期至少为5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日,是指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修改完善附件内容和格式。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 1.辽宁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表。2.辽宁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变更申请表。
附表1、 辽宁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表
申请企业 | 法人名称 | 地址 | 邮政编码 | ||||||||||||||||||||||||
法人代表 | 联系人 | 电话 | 手机 | 传真 | |||||||||||||||||||||||
经济类型 | □国有 □集体 □私营 □股份 □中外合资(含合作) □外资 □其他 | 注册资金(万元) | 人数 | ||||||||||||||||||||||||
生产单位 | 单位名称 | 地址 | 邮政编码 | ||||||||||||||||||||||||
法人代表 /负责人 | 联系人 | 电话 | 手机 | 传真 | |||||||||||||||||||||||
经济类型 | □国有 □集体 □私营 □股份 □中外合资(含合作) □外资 □其他 | 注册资金(万元) | 人数 | ||||||||||||||||||||||||
申请产品 | 产品类别 | 产品型号 | 产品名称 | ||||||||||||||||||||||||
商 标 | 执行标准 | 参考价格 | 元/台(套) | ||||||||||||||||||||||||
已获推广鉴定证书情况 | □ 有 □ 无;□省级 □部级原证号: | 批量投产日期 | 去年产量/销量 | / 台(套) | 当年截至申报月产量/销量 | / 台(套) | |||||||||||||||||||||
销售省份 | 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公章) | ||||||||||||||||||||||||||
用途及适用范围 | |||||||||||||||||||||||||||
收表日期 | 经办人 | 受理日期 | 经办人 | 项目编号 | |||||||||||||||||||||||
备 注 | |||||||||||||||||||||||||||
填表说明:1、本表一式2份,内容须打印,商标为图形的应当同时提供带有图形商标的电子版;2、申请企业名称应当与公章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一致,地址应当与法人证书上的注册地址一致;3、生产单位名称应当为企业全称;4、产品类别按**新公布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划分,填写时对应当选择一种;5、产品适用范围应当对产品所适用的作业地区、作物品种、农艺要求、环境等方面做出描述;6、收表日期、受理日期及项目编号由受理单位填写。
附表2 、辽宁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变更申请表
申请企业信息 | ||||||||||||
单位名称 | (公章) |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 系 人 | 联系电话 | 传 真 | ||||||||||
产品证书信息 | ||||||||||||
产品型号和名称、注册商标 | 证书编号 | |||||||||||
申请变更信息 | ||||||||||||
变更前内容 | 变更后内容 | |||||||||||
变更证明材料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序号 | 材料名称 | |||||||||
1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6 | □主要技术人员名单 | |||||||||
2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7 |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原件 | |||||||||
3 | □商标注册证明复印件 | 8 | □变更后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合格证和产品铭牌影印件 | |||||||||
4 | □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 9 | □与变更证书相关的其他材料 | |||||||||
5 | □主要设备清单 | 10 | □其他 | |||||||||
鉴定机构登记信息 | ||||||||||||
收表日期 | 年 月 日 | 项目编号 | 收表人 | |||||||||
填表说明:1.本申请表所附相关材料,除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为原件外,其他为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2.申报时,应同时携带各种证明材料原件;3.因填写信息较多表格不够可另加附页;4.本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应装订成册,1式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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