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
冀政〔2010〕15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0〕2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加快我省现代农业发展进程,提高农机化发展的速度、质量和效益,着力推进粮食作物全程机械化,着力推进养殖业、经济作物、农产品加工机械化,着力推进技术创新、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着力推进农机、农艺、农业经营方式协调发展,着力提升农机工业创新能力和制造水平,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统筹协调,率先突破。鼓励各地根据耕作制度和经济条件,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发展,推动农机化发展由数量增长、规模扩张向质量效益转变,提高农机装备水平、作业水平,力争我省率先基本实现农业机械化。
突出重点,全面推进。以促进农机农艺结合、重大农机装备发展为重点,加快实现粮食主产区、主要农作物、关键生产环节机械化。由耕、种、收向农业生产全过程延伸,由种植业向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和农产品加工领域拓展。
鼓励创新,完善机制。创新农机服务形式,完善农机社会化服务机制,提高农机利用效率和效益。适应现代农业对农机装备需求,加快农机工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以企业为核心,搭建科技创新平台,提高研发能力和制造水平。
市场引导,政府扶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引导社会资本、技术和人才等要素投入,继续加大对农机购置、使用和农机工业的财政、金融等扶持力度,调动企业研发生产和农民购机、用机积极性。
(三)发展目标。到2015年,全省农机总动力达到1亿千瓦以上,主要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70%以上,玉米机收水平达到60%以上,农作物机械化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70%以上。实施耕作制度改革,在适宜地区深松耕达到100%,小麦播后镇压达到100%,加大化肥机械化深施力度。小麦、玉米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基本实现机械化。基本解决水稻、花生、马铃薯、谷子、棉花等种植和收获机械化关键技术问题。畜牧业、渔业、林果业、蔬菜产业、农产品加工业机械化协调推进。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不断完善,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建成协调有效的农机工业自主创新平台,在高效收获、精量播种、深松(耕)整地等主要产品上保持国内先进水平。
到2020年,农机总动力达到12亿千瓦左右,装备结构进一步优化,主要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75%以上,玉米机收水平达到80%以上。继续推广机械化深松、小麦播后镇压、机械化秸秆还田、玉米化肥深施技术,建立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的机械化耕作制度。水稻种植、收获机械化水平分别达到40%和80%,花生达到60%和25%,马铃薯达到70%和15%,谷子达到80%和50%。养殖业、设施农业和农产品初加工在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等方面取得重大进展。农机工业技术创新体系得到完善,重点领域的关键技术取得突破,形成有市场竞争力的企业集团。基本建成现代化农机流通体系和农机化服务体系。
二、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主要任务
(一)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积极转变农业机械化增长方式,以增量调整带动存量优化,以存量优化促进结构升级。重点发展大马力、高性能农机装备。加快推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突出抓好农机化节本增效技术的组织实施,满足农业生产需求。推动设施农业发展,引进开发日光温室替代人工作业的卷帘机、微型耕作机和节水灌溉等技术。加速提升养殖业机械化水平,提高规模养殖场饲料饲草加工、自动喂投料、粪污处理机械化水平。发展水产工厂化养殖,重点发展循环水、净水机械,池塘养殖高效增氧、投饵、清淤及大水面现代捕捞机械。提高果园中耕除草、植保、施肥、挖穴和节水灌溉作业水平。积极发展前景看好的果品初加工和农副产品、干果精深加工机械,实现加工转化增值。
(二)促进农机农艺协调发展。建立农机和农艺部门协作配合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相互适应的机械化作业规范和农艺标准,指导各地有针对性地推广适合机械化作业的品种和栽培模式。鼓励农机教学、科研单位与生产企业有机结合,吸收、借鉴国内外先进技术,根据农民需求研制开发适合我省省情和农艺要求的农机装备。完善农业机械化、农业技术推广、种子、土肥、植保等推广服务机构紧密配合的工作机制,组织引导农民推广农作物品种、播期、行距、施肥和植保等标准化技术,为机械化作业创造条件。
(三)推进农机服务组织建设和社会化服务。大力发展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形式的农机服务组织,积极培育发展一批设施完备、功能齐全、特色鲜明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带动先进农业技术的推广应用。引导扶持农机大户、种粮大户开展规模化作业和社会化服务。积极培育作业、中介和租赁市场。建设区域性农机维修服务中心、农机维修厂点、合作社维修间和农机制造流通企业售后维修机构相结合的农机维修网络,基本解决大型、新式、高性能农业机械维修难的问题。加强抗旱排涝和统防统治机械化专业服务队伍建设,保证抗灾减灾需要。加大农机跨区作业组织引导力度,推动跨区作业由“三夏”向“三秋”延伸,由机收向机械化深松、机播、机械化秸秆还田、玉米化肥深施、病虫害防治等多作业环节拓展。
(四)加强农机化技术推广。深入推进基层农机推广体系改革,稳定基层农机推广队伍,建立健全运行高效、服务到位、支撑有力、充满活力的农业机械化推广体系。围绕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大力集成推广玉米联合收获、保护性耕作、机械化深松、节水灌溉、精量播种、小麦播后镇压、玉米化肥深施、机械化病虫害防治和以秸秆还田、青贮、压块饲料、生物质能源为内容的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等农机化节本增效技术。加快不同区域内特色和经济作物农机化技术推广。在承德、张家口推广马铃薯机械化种植和加工技术,在唐山、秦皇岛推广水稻机械化种植技术,在邯郸、石家庄、保定、唐山等地推广花生机械化种植技术,在黑龙港地区推广棉花半精播、精播、育苗移栽和节水灌溉技术,在干旱、半干旱地区推广以“张杂谷”为重点的谷子机械化种植技术。
(五)加强农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照“以人为本、预防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机安全使用制度,加强基层农机安全监理队伍建设,提高装备水平和监管能力。积极开展创建平安农机示范县、农机示范乡(镇)、农机示范村等活动,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法制宣传和科普教育,规范农机执法行为,提高农机安全技术状态和驾驶员操作水平,努力为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创造安全、节约、高效、和谐的发展环境。
(六)强化农机化质量监督管理。加强农机试验鉴定工作,进一步完善农机试验鉴定手段,提高试验鉴定的科学性、权威性。规范农机作业质量监管,提高农机应用和保障水平。组织开展在用农机质量调查,强化对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和跟踪调查,完善各级农机质量投诉组织,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机产品等坑农害农行为,维护农民利益。加强农机维修执法工作,维护农机维修市场秩序,提高农机维修质量。
(七)加强农机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加强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培训机构资格认证及教学人员资格认定,规范培训行为,确保培训质量。结合阳光工程等各类农民培训项目,大力培养农机手和维修能手,提高农民对先进农业机械及技术的接受能力和操作水平。启动农机培训工程,定期对农机经营、管理、技术推广、安全监理、维修执法和试验鉴定人员、教学师资进行培训,提高全省农机化系统的整体素质和公共服务能力。推进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体系和考评员队伍建设,鼓励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推行农机修理、农作物植保、饲料加工设备维修工职业技能培训和持证上岗。
三、促进农机工业发展的主要任务
(一)加快农机工业行业改革。坚持市场化改革导向,鼓励农机企业优化产权结构,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强化农机制造业的市场主体地位。鼓励农机制造业开展战略重组,加快培育若干个具有国内竞争力的综合性大型现代农业装备企业集团,逐步形成以大型农机企业为龙头、中小企业相配套的产业体系和产业集群。支持中小型农业装备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研发具有技术和市场优势的产品。建立健全农机科研联合协作机制,改革农机科研立项和业绩评价机制,打破区域和学科界限,将解决农业机械化实际需求作为科研首要目标和科技成果评价标准,提高农机科研整体水平。
(二)切实解决农机产品结构性矛盾。优化我省农机产品结构,改变目前产业规模小、龙头企业少、高端产品不足、低端产品过剩的局面。大力引进和优先发展大型农机成套装备。支持现有拖拉机制造企业研发生产50-70马力节能环保型拖拉机、高地隙拖拉机等有市场潜力的特种耕作机械。鼓励农机主机生产企业由单机制造为主向成套装备集成为主转变,积极研发适合家庭经营需要的中小型、轻简化和高效节能环保、多功能、智能化、经济型农机。重点突破玉米收获、节水灌溉设备、农业清淤设备等研究开发项目。支持研究生产多功能谷物联合收割机、马铃薯收获机、棉花收获机、大中型动力机械配套机具、高效植保机械、高效节能机泵设备、小型抗旱排涝机械、适合丘陵山区使用的小型机械等。
(三)提升农机工业科技创新能力。坚持自主开发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相结合的发展道路,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农机工业技术创新体系。依托农机制造企业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抓紧建设重点农机产品开发企业技术中心以及公益性的农机重大、关键、共性技术实验室和工程中心,支持围绕发动机、传动、电控、液压等核心部件研发,增强农机工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成果。加大对大马力拖拉机、多功能收割机、高效节能大中型水泵、喷灌机等重大产品开发项目的科研资金补贴力度,提升农机装备制造企业的自主研发和产业化水平。鼓励农机企业与科研院所建立产学研技术联盟,开展对外技术引进和技术合作。支持高等院校加强农机工程学科建设,加强农机专业实用人才培养。
(四)提升农机工业制造水平和产品质量。鼓励农机制造企业开展“对标高端”行动,应用精密成型、智能数控等先进加工装备和柔性制造、敏捷制造等先进制造技术,提高农机制造工艺及装备水平。完善农机产品质量标准体系,落实农机产品技术标准,实现动力机械与配套农具、主机与配件的标准化、系列化和通用化开发生产。支持农机制造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淘汰消耗高、污染重、技术落后的工艺和产品。强化企业质量和社会责任意识,进一步完善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外购零部件的检测及可靠性分析,规范新产品和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建立农机制造企业质量监督检查制度,组织开展产品质量抽检。加强生产技术工人培训,提高工人使用现代化机械加工设备的能力,不断提升企业制造水平和产品质量。
(五)完善现代农机流通体系。支持有条件的农机生产企业建立品牌营销网络与专业农机流通企业销售网络相结合的新型农机市场体系。实施农机流通服务品牌工程,优化市场布局,发展连锁经营。加大对辐射面广、服务质量好的大型农机流通企业、品牌农机店、区域性农机市场和农机零配件市场的扶持力度,健全供应网络,提高农机产品流通效率,方便农民购机。支持建立农机产品售后服务体系和信息服务平台,依托重点生产企业、专业流通企业建立售后服务中心,提高服务能力。落实和完善农机产品“三包”制度,明确产品售后维修责任,规范服务程序,提高维修能力和服务质量。
(六)扩大农机工业国际合作。支持与国外先进农机企业合作开发和建立技术研究中心,提升核心技术、关键部件的研究开发能力。支持与国外企业合资、合作生产等方式,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吸引海外科技人才,做好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工作,提高农机产品研发能力和制造管理水平。支持有条件的农机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大力开拓国际市场,鼓励企业参与对外援助和国际合作项目,扩大优势农机产品出口,引导有条件的农机制造企业到国外投资办厂。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继续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合理确定补贴资金规模。2011年至2015年,对购置玉米收获机的,在国家补贴金额的基础上,省财政按机具价格的10%给予累加补贴;对购置深松(耕)机具的,2011年在国家补贴金额的基础上,省财政按机具价格的10%给予累加补贴。2010年至2012年3年内,第一次实施小麦农机深松(耕)作业的地块,且深度达到25厘米以上,对作业的机手或农机服务组织按每亩10元标准给予补贴。已享受中央财政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农机深松项目补贴的,不再享受此项补贴。鼓励在适宜地区开展保护性耕作、节水灌溉、秸秆机械化综合利用、小麦播后镇压、玉米化肥深施等农机作业和机械化植物保护、农机实地安全检验、循环水高效健康水产养殖示范。支持农机工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科技成果产业化及技术和智力引进。积极开展农机保险业务,探索对参保农业机械给予保费补贴。
(二)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监督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农机补贴政策,进一步扩大省级自选补贴产品的品种范围,满足不同区域和不同层次购机需求。按照科学、公开、公平、高效的原则,完善农机购置补贴管理办法,合理确定补贴产品种类,提高政策实施的透明度和公平性。简化审批程序,改进审批方式,方便农民购机和企业销售。完善经销商管理制度,在由企业推荐经销商的基础上,严格经销商资格审查,将售后服务能力作为选择经销商的重要标准。严禁农机化事业单位通过成立公司等手段经销补贴产品。加强监管,严肃查处倒卖补贴指标和补贴产品、套取补贴资金、借补贴之机乱涨价和乱收费等违规行为。保障农民选择权和议价权。
(三)改进金融服务方式。各类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民和农机服务组织的信贷扶持力度,满足合理信贷资金需求,做好融资支持和配套金融服务。在保障信贷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推动农机抵押贷款业务,合理审慎确定抵押率,采取灵活的贷款期限与还款方式,为农民和农机服务组织多元化融资提供便利。对符合产业政策和信贷原则的农机制造企业尤其是中小农机制造企业给予信贷支持。鼓励中小企业信贷担保机构为购机农民提供担保。
(四)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继续免征农机机耕和排灌服务营业税、农机作业和维修服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继续对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进一步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新型、大马力农机装备和产品,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属于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中的农机制造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照现行规定对批发和零售的农机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五)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将基层农业机械化推广体系、机耕道路、区域农机维修服务中心、节水及排灌、抗旱设施和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等建设纳入相应规划,与规划内其他项目同步实施。实施保护性耕作工程建设规划,落实建设投资。实施农业机械化推进工程,加大对农机安全监理、农机推广、试验鉴定、维修执法、教育培训等公益性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增强农业机械化公共服务能力。在规划、用地等方面积极支持农机合作社建设农机停放场(库、棚)和维修间,改善农机保养条件。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将农机科研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家工程(技术)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等项目建设范围。加大投资支持力度,在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安排中,对农机科研新技术和新产品予以倾斜。将农机流通纳入农村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加强现代农机流通体系建设,支持农机销售市场、配送中心电子统一结算、信息采集发布系统和区域性售后维修服务中心等农机基础设施建设。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明确部门分工。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规划指导、监督管理、协调服务职能,扎实做好农机技术推广、生产组织、安全监理、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抓紧按规定提请修订《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农机工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农机工业行业管理职能,加快制定农机工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办法,抓好产品质量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要落实扶持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财政部门要落实扶持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发展的各项资金,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监管,落实农机作业补贴资金及重大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资金。科技部门要加大对农业机械化科研投入力度,加快急需的关键性农机和重大共性技术研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机维修网点颁发营业执照的管理。石化、石油部门要保障重要农时农机作业、排灌及抗旱用油供应。金融部门要推动农机抵押贷款业务。保险监管部门要督促保险公司积极开展相关保险业务,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和实施政策性农机保险。税务部门要落实农机服务税费减免政策。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农机流通行业的指导,加快农机流通体系建设。水利部门要做好灌排设备更新改造规划,推广普及节水灌溉设备,协助农机工业主管部门做好大型灌排设备研发工作。有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协调、服务、维权、自律的作用,当好政府与企业、农户的桥梁。
(二)落实政府责任。各级政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发展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工作责任制,结合本地情况,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有效措施,明确发展目标。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提高依法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能力。依法落实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农机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加强组织协调和相关机构队伍建设,充实力量,改善工作条件,保障工作经费,切实解决农机科研、生产、流通、推广应用、社会化服务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扎实推进本地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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