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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业及农机具存放场所按农用地管理

路玉彬 2010年10月25日

  日前,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对设施农业发展及农机农具存放场所建设用地管理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通知》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两类。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水产养殖及育种育苗场所等用地属于生产设施用地;存放农机农具等必要的场所用地属于附属设施用地。

  《通知》指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按农用地管理。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

  《通知》还就规范农用地审核、加强监督管理等有关问题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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