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2010年第二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施方案
鄂农机发〔2010〕84号
各市、州、县农业(农机)局(办)、财政局:
近日,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2010年第二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0〕89号),下达我省2010年第二批补贴资金2.4亿元。为切实做好2010年中央财政第二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施工作,结合我省当前农业生产和农民购机需求,省农业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湖北省2010年第二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施方案》,已报请省政府同意。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一O年八月十二日
湖北省2010年第二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施方案
一、实施原则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第二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0〕89号),中央财政安排我省第二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2.4亿元,第二批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解决第一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不足和下半年农机化生产急需的农业机械购置需求,结合我省实际,资金分配的基本原则是:突出重点,依据需求,统筹兼顾,注重绩效。具体包括:1、省政府确定的血防疫区实施以机代牛工程的县市,重点安排“一区两县”整县(片)推进以机代牛试点;2、仙洪新农村建设试验区;3、重点扶持农机专业合作社和安置库区移民的县市;4、近年农机化发展快、购机需求大、今年第一批资金实施进度快、资金结算好,购机补贴实施工作绩效显著的县市,其中对购置插秧机优先安排;5、适当安排我省国有农场购机补贴资金。
二、补贴机具
有关补贴机具种类、补贴产品目录、补贴对象、补贴标准等均按《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0〕28号)和《省农业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1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农机发〔2010〕36号)有关规定执行。
(一)补贴机具种类
2010年中央第二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重点用于补贴水稻插秧机、油菜精量直播机、耕整地机械、秸秆粉碎还田机、排灌机械、植保机械、玉米收获机等“三夏”、“三秋”农业生产急需的农业机械,鼓励农机专业合作组织和农机大户购买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农机具。
省政府确定的荆州市“一区两县”整县(片)推进以机代牛试点县市,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购置耕整机械、水稻插秧机。
(二)补贴产品目录
2010年中央财政第二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项目仍然按照《湖北省201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执行。目录内的产品供购机农民自主选择。市、州、县不另外制定补贴产品目录。
三、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农垦、监狱、劳教)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取得当地工商登记的奶农专业合作社、奶畜养殖场所办生鲜乳收购站和乳品生产企业参股经营的生鲜乳收购站。
补贴对象的优选条件是:农机专业合作社(购机不受数量限制)、农机大户、种粮大户。同时,对报废更新农业机械、购置主机并同时购置配套农具的要优先补贴。申请人员的条件相同或不易认定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
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购机者名单、家庭住址、购机种类、补贴金额和购机数量等信息必须在购机者所在乡镇、村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二)补贴标准
2010年中央财政第二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项目的补贴标准严格按照《湖北省201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确定的机具补贴标准执行(血防疫区杀牛超过杀牛指标的补贴经费,不包括在内)。
四、补贴程序及结算方式
(一)补贴程序
实施区内的农民购买补贴机具时,须通过乡镇有关部门向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购机补贴申请表。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补贴资金使用计划和优先补贴条件对申请购机者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购机者名单,并在其所在乡(镇)、村张榜公示三至七天(公示可分批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与购机者签订《购机补贴协议》,并明确双方责、权、利。
为方便农民,对机具补贴额在1000元以内的低值机具采取购机和公示同时进行的办法。但农民必需向当地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审核同意后并办理相关购机补贴手续,购机后立即公示。
农民购置补贴机具时,实行“差额购机,直接补贴”的方式,切实保证农民直接受益。农民可以在当地补贴机具经销商或其经销网点自主购机,也可以在省域内跨县的补贴机具经销商和省内直销生产企业或其经销网点自主购机。农民购机时,向供货方出具《购机补贴协议》和《购机申请附表》,并按扣除补贴金额后的机具差价款交款提货。供货方向购机者出具全额购机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中写明机具补贴金额和机具发动机号、机具出厂号和车架编号。
(二)补贴资金结算方式
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印发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1号)和湖北省财政厅、农业厅印发的《湖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鄂财农发〔2005〕12号)的有关规定,补贴资金结算实行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每季度集中与补贴机具经销商或省内生产企业结算补贴资金。
五、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我省第一批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基本实施到位,为扩内需、调结构、促增长、提高农机装备水平和作业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实施好第二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对进一步拉动内需、加快推进农机化、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意义重大。全省各级农机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责任感、使用感和紧迫感,要将第二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实施工作作为当前农机化工作的头等大事来抓,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补贴资金不折不扣落实到农民手中。
2、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加快实施进度。各地要严格执行部、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各项规定,切实做到落实政策不走样不变形。要认真制定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做到措施有力,工作有序,加快实施进度。继续实行补贴资金执行进度和结算情况半月报制、补贴信息周报制。
3、加强政策宣传,营造良好輿论环境。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力度,公开补贴政策,让广大农民了解补贴程序,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要大力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成效、经验和好的做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关心补贴政策实施的良好局面。
4、凡农民购机时,企业应及时向农民出具购机发票。企业未及时提供购机发票的,销售企业必须事后将购机发票送到购机农民手中,减少购机农民往返次数。农机部门要督促企业及时向购机农民提供购机发票。
5、切实加强监管,坚决查处违规行为。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务院“三个严禁”要求,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管理“五项制度”,切实遵守“八个不得”规定,坚决禁止农机购置补贴收费行为。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制定督查方案,要在实施的关键时段,派出督导组全面开展检查,重点检查补贴对象确定、补贴管理系统使用情况、补贴机具监管及补贴机具质量服务价格等。各地要严肃工作纪律,规范操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对违规操作、违反纪律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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