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咨询和投诉举报处理制度的通知
山西省农机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咨询、投诉举报处理制度》的通知
晋农机装字〔2015〕5号
各市、县(市、区)农机局(中心):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是国家重要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受到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咨询、投诉举报是农机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促进生产和经销企业提高机械制造和售后服务水平,推动我省农机化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规范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咨询和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提高投诉处理效率,省农机局制定了《山西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咨询、投诉举报处理制度》,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咨询、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2015年3月18日
山西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咨询、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一、为规范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咨询和投诉管理工作,提高投诉处理效率,维护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公开公平公正,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补贴产品、补贴操作流程、补贴辅助管理软件系统的咨询,对违反补贴政策规定、补贴产品质量问题和售后服务的投诉和举报。
三、各级农机部门要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工作,建立政策咨询、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利用电话、网络、信函等形式建立咨询、投诉、举报和受理渠道,完善咨询、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
四、凡涉及补贴政策咨询、投诉的,由各级农机局负责补贴工作的部门答复处理;涉及补贴产品质量与售后服务投诉的,由各级农机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答复处理;涉及补贴机具牌证管理的,由各级农机安全监理部门负责答复处理;涉及举报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违规违纪行为的,由各级农机纪检监察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受理查处。
五、按照属地原则分级受理社会各方面的政策咨询、投诉举报。对涉及一个县域范围内的咨询、投诉、举报,由县级农机部门负责答复处理,对涉及一个市域范围内3个以上县的咨询、投诉、举报,由市级农机部门负责答复处理,对涉及全省范围内的共性咨询、投诉、举报,由省农机局牵头办理。对涉及到具体市、县的投诉、举报,上级部门可以批转下级部门答复处理。
六、投诉、举报内容属下列情形的,各级农机部门可以不予受理,并及时回复原由。
(一)投诉举报内容不属于农机部门职责管辖范围的;
(二)没有明确的诉求和被投诉对象的;
(三)法院、仲裁机构、有关行政部门、质监部门、消费者协会、农业机械质量投诉机构已经受理或处理的;
(四)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且无新情况、新理由、新证据的。
(五)其他不符合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
七、各级农机部门对待咨询补贴政策的购机者,应热情接待、耐心讲解,全面准确及时回答有关问题;对情节简单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处理、反馈等工作;对较复杂的投诉、举报件,要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的,必须经相关领导批准,并记录说明情况;上级机关转来的投诉、举报件,按上级机关指定的期限办结。
在投诉举报的查办过程中要重调查、重证据、重公正。必要时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进行调查核实,以确保调查结果的公正性和说服力。在回复调查处理结果时,应当用语规范、方法恰当,可采取直接回复、约投诉人面谈回复等方式。
八、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定期梳理信访和投诉材料,对投诉、举报较多的热点、难点问题,应及时研究改进工作措施和方法,着力解决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对群众因不了解政策,造成多次反复投诉的事项,应主动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告,防止群众误解。各级农机部门接受投诉、举报情况应按季度汇总上报上级农机部门。
九、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和工作人员,应对投诉者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投诉材料要详细记载和保存,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泄露和外借。
农机投诉机构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纪进行处分: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处理投诉的;利用投诉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擅自泄露投诉者个人信息的;对重大质量案件不及时上报,造成严重影响的。
十、本制度从印发日开始执行,由山西省农机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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