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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关于山东泰科违规销售拖拉机情况处理意见的通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牧业机械管理局 2014年01月29日

关于山东临沂泰科重型装备公司违法违规销售拖拉机情况处理意见的通报

新农机办字〔2014〕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农机局、各地、州、市农机局:

  根据群众举报,经调查取证,证实山东临沂泰科重型装备有限公司在未进行农机推广鉴定并依法取得推广鉴定证书的情况下,于2012年至2013年期间在新疆塔城、阿克苏等地区违法违规销售泰科—1804、1904、2204等型号拖拉机,且在销售期间对购机农民虚假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对农机部门查证后依法下达的责令整改要求不予执行。

  针对上述问题,为切实维护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严肃性,维护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3〕8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和《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农业部公告第1438号)等有关规定,经我局党组(扩大)会议研究决定,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临沂泰科重型装备有限公司生产的TK—1804、TK-1904、TK-2204三种型号拖拉机于2014年度在新疆自治区范围内不予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格。

  二、继续责令临沂泰科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依法整改到位。

2014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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