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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农机补贴引发集体腐败坑害农民

检察日报 2011年01月05日

[NextPage农机补贴成为“唐僧肉”官商勾结成就发财梦]

  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的农业机械,国家每年投入大量资金补贴农机购置户。没想到,这些农机补贴资金却成了不法厂商和腐败分子的“唐僧肉”。一些农机干部与农机经销厂商相互勾结,弄虚作假,从中套取和瓜分补贴,严重损害农民利益,破坏国家惠农政策。

  □在农机补贴领域的贿赂犯罪中,个人受贿的背后多伴有单位受贿。由于单位从中获得很大利益,个人受贿很容易隐蔽其内不被发现,二者相互依存、相互掩饰。

  □农机补贴领域腐败现象高发,与农机购置补贴的制度设计和工作机制上存在的问题密切相关。取消弹性价格,改进产品名录指定方式,减少中间环节,堵塞流转漏洞,已经刻不容缓。

  2010年12月20日,河北省南和县农机局原局长尹尚文因单位受贿罪、受贿罪,数罪并罚,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尹尚文利用职务之便,伙同原副局长韩占其、王占国和会计黄建红非法收受农机经销商“农机推广费”43万元;以先缴费为购机条件,非法收取购机农户“培训、服务费”累计27万元不入账。此外,尹尚文个人还非法收受农机经销商张志强5万元现金。韩占其、王占国、黄建红犯单位受贿罪,被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张志强犯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这是河北省邢台市检察院2010年以来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查办农机补贴领域贪污贿赂案件专项行动的一个典型案例。

  农机补贴成为“唐僧肉”官商勾结成就发财梦

  “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国家每年投入大量资金补贴农机购置户。没想到,这些农机补贴资金却成了不法厂商和腐败分子的‘唐僧肉’。一些农机干部与农机经销厂商相互勾结,弄虚作假,从中套取和瓜分补贴,严重损害农民利益,破坏国家惠农政策。”河北省检察院反贪局负责人介绍说,去年以来,河北衡水、邢台、保定三市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农机补贴领域贪污贿赂犯罪39件78人,涉案金额达1080余万元。

  “农机补贴领域的贪污贿赂犯罪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这位负责人分析说,衡水立案查办的12件案件中,涉及7个县(市)农机部门,占全市10个县(市)农机部门的70%;邢台立案的19件案件中,共涉及14个县(市),占全市17个县(市)的82%;保定5个县立案8件18人,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还有4个县(市)农机部门存在类似问题,占全市22个县(市)的41%。可以说,农机补贴已成为贪污贿赂犯罪的易发多发领域。

  一项调查分析数据显示:在三市查办的78人中,贿赂犯罪共60人,占76.9%。其中受贿48人,行贿12人。从犯罪形式上看,一人向多地多人行贿,一人收受多人贿赂比较普遍,单打一现象很少。如南宫市凤岗农机排灌经销处经理邢培须,自2006年至2009年,分别向邢台县农机局行贿15万元,向南宫市农机局行贿15万元,向临西县农机局行贿36.75万元。邢台县农机局副局长孟拉顺,县农技推广站站长赵二虎,2007年以来接受8家农机经销商回扣款47万元。柏乡县农机局长王胜田,在2008年、2009年两年内共收受30个厂家和60多个购机户贿赂达100余万元。有的受贿回扣定额还逐年提升,如临西县农机局局长王福信,2006年以来,将东方红牌拖拉机的回扣定额由2006年每台4440元、逐年升高为2007年每台5888元、2008年每台6666元。行贿受贿已成为推销农机获得国家补贴的重要非法手段。

  集体腐败特征明显 单位受贿日益凸现

  2007年,河北省农业厅、财政厅联合下文,由省财政拨款补助“节水精播”项目资金。安国市共补助50台节水精播机,补助金额10万元。因享受农机补助的节水精播机在市场销售不理想,该市原农牧局副局长霍立军和农机办管理科科长石永刚到河北农哈哈集团(以下简称农哈哈)找到集团负责人,经与负责人张某协商决定,农哈哈将用于补助50台节水精播机的10万元折合成40台玉米播种机给安国农机办。在霍立军的授意下,石永刚做出安国农机办按规定享受补助的节水精播机50台的假手续报送上级单位,从中骗取省财政拨付10万元补助款。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从目前查办的案件来看,一是窝案串案多,所办案件中,3人以上窝案22件,占56.4%;二是班子成员落马多,共涉及县农机(牧)局局长、副局长25人,占总人数的32%;连同15名农机站长、副站长共40人,占51.3%。如南和县农机局局长尹尚文,副局长王占国、韩占其等4人,2005年至2009年共收受经销商贿赂款43万元;深州市农牧局副局长骆奎清接受市农机公司贿赂款14.3万元。博野、临城、故城等8个县农机局正副局长均被立案侦查。主要班子成员的落马,充分反映出该领域贪污腐败的严重性。

  “个人受贿与单位受贿交织,个体腐败与单位‘创收’相互依存。”检察官们在办案中发现,在农机补贴领域的贿赂犯罪中,个人受贿的背后多伴有单位受贿。由于单位从中获得很大利益,个人受贿很容易隐蔽其内不被发现,二者相互依存、相互掩饰。在查处的39件案件中,有11件涉嫌单位受贿犯罪。如深州市农机局受贿47万余元、枣强县农机局受贿54万余元、武邑县农机局受贿47万余元、故城县农机局受贿64万余元、武强县农机局受贿33万余元、安平县农机局受贿19万余元、南和县农机局受贿43万余元,广宗县农机公司受贿21万余元……而在单位受贿的同时,这些单位的领导均有个人贪污受贿的问题。单位受贿的共生,使一些人成了单位的“能人”,使农机补贴领域的行贿受贿成了公开的潜规则。

[NextPage高抬机价巧列名目 农民未受益反受害]

  高抬机价巧列名目 农民未受益反受害

  办案检察官对农机领域近年来贪污贿赂犯罪进行了专项调查。调查中发现,厂家为扩大销售额,经销商为获得更多的销售折扣,都在成本中扣除行贿费用。他们普遍的做法是高抬农机具价格,将行贿费用转嫁到应当由购机农户享受的补贴资金上。如山东淄博桓台巨明机械有限公司业务员郑某在负责石家庄、保定、沧州等地销售大型联合收割机过程中,通过每台农机抬高价格1万元,给对方回扣1万元的手段,两年内共向三地销售79台收割机,以回扣名义向三地农机部门行贿79万元,抬价利润全部抵用行贿。

   办案人员发现,由于购机申请、签订协议、指定供货、上报补贴均由农机部门掌控和运作,且少数人甚至一人决定着农机在本地市场的准入。国家补贴直接补给经销厂商。为此,县级农机局就成为各地厂商不择手段的进攻对象。一些农机部门干部经不起“推广费”、“服务费”、“宣传费”、“回扣”等贿赂的诱惑,或收受贿赂后为厂商造假谋利,或收受贿赂后指定本地质次价高厂商经销,或收受贿赂后指定亲友、关系户经销,或收受贿赂后空卖购机协议使行贿人倒卖获利,甚至有的还公开索贿,讨价还价争取高比例分成。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农机购置补贴是国家重要的惠农政策,其惠及对象是农民,而实践中大量的补贴资金被农机干部与不法厂商所瓜分,农民一般情况下仅能得到不足30%的补贴。有的地方,甚至分文补贴都得不到,均被不法厂商和农机部门或5:5分成、或4:6分成所瓜分。如衡水、邢台等地,农民购买一台洛阳产收割机,按政策应得国家补贴3.69万元,但是经销商借机抬高销售价格1.25万元,而农民须给经销商1.4万元好处费后才能得到这个购机指标。这样,农民实际享受到的国家补贴**多只有1.04万元,只有政策规定的28%。安国市农牧局原副局长霍立军等人与不法厂家相勾结,于2007年伪造销售手续和发票,骗取节水精播机国家补贴后与厂家5:5分成,然后厂家将50台普通玉米播种机给农牧局销售。农民不仅没有享受到国家补贴,买到的全是不节水的普通播种机。农机补贴领域的贪污贿赂犯罪,不仅严重破坏了国家的惠农政策,损害了农民的切身利益,也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形象。

  四大犯罪成因不容忽视 惠农补贴改革势在必行

  办案检察官在对农机补贴领域贪污贿赂犯罪专项调查分析后认为,这一领域犯罪的突发多发,与农机购置补贴的制度设计和工作机制上存在的问题密切相关——

  一是农机定价不合理。按照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补贴率不超过机具价格的30%,且单机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同一种型号、同一种配置的机具全省执行统一补贴标准。但在实践中,农机部门往往不参照出厂价、市场价定价,人为制造价格空间,国家农机补贴政策在实际执行中并没有按理想的设计推进。

  二是补贴方法不合理。办案人员发现,农机补贴之所以没有用到或很少用到购机农户身上,与补贴方法不合理有着重要关系。在当前几十种农业补贴中,农机购置补贴是农民受益金额**大的补贴,但也是不直接补给农民、而是转补给厂商。这样不仅不能使农民直接享受到国家的惠民政策,也势必引起厂商间的不正当竞争。这也是厂商甘冒风险、不惜血本进行行贿的重要原因。

  三是提货方式不合理。根据政策规定,农户购机的提货方式有三种:农机生产企业直接到项目县农机管理部门供货;县农机管理部门组织农民到农机生产企业提货;农机生产企业指定经销商对项目县就近供货,农民可任选一种。但在实际操作中,无一不是农机部门指定购机者到指定经销处提货。农民并无真正意义上的自主选择。表面看,指定提货“方便”了厂商、“方便”了农民,但它为厂商争夺指定权提供了空间,也为本无多少决定权、以服务为主的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提供了**终决定权的空间,并且成为农机管理部门易发多发贪污腐败的重要原因。

  四是监督检查不到位。首先是群众监督不到位。目前,农民参与监督的渠道不多,利用法律、政策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较弱,又缺乏对国家各种支农惠农政策的了解,很难参与对政策执行落实情况的监督。其次是内部监督不到位。在农机管理部门内部,项目申请、审查把关等关键环节往往是少数人说了算,缺少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个别班子成员甚至同流合污,内部监督有名无实。再次,系统监督和地方政府监管不到位。上级农机管理部门的监督主要是通过书面、报表等形式进行审查把关,缺少可操作性的监督措施。由于农机补贴资金来源于中央和省级财政,地方政府主要关心获得补贴的多少,农业机械化程度的表上数据,对农机补贴的监督检查几乎没有相应措施。而一旦有人案发,又担心上级削减补贴指标,从而宽容甚于监督,包容甚于制约。

   为有效遏制和预防农机补贴领域贪污贿赂犯罪的高发势头,检察官提出如下对策和建议:一要实行政务公开,加大补贴宣传力度。农机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加大农机补贴政策的宣传力度,一方面将补贴政策的内容、程序、要求等向社会公开,让农民了解政策;另一方面,也应将享受补贴标准、购机农户姓名、补贴机型、补贴数额等情况向社会公开,以保障农机补贴工作始终处于社会的监督之下;二要改进价格设定方式,引入招投标机制。在充分考虑产品质量,生产厂家及经销商合法利润的基础上,对列入国家产品目录的机具定价,应引入招投标机制,取消弹性价格,并在补贴产品目录价格公布后的年度内不允许向上浮动;三要改进产品名录指定方式,增加农民购机选择权。农机生产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应鼓励他们积极投入市场竞争,不应以行政手段直接或变相干预市场的公平竞争。在经销活动中,要严格执行补贴产品经销商由生产企业自主推荐而不是由农机部门指定的做法,并由农民自主选择经销商和补贴产品,切实保障农民的自主选择权;四要减少中间环节,堵塞流转漏洞。农机部门作为政府职能部门,不应成为农机产品流通环节中的合同主体,而应是监管主体。产品的流转也应从农户—农机局—经销商—农户的做法,改变为从农户—经销商的直通流转;补贴资金亦应从支付给经销厂商,改变为直补到购机农户。农机部门仅作为监督主体依法审查农户购机资格和补贴的发放,不得干预双方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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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 游客
    发布于2022-12-21 13:06
    取消农机购置补贴,谁出的车好买谁的,  --来自农机通手机版
  • 游客
    发布于2011-11-03 11:53
    3000——4000千元一个指标,公开卖的,保定
  • cabayu
    发布于2011-01-14 10:55
    国家对农机补贴的监管力度还不够,农机补贴有机可乘的空子太多了,农机局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利被厂家贿赂,被经销商贿赂,农民买车也得送礼。这样就增加了农机的成本,到最后买单的还是农民这些弱势群体。
  • lwd
    发布于2011-01-13 09:13
    大家讨论农机补贴,恨也好,爱也罢,都是出于关心。那好,请先静下心查阅一下2004年以来补贴的文件,学习研究,客观公正、全面地分析当前的事情,才会得出较为正确的结论。恨也好,爱也罢,关心它,就想法把事办好。千万不要心存私念,那样不仅于事无补,更有可能坏了好政策。秦人无暇自哀而后人哀之,后人哀之而不鉴之,亦使后人复哀后人也。
  • lwd
    发布于2011-01-13 09:12
    是购机补贴制度和办法的问题,还是有办法有制度个别人不执行的问题,必须事实求是。根据媒体报道,河北的问题是不执行制度、不执行办法、不遵守工作纪律的问题,因此,不能凭个人想像就给农机部门捏造罪名。实际上,购机补贴办法不论从工作程序上还是制度设计上,总体上还是比较科学和严密的,根本不存在所谓的漏洞百出的问题。我同意楼上的看法,楼主对现行的购机补贴办法根本就不了解,完全以自我想象和莫须有的罪名,为农机部门编织了一顶硕大无比的“帽子”。
  • lwd
    发布于2011-01-13 09:12
    农机补贴以来,包括最高限价都是出自企业,价格问题,应当说明白,不要混淆了。农机补贴不是农机管理部门一家的事,它涉及到了生产、销售、管理诸多环节和部门,有问题未必都是一家之罪,公正地对待问题、不回避、不袒护、仔细认真分析,才有可能找到解决的办法。
  • lwd
    发布于2011-01-13 09:12
    一些人就是没弄明白也要发表高见,可以理解;一些人揣着明白装糊涂,也要理解。lwd
  • 冷眼
    发布于2011-01-13 09:11
    另文分析您所谓“以什么样的价格购买,也能通过市场机制进行调节”的问题。不敬之处,请谅解。
  • 冷眼
    发布于2011-01-13 09:11
    第六、您说“对农机购买的补贴,是个很简单的事情”,我以为只是您没有做过深入的研究或者太过幼稚。“农户买了农机,凭购买凭据到有关部门申领补贴不就行了吗?”是啊,这样很好啊,家电下乡不是就这样?有问题吗?据我所知,他们却在学习农机补贴的办法。
  • 冷眼
    发布于2011-01-13 09:11
    第四、您说“补贴不直接补给农民,而是转补给厂商”,那么,我问你:“1万元的东西,农民只要支付7000元,就可以拿走”,这不算是直接补贴给农民吗?一定要农民先拿出1万元,再发给3000元才算是“直接补给农民”吗?如果你一定要这样认为,那么,我不知道“弱智”的是谁!第五、您说“都是农机部门指定购机者到指定经销处提货,农民不能自主选择”,我所知道的农业部的规定是“生产企业自主确定经销商”,农民“自主选择经销商,可以跨县购机”,不信你可以去查一查。如果您说在实际执行中走了样,没有落到实处,没按照农业部要求去做,那只能说是和尚的嘴歪了,您不说是“经”歪。
  • 冷眼
    发布于2011-01-13 09:11
    其次,您说“政策制定者缺乏决策智慧”,我无话可说,也许是吧;但您说“为了自己的寻租空间故意为制度预设漏洞,并且扩大漏洞”,则纯粹是别有用心的无稽之谈。退一万步说,制度是高层召集众多专家调研、反复论证制定的,他们为什么要为最基层的部门留下所谓漏洞呢?再者,前面说了,你说的所谓“漏洞百出”,根本就是无中生有。 第三,您说“农机定价不合理,农机部门往往不参照出厂价、市场价定价,人为制造价格空间”,我要告诉你的是,如今根本不存在所谓定价问题,价格都是市场价,农民和生产企业或销售商谈定的。(至于农机具市场价格偏高的问题,容后另文略述)
  • 冷眼
    发布于2011-01-13 09:10
    不知“农机世界”是何方神圣,以一篇题为《是什么让农机补贴成为“唐僧肉”》的博文,以自我想象和莫须有的罪名,为农机部门编织了一顶硕大无比的“帽子”。 首先,我要问的是,您了解补贴政策吗?了解多少?“农户的购买行为”,到了你的笔下,怎么就成了“由农机部门来决定买什么”?“以什么价格买什么样的品牌”?08年以前的确公布过最高限价,那也是为了保护农民利益,限制生产企业乱涨价,如今则完全交给了市场,农机部门的定价从何谈起?我翻遍了农业部的有关文件、规定,从来都是充分尊重农民的自主权,有哪一款哪一条规定了你所说的内容?“让人充满困惑”的不是你的所谓“困惑”,而是你以莫须有的罪名为矛头,直指农机部门的动机何在,“让人充满困惑”?
  • 游客
    发布于2011-01-13 09:10
    虽说是当局者迷,旁观者清.但不在局中,又岂能看得清里面的各种利害冲突和各类潜规则,更不要说各地的地方保护和层层关系了. 旁观者就事论事也就罢了,坐着自己的角度提解决办法只怕更是坐井观天啊.
  • 游客
    发布于2011-01-11 17:49
    国家政策好,被下三烂干部搞坏了。
  • 游客
    发布于2011-01-10 21:14
    游客
    发布于2011-01-10 21:14
    可以在11年的补贴中尝试招投标制,即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在报名结束后统计一下各种机型的需要量,对外公开招标,由经销商自行报价。如果农机部门避免嫌疑,可由购机农户组织运作。不知是否可行? -- --最基层农机
    想法似乎不错,正向现行补贴政策一样,理论上可行。但是下列一些问题怎样处理:一些人为了增加可能被选中的几率多次报名(可能换名)、一些人抱着试试看态度并非真要,这些怎样剔除,如无法剔除,统计数字就不准确,再不准确的基础上的决策是否合理?现在如果处处招标,企业会增加多少负担,这些负担是否会转嫁到价格上?企业对各省建目录都有意见何况各县都搞?全国30多个省3000多个县哪!lwd
  • 游客
    发布于2011-01-10 21:14
    游客
    发布于2011-01-10 21:14
    可以在11年的补贴中尝试招投标制,即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在报名结束后统计一下各种机型的需要量,对外公开招标,由经销商自行报价。如果农机部门避免嫌疑,可由购机农户组织运作。不知是否可行? -- --最基层农机
    各县招标的办法很好,可是你想累死各个生产企业啊?哈哈...另外,你不知道现在的所谓招标,在社会上有多么的臭!
  • 游客
    发布于2011-01-10 21:14
    可以在11年的补贴中尝试招投标制,即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在报名结束后统计一下各种机型的需要量,对外公开招标,由经销商自行报价。如果农机部门避免嫌疑,可由购机农户组织运作。不知是否可行? -- --最基层农机
  • 游客
    发布于2011-01-10 21:13
    农机购机补贴一开始就是采用招标机制实行最高限价的,实践也证明是可行的,但后来有的提意见,说市场经济了,不能政府决定价格,要让农民自己和厂家或经销商讲价,因而反对购机补贴最高限价。这种意见表面看似有理,而实际作为弱势的农民在购机补贴过程中很难和厂家或经销商进行价格谈判,反而为个别以权谋私者和生产厂家行贿提供了价格空间。在有些人反对最高限价的意见声中,决策领导盲目信从这种表面看似有理,而实际问题很多的意见,取消了通过招标机制实行最高现价的做法。我觉得应该吸取这种教训,制度和办法需要因时俱进,不断完善和改进,但没有确实的把握,也不要随意改动。要认真听取和研究各方面的意见,正反都要听,要通过调查研究和推演,看看所谓的意见是否真有道理。
  • 游客
    发布于2011-01-10 21:13
    建议在购机补贴工作中,引进“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制”。即:在购机补贴工作中,各级农机部门要先与同级检察机关联系,建立购机补贴反腐办事机构,全程介入和监督购机补贴工作。具体细节,可与检察部门商议。要把“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制”作为规定程序和内容,纳入购机补贴办法。
  • 游客
    发布于2011-01-10 21:13
    制度需要完善和改进,但制度不是万能的,在现阶段,所谓的普惠制也无能为力。对购机补贴领域的行贿受贿,要保持高压态势,坚决打击,绝不手软,对受贿问题,就是要依法处理,往死里打,彻底清除农机败类。同时,也要坚决打击行贿企业和行贿分子,同样依法处理。绝不能让政府的好政策,坏在少数败类手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