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西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农机局(农委)、财政局:
为确保2015年我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公开、规范、高效、廉洁实施,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应,加快农机化发展方式转变,推动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在总结近年经验和农机购置补贴操作创新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我们研究制定了《广西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
农业机械化管理局财政厅
2015年4月10日
广西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5〕6号)精神,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通过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充分调动和保护农民购买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机装备结构优化、农机化作业能力和水平提升,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实施中,注重突出重点,加快推进水稻、甘蔗生产全程机械化,提高政策的指向性和精准度;注重改革完善,优化制度设计,体现惠民公平和便民高效,突出政策的普惠性、稳定性;注重规范实施,加强过程监管,强化信息公开、绩效考核和廉政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注重市场化原则,通过市场机制发挥补贴政策对农机化发展的引导作用,推进补贴产品供需双方市场化对接,保障购机者选机购机自主权,促进全区农业机械化加快发展。
二、实施范围、实施方式及资金规模
(一)实施范围
全区所有县(市、区),包括各级农垦农场、司法农场(监狱)、华侨农场、渔牧场以及林场等。
(二)实施方式
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补贴方式。
(三)补贴资金规模
综合考虑各县(市、区,含农垦)耕地面积、农作物播种面积、水稻及糖料蔗等主要农产品和优势特色作物产量、补贴资金需求、绩效管理考核等因素,结合近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确定补贴资金规模。
从2015年起,广西开展农机深松整地作业和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在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安排补助资金(不超过中央补贴资金总量的15%)用于开展农机深松作业补贴。农机深松整地作业和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实施方案另行制定印发。
三、补贴机具种类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
按照“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的目标要求,中央资金重点补贴水稻、甘蔗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关键环节所需机具,兼顾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发展所需机具,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着力提升水稻、甘蔗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中央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1大类38个小类93个品目(详见附件1)。根据广西实际情况,选择水稻、甘蔗生产关键环节急需的重点机具设备列入自治区资金补贴机具自选品目范围,享受自治区资金补贴。
在全区范围内对轮式拖拉机、水稻插秧机、水稻联合收割机、甘蔗种植机、甘蔗收获机试行中央补贴资金敞开补贴。
鼓励开展大型农机金融租赁试点和创新农机信贷服务,多渠道、多形式支持农业生产经营者购机、用机。
(二)补贴机具产品资质
补贴机具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且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
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三)补贴标准
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区内实行统一定额补贴。
单台(套)中央资金补贴额低于500元的机具,是否列入补贴范围,由各地自行决定。
因中央补贴资金规模所限上年未能享受到补贴的申购者,所购机具列入本实施年度补贴机具范围的,可在本实施年度优先补贴,具体补贴额按本实施年度的标准执行。
1、通用类
中央资金按照农业部分类分档确定的补贴额补贴。自治区资金按下列比例进行累加补贴:
(1)水稻插秧机。
4行以上四轮乘坐式水稻插秧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水稻种植大户购买的,自治区资金按照中央资金补贴额的50%累加补贴。其余对象购买的,自治区资金不累加补贴。
其它水稻插秧机:自治区资金按照中央资金补贴额的50%累加补贴。
(2)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自治区资金按中央资金补贴额的50%累加补贴。
(3)谷物联合收割机:自治区资金按中央资金补贴额的30%累加补贴。
(4)90马力以上(含90马力)轮式拖拉机:自治区资金按中央资金补贴额的20%累加补贴。
(5)玉米收获机:自治区资金按中央资金补贴额的50%累加补贴。
2、非通用类
中央统一分档的非通用类农业机械,中央资金补贴额按照农业部的规定执行。其余非通用类农业机械,中央资金补贴额原则上按不超过该档产品上年广西平均销售价格的30%测算,单机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大型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40万元。
自治区资金按下列比例进行累加补贴:
(1)小型谷物联合收割机:自治区资金按中央资金补贴额的30%累加补贴。
(2)甘蔗种植机:自治区资金按中央资金补贴额的100%累加补贴。
(3)甘蔗收获机:自治区资金累加补贴**高限额为25万元。中央资金补贴额≤25万元的,自治区资金按中央资金补贴额的100%累加补贴;中央资金补贴额>25万元的,自治区资金按25万元累加补贴。
(4)自走式甘蔗割铺机:自治区资金按中央资金补贴额的100%累加补贴。
(5)四冲程汽油机斜挂式圆盘甘蔗割铺机:自治区资金累加补贴100元。
(6)花生收获机,批处理量≥10t循环式粮食烘干机:自治区资金按中央资金补贴额的50%累加补贴。
(7)茶叶加工机械:自治区资金按中央资金补贴额的50%累加补贴。
(8)马铃薯种植、收获机械:自治区资金按中央资金补贴额的50%累加补贴。
(9)玉米、花生种植机械:自治区资金按中央资金补贴额的50%累加补贴。
3、自选其他类
根据广西实际情况,选择水稻、甘蔗生产关键环节急需的部分重点机具设备列入自治区资金补贴机具自选品目范围,享受自治区资金补贴。补贴额原则上按不超过上年广西平均销售价格的50%测算。
(四)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
自治区农机局制定《广西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确定广西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分档名称、基本配置、参数和补贴额,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四、补贴对象及补贴数量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规模种养大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够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按申请补贴指标先后顺序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
上述所称个人是指农牧渔民、农场、渔牧场、林场职工,以及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其他居民等自然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育秧中心(工厂),以及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包括:农机、种植、养殖、林业、植保、加工包装等各种类型的合作社。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业企业包括:农作物耕作、种植、统防统治、收获、收获后处理和农产品初加工公司(含农垦、司法系统农场和制糖企业)等。
水稻插秧机购置补贴重点支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水稻种植大户(种植面积200亩以上,下同),对确实需要办理水稻插秧机购置补贴的个人,由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审核,严格把关。
对于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补贴对象,可优先补贴。
补贴对象可在全国范围内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购机,也可通过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
(二)补贴数量
补贴对象个人在实施年度内享受中央补贴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单台机具中央资金补贴额超过10万元的除外)。单台机具中央资金补贴额超过10万元的,享受补贴的机具数量为1台(套),拖拉机可另外配套补贴多台作业机具。
规模种养大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享受补贴机具设备的数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但是,补贴机具数量应与其开展农业生产或经营服务的面积和规模等相匹配,不能超过实际需要的数量。在实施年度内,规模种养大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享受中央补贴资金总额的**高限额分别为:规模种养大户100万元,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育秧中心(工厂)300万元,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业企业500万元。
一机多用机具只能按1台(即一种功能)补贴,不能重复补贴。
五、经销企业公布
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自治区农机局及时公布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名单,该类企业及个人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农机生产企业应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则上,补贴对象应到当地农机主管部门办理所有补贴手续。要逐步使补贴政策实施操作过程与农机产品经销企业脱钩,过渡期3年。
六、相关责任
获得农机购置补贴须由购机者提出申请,由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审核确定。
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要按时限向财政部门提交相关资料,财政部门按时限组织补贴资金兑付工作。
七、实施程序
(一)办理程序
补贴对象按照规定程序向补贴机具经销企业购买补贴机具,才能享受补贴资金。在实施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辅助管理软件系统启用前补贴对象购买补贴机具的,需到当地农机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待系统启用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1、申请。申请人凭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营业执照原件、银行帐号到当地农机购置补贴审批窗口提出购机补贴申请。
2、确定补贴对象。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补贴对象条件的,采取按先后顺序或公开摇号等方式确定补贴对象。确定补贴对象后,登录“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辅助管理软件系统”,输入申请人相关信息,同时登记并保存申请人的联系电话和银行帐号(不录入系统);生成并打印《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和核发《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以下简称《指标确认书》),经申请人签字和县级农机、财政主管部门盖章后发给申请人。
规模种养大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补贴机具数量较多的,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购买补贴机具的数量及理由。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农机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享受补贴的机具数量。
3、购机。申请人凭《指标确认书》在有效期内到补贴机具经销商处议价购机。购机同时,经销商登录“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辅助管理软件系统”,输入已销售补贴机具相关信息,向购机者全价开具正规税务购机发票(在备注栏内列明应补贴款金额,如增加配件,需注明清楚相应金额),上传人机合影照片、购机发票原件扫描图片,提供售后服务凭证和产品《合格证》(属于实行登记管理且整机出厂的机具,标注有整机出厂编号和发动机号码,并与整机铭牌上标注相一致),并打印《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一式三份交给购机人。
4、核验机具。购机者带上所购机具,持《申请表》、《指标确认书》、《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产品《合格证》、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2份(农机部门验机后在发票原件背面做已验机标记后退还购机者)、购机者的银行帐号(复印1份)等相关资料,到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指定地点办理验机手续。
5、公示。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对拟兑付补贴款的补贴对象名单在其所在的村进行不少于7天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补贴款结算材料(包括《结算申请报告》、《补贴机具结算明细表》(附补贴对象的联系电话和存折帐号)、《申请表》、《指标确认书》、《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等)汇总统一送县级财政部门审核。
6、兑付补贴款。县级财政部门对农机部门送来的补贴款结算材料审核无误后,按规定把补贴款直接划拨到补贴对象的银行帐户上。
补贴工作启动实施后,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要按月向财政部门提交补贴款结算材料,财政部门要按月组织补贴款兑付工作。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将已兑付补贴款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退货操作程序
符合农机产品“三包”退货规定,购机者要求退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货的,可以退货。
1、申请。购机者向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交退货申请书和购机发票(经销商签署“同意退货”并加盖公章)。
2、核实。由县级农机、财政部门核实补贴款兑付情况。补贴款结算材料尚未送县级财政部门的,由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在购机发票上签署“未送补贴款结算材料”意见并加盖公章。补贴款结算材料已送县级财政部门的,则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补贴款兑付和退款情况,在发票上签署“尚未兑付补贴款”或“已退回补贴款”意见并加盖公章。
3、退货操作。根据核实情况,对尚未兑付补贴款的,由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辅助管理软件系统中进行退货操作;对已经兑付补贴款的,由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上报自治区农机局进行退货操作。
八、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农机、财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建立工作责任制,将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岗位,并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市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补贴工作监督检查、补贴机具抽查核实、补贴投诉调查处理和督办等工作。
要建立健全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成立由县领导牵头,财政、农机、公安、工商及其他农口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补贴工作重要事宜,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纪检监察部门参与监督工作。同时,强化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对补贴工作重大问题,须由集体研究,经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为保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各市、县财政主管部门要安排必需的工作经费,保证农机部门政策宣传、核验机具、公示、建立信息档案等方面支出。严禁挤占挪用中央和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二)加强引导,科学调控。各地要精准把握政策取向,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调控作用,通过补贴政策的实施,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同时推动农机工业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提高制造水平。要因地制宜实施中长期农机购置补贴规划,坚持行之有效的经验,创新改革工作措施,有重点、分阶段实现政策目标,加快推进我区水稻、甘蔗生产机械化发展。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农业部及自治区财政厅、农机局对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本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要公开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充分尊重购机者自主选择权。严禁强行向购机者推荐产品,严禁经销商销售不符合标准配置(以产品推广鉴定报告为准)的机具,严禁经销商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对象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购机者的价格。对存在不按标准配置销售补贴机具、没有正当理由不录入供货信息、刁难补贴对象、额外收取费用等违规行为的经销商,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限内停止其销售的补贴产品办理补贴手续。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购机者隐私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补贴对象合法权益。鼓励县乡在购机集中地或当地政务大厅等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一站式”服务。
对购置实行牌证照管理的机具,其所有人要向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牌证照。要依法开展补贴机具的质量调查,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等工作。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市、县农机主管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积极宣传补贴政策;要建立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确保专栏等信息公开载体有效运行。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公开补贴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违规现象和问题等,严禁对外公布购机户的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和银行账号等个人隐私信息。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在补贴资金兑付前,须公示享受补贴的对象信息。
农机鉴定机构要按照“谁鉴定、谁公开”的原则,公开补贴机具的推广鉴定证书、鉴定检验结果等信息。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格式见附件5)及落实情况在当地政府网站或农业(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同时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五)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以问题为导向,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强化监管,严惩违规,对违规现象和问题主动向社会公布。
要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辅助管理系统、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线索具体的投诉进行重点调查核实。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市、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视调查情况可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及时报自治区农机局、财政厅。自治区视调查情况及地、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建议,可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补贴、取消补贴资格及列入黑名单等措施,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视情况抄送工商、质量监督、公安等部门,并将暂停或取消补贴资格的处理情况报农业部。
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九、申报与总结
各市、县农机、财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方案制定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县级实施方案报市农机、财政主管部门备案,市级实施方案上报自治区农机局、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每年12月20日前,各市农机、财政主管部门要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包括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自治区农机局、财政厅。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总结报告须按有关规定单独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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