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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2013年设施农业设备补贴项目实施意见

浙江省农业厅 2013年03月12日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和设施农业设备补贴项目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农计发〔2013〕8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农机购置补贴的激励作用,确保政策公开、公正、规范、高效实施,全面提升农业机械化和设施化水平,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3〕8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浙江省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和《浙江省2013年设施农业设备补贴项目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下载:1.浙江省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doc

  2.浙江省2013年设施农业设备补贴项目实施意见.doc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13年3月7日

浙江省2013年设施农业设备补贴项目实施意见

  为提高农业物质装备水平,加快提升现代农业发展层次,根据省财政厅、省农业厅《浙江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浙财农〔2012〕335号和财政资金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原则

  设施农业设备补贴实行“总量控制、突出重点、项目管理、定额补贴”和“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

  (一)项目管理。设施农业设备补贴采取项目化管理方式,重点扶持粮食生产功能区、现代农业园区设施农业设备建设。

  (二)定额补贴。同一产业、同一档次设施农业设备实行统一补贴标准,并设置起补面积和**高限补金额。对欠发达地区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三)总量控制。根据粮食生产功能区和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情况,实行中央资金年度控制,原则上不得超过下拨给各实施县(市、区)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控制指标总额的30%。确因农业生产需要,要求增加设施农业设备补贴额度的,须通过当地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并报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备案。对出台配套补贴政策的市、县(市、区)建设连栋钢架大棚、园区内利用低丘缓坡和海涂等非粮田以及质量难以提升的低产田建设设施农业设备给予倾斜,并优先满足粮食、菜篮子等农产品生产所需设施农业设备建设。

  二、补贴对象和范围

  (一)补贴对象。项目实施年度内,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和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设施农业设备的本省籍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二)补贴范围。实行设施农业设备生产企业目录管理制度,继续沿用2012年度公开招投标确定的生产企业和产品(附件1)。

  三、补贴标准

  根据主导产业的发展情况和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分类分档确定补贴标准(附件2),并设起补面积和**高限补金额。

  (一)标准大棚

  单体钢架标准大棚:经济欠发达地区补贴对象连片建设1万平方米起补,其他地区连片建设4万平方米起补。

  连栋钢架标准大棚:经济欠发达地区补贴对象连片建设2000平方米起补,其他地区连片建设5000平方米起补。

  (二)避雨棚(非标棚)

  经济欠发达地区补贴对象连片建设1.2万平方米起补,其他地区连片建设4.5万平方米起补。

  (三)玻璃温室。水稻育秧中心起补面积150平方米;其他产业育苗中心起补面积500平方米。

  (四)用于水稻工厂化育秧的各类绿化练苗大棚的起补面积不受上述限制。

  (五)同一实施主体年度内享受设施农业设备补贴金额不超过80万元。

  四、补贴程序

  (一)申报。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向县级农业(农机)部门提出申请,提交项目实施方案、《2013年浙江省设施农业设备补贴项目申请表》(附件3)和相关证明材料。

  (二)立项。县级农业(农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申报要求和当年设施农业设备补贴资金控制指标,实地勘察建设地点、了解建设面积和作物种植情况,核实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确定设施农业设备补贴项目。

  (三)实施。经审核同意的补贴对象自主选择列入补贴目录内的生产企业与产品,参照中标建设标准,根据当地地理环境、气候条件和产业要求,与生产企业商洽建设内容,自行签订安装合同,并进行设计安装。

  (四)验收。项目建成后,补贴对象向县级农业(农机)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单个主体建有不同规格项目的,一并实行验收。申请补贴总额50万元以下(含)的项目由县级农业(农机)部门会财政部门组织实地验收,出具验收意见。申请补贴总额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级农业(农机)部门牵头组织实地验收,项目实施县财政、农业(农机)部门共同参与,出具验收意见。

  单体钢架大棚根据浙江省地方标准《农用单体钢架大棚安全技术规范》(DB33/T865-2012)(简称技术规范),连体钢架大棚和玻璃温室根据招投标确定的建设标准(见附件4),验收部门对安装质量、安全性、耐久性和稳定性进行实地查看,并出具验收报告(见附件5)。验收时必须查阅财务资料、生产企业安装清单、安装合同、建设图纸、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原件,验收报告要求附生产企业安装清单、安装合同、建设图纸和发票、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明资料和“一卡通”卡号或银行账号。

  (五)结算。县级农业(农机)部门根据验收意见,填报《2013年浙江省设施农业设备补贴项目汇总表》(附件6),提供项目在当地现代农业园区和粮食生产功能区的区位示意图、建设地点项目实施前后对比图片资料和各项目实施方案、验收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无误且经公示7天后,通过“一卡通”卡号或银行账号拨付给补贴对象,并将拨付情况以农、财两局文件上报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根据各地政策实施和补贴资金使用情况,适时组织抽查。

  五、管理和监管

  (一)各级农业(农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落实“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把好审核和验收关,加大监管力度。强化对享受补贴设施农业设备的造价、建设地点、建设面积、产品质量和建设标准的监管。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检查,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严禁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

  (二)生产企业要严格履行公开投标的产品质量、基本配置、规格和价格等承诺,及时做好安装建设、售后服务等工作,严禁借机乱涨价、减少基本配置变相涨价和降低服务质量。一经发现违背承诺等现象,取消该企业所有补贴产品的补贴资格。

  (三)各项目实施主体要确保设施农业设备在正常使用年限内的正常运行,未经县(市、区)农业(农机)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拆除;对违反规定的,5年内不得享受补贴政策。

  (四)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将加大检查监督力度,组织多种形式的检查和监督,发现挪用、截用、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停止安排该县(市、区)下一年度设施农业设备财政补贴资金,并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五)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加强补贴资金绩效评价,组织开展项目资金使用绩效的自评,于10月底前将补贴政策实施情况检查和绩效评价报告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附件:1.2013年设施农业设备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

  2.浙江省设施农业设备补贴标准一览表

  3.2013年浙江省设施农业设备补贴项目申请表

  4.设施农业设备建设标准

  5.设施农业设备补贴项目验收报告(格式)

  6.2013年浙江省设施农业设备补贴项目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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