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2011年度农机补贴资金使用方案
按照农业部、财政部关于《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1]34号)和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要求,依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辽宁省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
一、补贴计划和补贴重点
2011年,我省进一步加大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宣传力度,充分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尤其是农业机械化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日益显现出突出作用,使全省广大农民对先进、适用农机的需求持续上升,购买热情持续高涨。2010年中央财政投入我省6.7亿元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提前完成。目前,全省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需求仍然呈现供不应求的局面。
2011年,我省将按照农业部、财政部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布局、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积极发展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的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扶优扶强、阳光操作、加强监管、公平公开”的总体要求,遵循“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的原则,不折不扣地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促进全省农机化快速健康发展。
为**大限度地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应,使补贴政策惠及更多农民,2011年我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继续覆盖全省所有涉农县(市、区)。同时,综合考虑各地耕地面积、主要农作物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乡村人口人数、农业机械化发展重点等因素,结合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开展情况,合理确定各项目区资金控制规模。2011年第一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具体安排情况详见附件。补贴资金重点向产粮大县、养殖大县、农机化示范区县、保护性耕作示范县、病虫害专业化防治创建县和专业化防治示范县适当倾斜。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将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对于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农民,优先补贴;对于春季生产中急需的抗旱救灾机具,优先补贴。
二、补贴项目实施进度计划
(一)1~3月份:协调有关部门完成项目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及开展补贴政策宣传工作。具体是:
1、制定《2011年度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按程序报请农业部备案批准后向社会发布实施。
2、按照《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办法》,生产企业自主提出的经销商名单,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同意发布,供农民自主选择。
3、对项目县农机管理部门、补贴产品经销企业开展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系统操作培训。
4、制定《辽宁省2011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5、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发动、调查摸底、建立各市县(区)农机购置补贴机构、落实工作责任制等操作前期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4~10月份: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及《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好各市县(区)农机购置补贴的申请受理、指标确认、供货协调、机具核实、资金结算、信息报送、档案登记、价格监督、质量监管、经销商监管等服务和管理工作。组织各级农机、财政部门不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工作,切实加强监管,不断完善工作措施,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八个不得”的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三)11月份:在前期的督导检查工作基础上,全面核实汇总项目实施情况,认真考核各项目区的计划完成情况,科学评估项目实施的效用,深入分析存在问题,客观总结典型经验教训,及时完成总结和上报工作。
三、主要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进一步加强各级财政部门、农机化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各项目区成立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农机、财政、监察等部门共同参加的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明确任务,注重绩效,加强考核。认真做好调查摸底、方案制定、动员部署、培训指导等工作。与种植业、畜牧、渔业、农垦以及水利、林业等部门搞好沟通协调,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框架内,充分利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推进各业协调发展,尤其要注重对春季抗旱救灾机具的补贴工作。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为开展政策宣传、公示、建立信息档案等方面的支出提供保证。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二)规范操作,提高效率。严格执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辽宁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按照《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要求,规范操作,严格管理。严格遵守补贴产品经销商由生产企业自主推荐的制度,由农民自主选择经销商和补贴产品。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对省内外生产同一品目机具的企业一视同仁。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不允许规定补贴产品**高销售限价。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为方便农民购机,大力推进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普及应用,并与财政部门信息共享,加快实现购机申请、审核、结算、档案管理等信息化网络化,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和工作效率。
(三)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八个不得”的要求落到实处。各市、县(区)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制定督查方案,明确进度要求,落实督查任务和责任。充分发挥财政部门的监管作用。省农委、省财政厅将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严查违规违纪行为,特别是对倒卖补贴指标、套取补贴资金、乱收费、搭车收费、等违规行为,要严厉查处,决不姑息。对发生问题的市、县(区),将查实的情况通报全省农机、财政系统,并抄送纪检监察部门,建议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将永久取消经营补贴农机产品的资格。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要及时取消补贴资格。
(四)加强宣传,搞好服务。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的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对农民的宣传引导,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要搞好咨询服务,认真答疑解惑。高度重视与企业的资金结算工作,增加结算频次,减轻农机生产企业资金周转压力。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了解补贴机具的质量状况和农民的反映,安排专门机构受理农民投诉,对存在质量问题、农民投诉较为集中的机具及其生产企业,按管理权限及时取消其补贴资格,保护农民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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