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现将《青岛市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12日
青岛市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
为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加快老旧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进度,推进我市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农机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水平,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机〔2024〕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发改环资〔2024〕1104号)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补充通知》(农办机〔2024〕5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商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研究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要求,按照推动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坚持“农民自愿、政策支持、方便高效、安全环保”的原则,通过政策支持进一步加大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机淘汰力度,加快先进适用、节能环保、安全可靠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努力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推进农业机械化转型升级和农业绿色发展。
二、实施范围
我市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在崂山区、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范围内实施。
三、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四、补贴种类和报废条件
(一)补贴种类
报废补贴农机种类包括拖拉机、播种机、联合收割机(含粮棉油糖等作物联合收割所用机械)、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旋耕机、秸秆粉碎还田机、青(黄)饲料收获机、犁、深松机、谷物(粮食)烘干机。其中,旋耕机、秸秆粉碎还田机、青(黄)饲料收获机、犁、深松机、谷物(粮食)烘干机为根据发改环资〔2024〕1104号文件新增的补贴种类,且2024年12月31日前申请有效。报废补贴农机种类可按年度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二)报废条件
1.申请补贴的报废农机的发动机等主要部件应齐全,来源清楚合法,机主(指合法拥有机具的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
产经营组织,以下统称“机主”)应就机具来源、归属等作出书面承诺(见附件1)。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需要提供农机牌证管理机构核发的牌证;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应当具有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等机具身份信息。
2.申请补贴的报废农机年限:小型(功率≤18kW)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0年,大中型(功率>18kW)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5年,履带式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2年,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报废年限为12年,机动喷雾(粉)机报废年限为10年,机动脱粒机报废年限为8年,18kW及以下饲料(草)粉碎机报废年限为10年,18kW以上饲料(草)粉碎机报废年限为12年,铡草机报废年限为10年,其他种类农机报废年限为3年。未达到报废年限,但安全隐患大、故障发生率高、损毁严重、维修成本高、技术落后的农业机械,经机主书面承诺可提前办理报废,并申请报废补贴。改装拼装、严重残缺、来历不明,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发动机号等身份信息均没有的农机,不予受理。
3.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报废补贴机具总量不超过购置补贴机具总量的原则,合理确定年度报废补贴农机数量。年度内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享受报废补贴的农机数量:①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牌证管理系统登记的所有人与机主一致的,不限制报废台数。②北斗辅助驾驶系统、谷物(粮食)烘干机需购置与报废同等数量的新设备,不限制报废台数。③纳入牌证管理但无牌证的和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农民个人申请不超过5台,其中同一种类机具不超过2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不超过10台,其中同一种类机具不超过3台。
五、补贴标准和资金使用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部分补贴与更新部分补贴两部分构成,资金安排包括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和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两部分。报废部分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详见附件2)。更新部分补贴标准按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相关规定执行。2024年12月31日前,将旋耕机、秸秆粉碎还田机、青(黄)饲料收获机、犁、深松机、谷物(粮食)烘干机6个农机种类纳入补贴范围;20马力以下的拖拉机,单台补贴额由1000元提高到1500元;报废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谷物(粮食)烘干机需新购置相同种类同等数量机具;报废联合收割机、播种机并新购置相同种类同等数量机具,在仅报废不新购基础上补贴额提高50%。对2024年6月21日起提交报废补贴申请的,按调整后的报废补贴标准执行,对已领取报废补贴的,补齐差额部分补贴。
各区(市)统筹使用上年结转的中央和市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和当年度新安排的中央和市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用于老旧农机报废补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使用规模由各区(市)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六、回收拆解企业确定
报废农机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应以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为主,也可选择依法具有农机回
收拆解经营业务的其他企业或合作社。具体回收企业由各区(市)农业农村部门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确定,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回收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环保的规定,参照《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NY/T 2900—2022)等开展报废农机回收拆解工作。对于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按照农办机〔2024〕4号文件要求,需对回收企业资格进行单独审查,确定回收企业。
七、操作程序
(一)报废申请。机主自愿将拟报废的农机交售给回收企业,报废农机残值由回收企业与机主按照公平自愿原则商定。回收企业应当核对机主和拟报废的农机信息,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唯一性负责,通过农机报废补贴信息化系统,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报送机主身份证件复印件、人机合影、铭牌等照片、《农业机械报废承诺书》等机主和报废农机资料,经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后,向机主出具《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样式)》(见附件3,以下简称《确认表》)。申请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谷物(粮食)烘干机报废补贴的和按提高标准补贴额申请联合收割机、播种机等报废补贴的,机主还需提交新购置机具的发票复印件等有关凭证材料(或申领新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的凭证)。
(二)注销登记。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机主或委托代理人持《确认表》和相关证照,到当地负责农机牌证管理的机构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相关机构核对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后,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在《确认表》上签注“已办理注销登记”字样。
(三)农机拆解。回收企业及时对回收的农机进行拆解,对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发动机等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拆解要全程录像监控,要提供拆前、拆中、拆后3张照片,拆后照片要有主要部件拆后的状况。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对回收企业拆解或者销毁农机进行监督,推行远程监控回收拆解机制,在确认农机按规定拆解完成后,核验人员在《确认表》上签字盖章。
(四)兑付补贴。拆解完成后,机主凭有效的《确认表》向区(市)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兑现补贴,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报废补贴信息要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示专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公示无异议后,区(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向符合要求的机主兑付补贴资金。
(五)建立档案。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和回收企业应建立拆解档案,拆解档案应包括铭牌或其他能体现农机身份的有关资料和拆前、拆中、拆后照片、视频等资料,保存期不少于5年。
八、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制定具体措施方案,建立健全制度机制,配套监理有关工作制度规范。加强补贴业务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各区(市)要加大投入力度,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加强实施进度统计分析,做好工作经验总结提炼,严格执行进度季报制度,做好半年和全年总结分析,每年6月底和11月底前分别报送半年和全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总结。
(二)强化便民服务。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创新工作方式,鼓励采取“一站式”服务、网上办理等便民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鼓励结合农村环境整治,探索整村推进老旧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鼓励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农机维修企业、农机合作社按有关规定合作开展农机报废回收工作,鼓励回收企业上门回收、办理业务。要加强政策宣传,大力推行信息公开,扩大政策知晓度,对享受补贴的信息进行公示,对实施方案、补贴额、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等信息全面公开。
(三)强化监督管理。将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纳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延伸绩效管理考核内容,强化结果运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监管机制,提升信息化监管能力,逐步将农机报废全流程各环节纳入信息化监管范围,实行全链条监管,防止机具假报废、流入二手机市场。对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具,要制定风险防控措施,严查虚假报补等骗套补贴资金的违规行为,严惩违规主体。发现回收企业存在违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通报、暂停参与补贴实施并限期整改、禁止参与补贴实施等措施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予以查处。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核查、处理群众举报投诉。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青岛市农业农村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农字〔2020〕37号)同步废止。
附件:1.农业机械报废承诺书(参考样式)
2.青岛市农业机械报废补贴额一览表
3.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参考样式)
青岛市农业机械报废补贴额一览表 | ||||
种类 | 分档 | 报废补贴额(元) | 备注 | |
正常标准 | 提高标准 | |||
拖拉机 | 20 马力以下 | 1000 | 1500 | |
拖拉机 | 20(含)—35 马力(含) | 2800 | / | |
拖拉机 | 35—50 马力(含) | 3850 | / | |
拖拉机 | 50—80 马力(含) | 7860 | / | |
拖拉机 | 80— 100 马力(含) | 10840 | / | |
拖拉机 | 100 马力— 160 马力(含) | 13140 | / | |
拖拉机 | 160 马力—200 马力(含) | 18000 | / | |
拖拉机 | 200 马力以上 | 20000 | / | |
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 | 800 | / | 需报废并新购置相同种类同等数量机具 | |
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 | — | 800 | / | |
播种机 | 3 行及以下 | 400 | 600 | |
播种机 | 4—5 行 | 600 | 900 | |
播种机 | 6— 11 行 | 1200 | 1800 | |
播种机 | 12— 18 行 | 1600 | 2400 | |
播种机 | 18 行以上 | 2000 | 3000 | |
自走式全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 喂入量 0.5— 1kg/s(含) | 3000 | 4500 | |
自走式全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 喂入量 1—3kg/s(含) | 5500 | 8250 | |
自走式全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 喂入量 3—4kg/s(含) | 7300 | 10950 | |
自走式全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 喂入量 4kg/s 以上 | 11000 | 16500 | |
自走式半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 3 行,35 马力(含)以上 | 7200 | 10800 | |
自走式半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 4 行(含)以上,35 马力(含)以上 | 17500 | 26250 | |
自走式玉米联合收获机 | 2 行 | 7200 | 10800 | |
自走式玉米联合收获机 | 3 行 | 12500 | 18750 | |
自走式玉米联合收获机 | 4 行及以上 | 20000 | 30000 | |
自走式花生联合收获机 | 半喂入式 | 6000 | 9000 | |
自走式花生联合收获机 | 捡拾式 | 11000 | 16500 | |
机动喷雾(粉)机 | 背负式机动喷雾(粉)机 | 100 | / | |
机动喷雾(粉)机 | 11(含)-18 马力自走式四轮转向喷杆喷雾机 | 820 | / | |
机动喷雾(粉)机 | 18(含)-50 马力自走式四轮转向喷杆喷雾机 | 3300 | / | |
机动喷雾(粉)机 | 50(含)-100 马力自走式四轮转向喷杆喷雾机 | 4100 | / | |
机动喷雾(粉)机 | 100 马力及以上自走式四轮转向喷杆喷雾机 | 5500 | / | |
机动脱粒机 | — | 200 | / | |
饲料(草)粉碎机 | 400MM≤转子直径<550MM | 180 | / | |
饲料(草)粉碎机 | 转子直径≥550MM | 300 | / | |
铡草机 | 生产率<1T/H(刀盘直径<210mm) | 100 | / | 刀盘直径与生产率不一致的,就低确定补贴 |
铡草机 | 1T/H≤生产率<3T/H(210mm≤刀盘直径<740mm) | 140 | / | |
铡草机 | 3T/H≤生产率<6T/H(刀盘直径 845mm) | 200 | / | |
铡草机 | 6T/H≤生产率<9T/H(刀盘直径 910mm) | 440 | / | |
铡草机 | 9T/H≤生产率<15T/H(740mm≤刀盘直径<1010mm) | 650 | / | |
铡草机 | 15T/H≤生产率<20T/H(1010mm≤刀盘直径<1230mm) | 800 | / | |
铡草机 | 生产率≥20T/H(刀盘直径≥1310mm) | 1550 | / | |
旋耕机 | 工作幅宽<1.5m | 140 | / | |
旋耕机 | 1.5m≤工作幅宽<2m | 300 | / | |
旋耕机 | 2m≤工作幅宽<2.5m | 500 | / | |
旋耕机 | 工作幅宽≥2.5m | 590 | / | |
秸秆粉碎还田机 | 1m≤工作幅宽<1.5m | 290 | / | |
秸秆粉碎还田机 | 1.5m≤工作幅宽<2m | 590 | / | |
秸秆粉碎还田机 | 2m≤工作幅宽<2.5m | 680 | / | |
秸秆粉碎还田机 | 工作幅宽≥2.5m | 890 | / | |
青(黄)饲料收获机 | 2m≤工作幅宽<2.6m,自走式 | 9500 | / | |
青(黄)饲料收获机 | 2.6≤工作幅宽<2.9m, 自走式 | 16000 | / | |
青(黄)饲料收获机 | 工作幅宽≥2.9m,自走式 | 20000 | / | |
犁 | 3-4 铧 | 500 | / | |
犁 | 5-6 铧 | 740 | / | |
犁 | 7 铧及以上 | 1000 | / | |
深松机 | 深松部件 2、3 个 | 290 | / | |
深松机 | 深松部件 4、5 个 | 440 | / | |
深松机 | 深松部件 6 个及以上 | 680 | / | |
谷物(粮食)烘干机 | 批处理量 2(含)-4t循环式谷物烘干机(平床式谷物烘干机) | 1500 | 需报废并新购置相同种类同等数量机具 | |
谷物(粮食)烘干机 | 批处理量 4(含)-20t循环式谷物烘干机(处理量 20(含)-50t/d 连续式谷物烘干机) | 4200 | / | |
谷物(粮食)烘干机 | 批处理量 20t 及以上循环式谷物烘干机(处理量 50t/d 及以上连续式谷物烘干机) | 87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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