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2013年农机补贴产品经销商名单
关于公布2013年补贴产品经销网络的通告
新农机办字〔2013〕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农机局、各地、州、市农机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3〕8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文件精神,按照自治区农机局《关于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备案的函》(新农机办函〔2013〕5号)文件要求,经过补贴产品生产企业自主推荐、上报,自治区农机局汇总、发布等相关程序,截止目前,补贴产品经销商推荐备案工作已完成。现就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2013年在新疆自治区备案公布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生产企业共577家,其中:有180家生产企业推荐的经销网络中存在部分经销商不符合农业部规定的“从事农业机械经营业务2年以上,有良好的社会信誉,2年内无有效群体性投诉”等条件,我局已在公布的补贴产品经销网络中对不符合条件的经销商给予划叉标注,并告知生产企业重新推荐。
各农机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对其推荐的补贴产品经销商的监管和培训,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对其推荐的不符合相关条件的经销商发生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农机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重拳打击各类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从事农机购置补贴经销的企业实行黑名单制度,生产企业负有重大责任的,自治区将按程序取消其相应产品的补贴资格。
补贴产品经销网络信息可点击新疆农机网公告栏“补贴产品经销网络查询”版块查询。
特此通告。
2013年3月27日
以下为经销商备案通知,供参考!
新疆自治区关于2013年农机补贴产品经销商备案通知
新农机办函〔2013〕5号
各有关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生产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3〕8号)文件精神,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文件要求,现就各补贴产品生产企业报备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网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生产企业自主确定补贴产品经销商
产品列入《国家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并属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品目范围的生产企业,依据资质条件自主确定新疆区域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推荐上报我局。
二、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的资质条件
生产企业自主推荐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应当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依法取得《农业机械经营服务技术合格证》;
(三)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
(四)从事农业机械经营业务2年以上,有良好的社会信誉,2年内无有效群体性投诉;
(五)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从业人员,健全的企业管理规章制度,诚实守信,管理规范,具备《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要求的售后服务和零配件供应能力。
三、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网络推荐备案有关要求
(一)生产企业自主推荐上报补贴产品经销网络企业名录(见附件2),经销企业数量和销售区域由生产企业和经销商自行商定。同时提交生产企业基本信息(见附件1)。
(二)自治区农机局对各生产企业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网络推荐表》及《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生产企业基本信息表》等相关资料进行备案,并在新疆农机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布。
(三)产品列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范围的生产企业,向经审核公布的补贴产品经销商颁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式样见附件3),督促补贴产品经销商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
(四)不具备上述条件、未经生产企业报备纳入补贴产品经销网络的经销商,不得从事购置补贴产品销售。
四、上报时间及方式
请各补贴产品生产企业于2013年3月1日前,向我局市场监管处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附件1和附件2纸质原件一份,并将附件1和附件2电子版(不是扫描件)发送至预留电子邮箱。
联系人:刘涛
联系电话:0991-4335957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医路193号
自治区农机局市场监管处
邮编:830054
电子邮箱:xjnjjx@163.com
附件:1、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生产企业基本信息表 2、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网络经销企业推荐表 3、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
2013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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