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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透农机三包新规定的精神

南通富来威农业装备有限公司总经理 吴亦鹏 2010年06月21日

  日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颁布了新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农机三包新规定”),并将于2010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1998年原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国内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农业部等六部委颁布的同名文件同时废止。

  “农机三包新规定”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机产品的生产、销售、修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那么,作为农机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咱们都准备好了吗?

  无论是原来六部委的农机三包规定,还是“农机三包新规定”均提出,农机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向农机用户承担农机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国家鼓励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农机用户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

  农机补贴时代,很多销售公司并不具备服务的能力,不知道新规定实施以后是否还可以生存?实际上,三包新规定对于生产企业选择经销商提出了具体要求,那就是具备服务的能力。

  农机产品“三包责任”源于《产品质量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农机三包新规定”进一步规范了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生产者应当建立农机产品出厂记录制度,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农机产品,不得销售。

  农机产品出厂记录制度是2009年11月份实施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创设的一项制度;要求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建立产品出厂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业机械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出厂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农机产品出厂记录制度可以较好地解决产品的追溯问题,为三包提供依据,是“召回”制度的前提。同时“农机三包新规定”强调,生产者应当在销售区域范围内建立农机产品的维修网点,与修理者签订代理修理合同,依法约定农机产品三包责任等有关事项。生产者应当保证农机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零部件。

  面广量大的小型农机生产企业能否真正实施出厂记录制度?这条规定是否会成为一纸空文?这是许多人所担心的。

  “农机三包新规定”一个很大的亮点是,不仅把农机三包作为生产、销售者的责任,同时规定为全社会关注的系统工程。该文明确规定,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对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的三包承诺、农机用户集中反映的农机产品质量问题和服务质量问题向社会进行公布,督促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改进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农机三包新规定”提出,农机产品的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机发票之日起计算,三包有效期包括整机三包有效期,主要部件质量保证期,易损件和其它零部件的质量保证期。规定要求,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的整机三包有效期及其主要部件的质量保证期不少于规定的时间。这个期限非常重要。消费者只有对新规定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吃透精神,才能使之成为保护自己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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