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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博白县农机局长贪污农机购置补贴案调查

新华社记者 刘晓莉 2012年07月09日

  新华网广西频道6月28日专电题:贪吃农机补贴的“硕鼠”——广西博白县农机局长贪污农机购置补贴案调查

  农机购置补贴是国家“三补贴”强农惠农政策的重要内容。作为一名农家子弟,广西玉林市博白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原局长梁龙并没有将赋予他的权力造福于民,而是借助农机购置补贴的机会,公权私用,中饱私囊,聚敛起数十万元的不义之财,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对外公布了这起惠农领域贪污案件。

  “温水煮蛙”式的贪腐历程

  博白县位于广西东南部,是一个农业大县。1966年的梁龙出身农家,有多年乡镇工作的经历。但梁龙把农机购置补贴变成了自己谋私敛财的一条路径,在担任博白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局长期间,借助审核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的便利,收受贿赂34万余元。

  梁龙第一次受贿发生在2009年9月。当时,农机购置补贴的工作在博白县推行时间并不久,经营农机销售的一些商家发现在这项政策实施过程中,可以通过操作补贴指标“坐收渔利”,于是,手中握有指标分配审核实权的梁龙成为“公关”焦点。

  博白县检察院提供的一份材料显示了一系列贪腐事实:2010年11月的一天,梁龙在南宁市琅东车站旁收受广西某机电有限公司徐某的贿赂款20000元;2009年9月至2011年春节期间,梁龙5次收受玉林市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阮某的贿赂款共133000元;2010年8月至2011年春节期间,梁龙二次收受陆川县某机械厂张某的贿赂款共48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梁龙在办理销售农机和领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款的相关手续上,为上述6个经销商提供了便利和帮助,先后12次非法收受好处费346000元。

  被动受贿到主动受贿

  博白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反贪局长谢钢说,如果对梁龙的上述受贿行为做一个量化分析,会发现两个现象:一是梁龙前期的受贿按照次数平均,每笔约3000元左右,而到了**后一笔受贿竟然达到12万元,占其受贿赃款总数的三分之一还多;二是梁龙前期受贿多在办公室,即行贿人提钱上门感谢,中后期梁龙受贿地点有的在行贿人的单位、县城的公路旁,甚至玉林市财政局门口、南宁市琅东车站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梁毅介绍,2008年1月至2012年3月,全自治区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涉农惠民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739件2539人,占立案总人数的46%,涉案总金额达2亿余元。

  揭秘农机补贴腐败“利益链”

  2004年1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27条规定:“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应当分别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

  “促进法”开始实施当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即得以推行,全国的66个试点县共获得了补贴资金0.7亿元。此后,中央财政不断加大投入力度,补贴资金规模连年大幅度增长,实施范围扩大到全国所有农牧县和农场。

  农机购置补贴基本程序为:符合购机条件的农户填写书面申请——申请经审核并公示后,由县农机局与购机者签订农机购置补贴协议书——购机者将申请表、协议书和身份证提供给经过县农机局审核确定具有农机销售资质与合格机具的销售商——销售商出具差价款的正式发票后,农民付款购回农机——销售商凭农机销售证明从县农机局领回国家补贴款。

  谢钢说,有两个环节容易成为贪腐官员与不法经销商钻营牟利的机会:一是农机销售资质与入选补贴范围农机种类的确认,进入这个范围的农机具将在销售量上实现翻番,利润丰厚;二是作为申领补贴凭证的农机销售情况难以逐一跟踪核实,销售商甚至会持假的销售证明材料申领补贴,而将并未实际以优惠价售给农民的农机具再原价外卖。

  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反贪局长刘继胜说,梁龙受贿赃款的来源恰涉及了上述两类坑农的形式。农机购置补贴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在广大农村地区所产生的负面影响非常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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