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关于对《青岛市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对家庭农场的指导服务,市农业农村局起草了《青岛市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1年4月1日前反馈至青岛市农业农村局(书面意见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制度”字样)。
联系方式:青岛市农业农村局改革和合作经济指导处(地址:青岛市燕儿岛路10号凯悦中心,邮编:266071,联系电话:66999622,邮箱:qdjfb@qd.shangdong.cn)。
附件:《青岛市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3月23日
附件
青岛市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家庭农场的指导服务,规范家庭农场名录系统运行,根据中央农办等11个部门《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省委农办等12个部门《关于开展家庭农场培育行动的实施意见》(鲁农委办发〔2020〕24号)和市委农办等20个部门《关于印发〈青岛市家庭农场培育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农委办发〔2020〕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的主体。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以下简称“名录系统”),是指农业农村部开发的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网址为www.agriland.org.cn。
第四条名录系统录入坚持农户自愿、因地制宜、应录尽录、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录入审核
第五条录入名录系统的对象包括登记注册的家庭农场和符合条件的专业大户、种养大户等规模经营户(以下简称“家庭农场”)。
第六条录入条件:
(一)家庭经营。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
(二)农业为主。以从事农林牧渔等生产经营为主,类型包括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种养结合及其他。从事休闲旅游农业的,须以农业生产为前提。
(三)规模适度。鼓励各区(市)农业农村部门以取得最佳规模效益为导向,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行业特征、农产品品种特点等,明确适合的经营规模和产值效益等条件。
(四)流转有序。经营土地(含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水面等)流转合法有序,土地经营权相对稳定。
(五)生产规范。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禁止行为规定,按照技术规程或相关标准进行生产。
第七条录入内容:
(一)家庭农场名称;
(二)家庭农场地址;
(三)农场主姓名;
(四)农场主身份证号;
(五)手机;
(六)示范家庭农场情况;
(七)经营类型;
(八)经营土地情况;
(九)是否在行政审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十)年经营总收入;
(十一)是否有注册商标;
(十二)是否通过农产品质量认证;
(十三)获得各级财政扶持资金总额;
(十四)获得贷款支持资金总额;
(十五)是否购买农业保险。
第八条录入程序:
名录系统录入实行“村级采集、镇(街道)审核、区(市)录入”制度,鼓励区(市)农业农村部门为家庭农场示范场设置独立账号。
(一)村级采集本村内家庭农场的相关信息,填写“家庭农场信息模板”后上报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
(二)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对村级填报的信息进行初审后上报区(市)农业农村部门。
(三)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复核、入库。
第九条区(市)、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应主动服务,引导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录入名录系统,实现录入工作常态化。家庭农场主应提供相关信息和录入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区(市)、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林业、渔业、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统计等部门提供的信息和日常工作掌握情况,对家庭农场填报信息进行审核。
第三章 管理服务
第十一条名录系统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从名录系统内注销:
(一)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的;
(二)不再存续或2年以上不经营的;
(三)提供虚假信息或拒不配合核查工作的;
(四)发生较大及以上农产品生产安全、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不符合名录系统录入条件的。
第十二条家庭农场从名录系统内注销,实行“村级提出、镇(街道)核实、区(市)注销”制度。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可将名录系统中注销的家庭农场通过门户网站集中公示。
第十三条录入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应自觉接受农业农村部门的指导和管理,相关信息和资料发生变动时,要主动及时联系村级进行变更。
第十四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评定示范家庭农场、推介典型案例和申报有关扶持项目,应优先从纳入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中推荐。
第十五条对纳入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培训、生产经营指导、宣传推介等服务,促进其健康发展。
第十六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鼓励和指导名录系统内符合条件的专业大户、种养大户等规模经营户按照《山东省家庭农场登记管理办法》(鲁工商个规字〔2016〕2号),向当地行政审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第四章 责任机制
第十七条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实施细则,组织实施辖区内名录系统录入、审核、信息更新等工作。
第十八条建立市级指导、区(市)推进、镇(街道)落实的工作机制,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对本辖区名录系统建设情况负总责,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对本辖区名录系统建设情况负主要责任。
第十九条市农业农村局将不定期对名录系统数据进行抽查,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名录系统数据核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改正,做到信息内容完整准确。
第二十条建立名录系统专人负责制度,区(市)、镇(街道)应明确专人负责名录系统管理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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