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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关于2011年度农机购置补贴产品销售价格等事宜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农机局 2011年01月25日

有关农机生产、经销企业:

  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是各级农机部门的重要工作,是检验农机系统工作的突出重项,销售价格是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此项惠农政策高度关注的内容。农机生产企业、经销商是政策落实的关键环节,补贴产品的价格直接决定着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效果。

  2011年1月11日,自治区农牧业厅农机局在内蒙古农机化信息网发布《关于2011年度内蒙古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目录产品补贴额确定事宜的函》,有关农机生产企业新增产品申请入选补贴目录的,根据受理申请登记表可以看出,个别企业产品申请登记的“2011年销售价(不含运输等其他费用)”高于“2010年市场**高销售价”,鉴于此情况,根据我们多方面调查了解,现公告如下:

  一、保持补贴产品价格相对稳定。通过我们调查统计,农机产品价格涨幅已达到一定限度,接近国民消费指数CPI平均水平,所以2011年度在我区补贴目录产品销售价一律不得高于2010年度**高销售价,即可低不可高。

  二、不得在运输等费用上做文章。补贴产品销售发生运输等其他费用,严格按照实际发生收取,不得借机提高运输费,不得在销售价以外其他费用上做文章,登记备案“运费计算标准”是督查参考依据,但不得高于市场运输同期、同地标准。

  三、同档原则下确定补贴额。新申请产品按同品种、同规格、同档次归类到《2010年度内蒙古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内,补贴额沿用2010年定额标准。支持目录有调整的按目录执行。

  四、新老目录产品价格同等申请对待。为体现公平原则,新申请或已入选2010年度补贴目录产品,一律不受理因参数变更、配置增加等理由调高销售价、增加补贴额的申请。

  五、价格备案不实需澄清修正。新申请产品及已入选2010年度补贴目录产品,价格登记备案不实的将进行修正,特别是2010年度市场**高销售价填报基数不实、偏高的企业,在1月27日前申请澄清,加盖公章发传真到0471—4300269,联系人:王佐。不申请澄清的,视同默认,按2010年市场销售价执行供货。

  六、惩治措施。在政策落实中有销售价高于2010年度的、降低配置供货或提高运输费等行为,一经查实即刻取消补贴资格。

  另外,鉴于补贴目录未编制完成,经销商注册、生产企业产品授权等事宜定于“春节”后进行,届时请关注内蒙古农机化信息网相关通知,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农机局

二0一0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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