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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三名农机干部收受好处费4万元获刑

谢子琳 黎志斌 覃弋 2012年11月14日

  广西三名农机干部为满足贪欲,互相勾结,利用职务之便密谋收受农机经销商给予的贿赂款。这起由广西岑溪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莫某某、吕某某、莫某斌涉嫌受贿罪一案,广西梧州市中级法院于11月12日对三名被告人作出了二审裁定维持原判:以犯受贿罪判处莫某某、吕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000元;判处莫某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

  2010年年初,广西玉林市某农机有限公司为了使其公司在岑溪市经销的农机得到该市农机化技术推广服务站的推广并顺利获得补贴。该公司经理阮某联系到岑溪市农机化技术推广服务站站长吕某某,并承诺按每推销一台插秧机就给予吕某某500元好处费。随后,吕某某与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副局长莫某某、市农机化技术推广服务站党支部书记莫某斌商量了帮助玉林市某农机有限公司推销插秧机的事情。

  2010年,广西玉林市某农机有限公司在岑溪市农机化技术推广服务站的帮助下共销售了47台插秧机。2011年春节前某天晚上,阮某来到岑溪市约见了吕某某,将销售47台插秧机的好处费共23500元给予吕某某。随后,吕某某将款项与莫某某、莫某斌瓜分。利用样的手段,莫某某、吕某某、莫某斌还为梧州市某农机贸易有限公司推销了80多台收割机和插秧机,共收受梧州市某农机贸易有限公司经理蒙某送给的好处费40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莫某某、吕某某、莫某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农机经销商谋取利益,三人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受贿罪,故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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