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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规范农机补贴产品产销和购买与核实行为的通知

山西省农机局 2015年03月19日

山西省农机局关于规范农机补贴产品产销、购买与核实行为的通知

晋农机装字〔2015〕4号

各市、县(市、区)农机局,各农机购置补贴经销企业,各农机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明确生产企业、经销企业、购机者及管理部门各自责任义务,平稳有序地推进我省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根据农业部、财政部《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5〕6号)、《山西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晋农机财字〔2015〕3号)以及农财两部其他相关文件要求,现就规范我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产销、购买与核实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生产企业责任义务

  1.生产企业提供给我省的补贴产品必须是列入《山西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规定的“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且已获得国家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并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的产品。纳入牌证管理的机具必须在山西省农机局安全监理处备案,保证购机者能够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生产企业保证提供给经销企业的补贴产品永久性铭牌信息须与《推广鉴定证书》信息一致,并与本企业在“山西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管理”所录入的“出厂编号和发动机号码”相一致,且经过出厂检验且非旧机(旧件)改造的合格产品。

  3.生产企业要严格遵守《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和企业售后服务承诺,对购机者进行机具使用操作和维修技能培训,作业季节在用户报修后24小时内抢修机具。保证补贴机具作业季节零配件供应及时,价格合理。

  4.生产企业要严格遵守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有关规定,加强对所推荐经销企业的管理,对违法违规补贴经销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二、经销企业责任义务

  1.经销企业须保证所售补贴产品主要技术参数、配置、材质、安装标准等与《推广鉴定证书》信息一致且来源于所授权销售的生产企业,保证所售补贴产品经过出厂检验且非旧机(旧件)改造的合格产品。

  2.经销企业要保证所售补贴产品的****性和标志、标识规范性,合格证、铭牌(标牌)样式统一,内容规范完整。不得采取实际向购机者销售低补贴额机具型号,而按照高补贴额机具型号申请套取国家补贴资金,不得将非补贴产品冒充补贴产品销售给购机者骗取补贴资金。

  3.经销企业必须遵守《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向购机者出具产品“三包”凭证和“三包”服务联系卡,确保售后服务及时到位。要妥善处理农机产品质量问题的咨询、投诉,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接到农民投诉后,必须及时派人到现场进行处理,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4.经销企业要严格遵守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三、购机者责任义务

  1.购机者要按照我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购买补贴机具,并保证所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真实有效,不得用伪造身份证明骗取、套取补贴国家补贴资金。

  2.购机者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到补贴产品经销企业自主选择购机,不得委托他人代办购机手续。

  3.购机者在购买机具后,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到当地农机部门进行机具核实与补贴资金申请,过期不办视作放弃补贴资金申请,由此造成的结果购机者自行承担。

  四、管理部门责任义务

  1.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应加强管理,及时公布补贴机具核实点的地址和工作时间,并在醒目位置公示补贴机具核实流程、纪律要求,保证所设立的核实点工作人员按时到岗并开展工作。

  2.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补贴机具核实工作,并按照谁核实谁负责的原则制定相关核实工作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3.核查人员现场核实机具时须见人(购机人)、见机(购置的补贴机具)、见票(购机发票),并查看所购机具发动机编号、机具铭牌信息(金属铭牌并铆接在机具的显著部位)是否与《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上信息一致,并由核实人员和购机人分别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对于大型、不便于移动的机具,可由购机户申请,由县农机局安排人员到机具存放地进行核实。对现场核实不符合要求的机具需当场向购机者说明原因。

  4.核查人员完成机具核实后,应提醒购机者要按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所规定的时限,携带相关材料完成补贴资金申请。

  五、违规行为处罚

  1.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如违反农、财两部及我省农机购置补贴相关政策规定的,市、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可根据调查情况可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或建议取消补贴资格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报省农机局。

  省农机局将根据调查情况及市、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建议,对违规企业采取暂停补贴、取消补贴资格及列入黑名单等处罚,并对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暂停或取消补贴资格的处理情况将及时上报农业部。

  2.购机者如利用伪造身份证明骗取、套取补贴国家补贴资金,一经查实,市、县两级农机部门可将其列入购机者黑名单,三年内不能申请购买补贴机具。

  3.各级农机部门工作人员如违反农、财两部及我省农机购置补贴相关政策规定或借机“吃拿卡要”、无故推诿不予办理机具核实和补贴申请的,购机者可向当地纪检监察部门举报,一经查实,从严处理。

  4.省农机局每季度会对全省补贴机具销售情况进行数据分析,补贴信息自动作废数量超过该经销企业销售机具数量20%的(100台件以上),省局将批转相关市级农机部门对其进行约谈、告诫,并调查作废原因上报省农机局,属于恶意抢占补贴资金行为的,省农机局将取消其销售补贴产品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5.经销企业上传图片不清或购机信息录入错误,导致补贴信息作废数量超过10条或超过该经销企业销售机具数量10%的(100台件以上),系统将自动停止该经销企业销售补贴产品。停售的经销企业将被纳入山西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的“灰名单”,待市、县农机主管部门核实清楚相关错误情节后,提出处罚意见报省农机局。

  (1)进入“灰名单”的经销企业,需向购机者所在地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农机主管部门核实清楚作废原因,并经市农机主管部门审核后视情节向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期限不得低于30天。整改期满,经市、县农机主管部门验收后,由市农机主管部门向省农机局报送处理意见与解除经销企业停止销售补贴产品限制报告。省局将根据市农机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解除经销企业停止销售补贴产品的限制。

  (2)因各级农机或财政主管部门操作失误造成经销企业补贴信息作废数量超限而被自动停止销售,须由操作失误部门写出操作失误原因报告,并附上操作失误具体名单,由市农机主管部门核实无误后及时报省农机局解除经销企业停止销售补贴产品的限制。同时市农机主管部门要督促相关县级单位认真整改,确保不再发生同类失误。

  (3)年度内累计三次补贴信息作废数量超限而被停止销售的经销企业,省农机局将直接取消其农机补贴产品经销企业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山西省农机局

  201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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