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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四省(区)五站(中心)就农机鉴定区域协作达成七项共识

范国山 2016年05月19日

  原标题:北方四省(区)五站(中心)召开农机鉴定区域协作座谈会

  东北三省及内蒙古自治区(东四盟)气候条件相似,农业作业模式相近,又都是传统的农机大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修订后颁布实施后,农机鉴定行业处于重要转型阶段。为适应新形势的变化,5月8日,黑龙江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吉林省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辽宁省农机质量监督管理站、内蒙古农牧业机械质量监督管理站、黑龙江省农垦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在黑龙江省农业综合试验示范中心召开了北方四省(区)五站(中心)农机鉴定区域协作座谈会,四省(区)农机鉴定(管理)站(中心)站长(主任)及业务骨干共17人参加了会议。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副主任李连瑞、黑龙江省农委农机化管理局局长郑联邦出席会议,会议由黑龙江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站长郭雪峰主持。

  四省(区)农机鉴定机构与会人员就共同关心的区域交流机制建设、农机产品补贴归档、技术资源区域共享、农机鉴定信息化建设合作、鉴定能力资源区域共享题、推广鉴定大纲制修订区域合作、业务人员交流及统一学习培训等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讨论,会议达成七项共识。

  一是建立区域交流机制。当行业内出现重大事件和议题,有必要集中研究决策时,由区域内一方鉴定机构提议并与其他鉴定机构达成共识后,可随时主持召开交流会,研究解决共同关心的问题。

  二是加强农机产品补贴归档工作交流与沟通。进一步加强各省农机产品补贴归档信息交流和沟通,逐步形成统一的补贴归档方式、方法和评审标准,探讨农机产品补贴归档信息互相采信的可行性。并就此项共识向各自省(区)农机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三是技术资源区域共享。实现区域内鉴定机构标准、大纲、业务管理资料、鉴定检验资料等资源的区域共享。

  四是加强农机鉴定信息化建设合作。实现各省(区)鉴定机构办公自动化、加强农机鉴定信息化建设方面的合作,推进互联网加农机鉴定技术开发、网络平台建设。

  五是鉴定能力资源区域共享。四省(区)五站(中心)要在鉴定能力、资质范围内实现互补,加强区域协作,不具备相关产品推广鉴定资质、能力的省(区)鉴定机构可委托区域内具有资质、能力的鉴定机构为其省(区)农业机械生产者提供农机产品省级推广鉴定服务。

  六是加强省级推广鉴定大纲制修订区域合作。在部级推广鉴定大纲范围以外,共同制定符合区域生产实际的农机产品省级推广鉴定大纲,各站根据本省(区)特点实行分工协作,大纲制修订后,实行区域内集中评审,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审批,保障省级推广鉴定大纲区域一致性。

  七是加强业务人员交流,统一学习培训。四省五站农机鉴定和项目管理人员加强交流,统一业务学习,有针对性地开展试验方法和适用性选点试验等方面的集中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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