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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补贴实施过程中的十个关键问题

2010年06月28日

  一、关于补贴机具种类和范围

  从农民角度来说,希望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越宽越好。但从政府角度看,应该加强宏观引导,按照推进农机化发展方式转变,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布局的要求,突出重点和导向性,合理确定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具体原则:一是促进粮食生产和农业结构调整,主要补贴农业生产急需的关键环节的机具;二是促进农机化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三是促进产品更新换代和大马力、高性能、复式作业机具的应用;四是促进技术成熟、安全可靠、服务到位的机具应用。

  近几年,根据各地和有关方面的要求,在补贴机具范围上:一是逐步扩大各行业的补贴机具种类,满足农机化全面发展的需要。今年按照中央1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扩大了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将种子清选机、割灌机、挖掘机、收集打捆机、水果分级机、果蔬烘干机、食用菌生产机械等林业生产机械,喷灌、滴灌、微灌机、水泵等水利机械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二是逐步扩大地方选择权,满足区域性农机产品补贴需求。2010年允许各省区市根据当地农业发展需要,自选20个品目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自选品目使用中央补贴资金量由各省确定。

  二、关于补贴标准

  全国总体实施30%的补贴比例。具体补贴额的计算,考虑过从量计算补贴和从价计算补贴两种办法:从量补贴是指对同一种类同一档次的机械,不管实际售价多少,规定一个固定的补贴额;从价补贴是指根据产品的实际售价,按照补贴比例直接计算出补贴额。2008年以前我国实行的补贴方式是从价补贴,2008年开始改为从量补贴。

  两种方法各有利弊:从量补贴不分产品的品牌和价格,补贴额一样,间接起到鼓励低价竞争的作用,有利于低价产品销售,但不利于优质高价产品销售;从价补贴则对优质优价产品相应补贴额较高,有利于鼓励农机企业加大科技投入,提高产品性能质量,但容易诱发企业虚高价格,采取高开发票等非法手段促销。从操作繁简方面看:从价补贴直接按销售价计算,虽然计算直接,但从基层操作来看,需要逐台机械计算补贴额,难度较大;而从量补贴需要部省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前确定各同类补贴品种的补贴额,工作量较大,但对基层操作来讲,由于补贴目录中已明确了每个品种的补贴额,操作相对简单。

  因此,考虑到农机品种的复杂性和我国农机销售市场状况,目前采取从量补贴的办法。

  三、关于补贴对象确定

  由于补贴资金规模有限,目前不是所有购机农民都能享受到补贴,需要申请并按一定的程序确定补贴资格。补贴对象由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补贴优选条件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机服务组织);农机大户、种粮大户;乳品生产企业参股经营的生鲜乳收购站、奶农专业合作社、奶畜养殖场所办生鲜乳收购站;农业科技示范户;“平安农机”示范户;报废更新农业机械、购置主机并同时购置配套农具的购机者。条件相同时,采取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

  2010年,农业部、财政部进一步强调要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同时,为方便农民,规定可对价值较低的机具采取购机和公示同时进行的办法。

  四、关于补贴机具目录和价格

  2010年以前,通过部、省两级竞争性选型的方式制定补贴目录,目的是通过选型,在产品性能、质量、服务、价格等方面严格考核,严格把关,**大限度地保障农民权益,使补贴政策效应**大化。实施过程中,关于选型有一些不同的看法,如反映补贴机具选型增加企业负担、造成地方保护主义甚至引发企业公关以及规定**高限价不符合市场规律等。

  2010年,农业部、财政部改变了往年通过竞争性选型确定补贴目录的方式,而是以列入国家或省级支持推广目录的农机产品为基础,由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国农业发展需要和国家产业政策确定补贴机具种类,各地和农机生产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补贴产品范围和机型,同一种类、同一档的产品在全省实行统一的定额补贴标准,形成补贴目录并向社会公布。不再招标,补贴目录中不再确定补贴产品的**高销售限价。产品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但规定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当地同期市场价。

  五、关于补贴产品经销商

  2008年以前,补贴产品经销商由各省农机化主管部门按照一定条件,参照招标采购方式选定。这种方法虽然有利于加强经销商管理,但在操作环节容易出现“设租”、“寻租”等现象,甚至形成市场垄断。针对这种情况,2008年以后,农、财两部规定,经销商由农机生产企业自行确定,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对经销商的管理由事前审查改为事后监督。

  2010年,还通过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网络管理软件,在补贴协议上将所有经销商打印给农民,农民可以跨县自由选择经销商购机。

  六、关于补贴资金结算

  农机购置补贴方式是差价购机,财政部门按季或按月与生产企业或经销商结算补贴资金。此方式优点是有利于减轻农民购机所需资金的压力,保证资金安全,但补贴资金需要企业先垫付,补贴资金结算需要先核实,结算周期较长,对企业资金周转带来一定影响。

  为减轻农机生产企业资金周转压力,农业部要求各地高度重视与企业的资金结算工作,增加结算频次,至少保证每季度结算一次。同时,通过启用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系统,可加快审核汇总速度,实现及时结算补贴资金。

  七、关于农机部门收费

  从调查情况看,农机部门收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有些是服务性收费。一些地方农机推广机构向企业收取技术服务费,这些推广服务机构大多属于自收自支或差额拨款单位,多年来都根据有关规定开展有偿服务,帮助企业开展宣传推广、技术咨询、售后服务等工作,并相应向企业收取一定服务费用,这类收费在没有农机购置补贴之前就已存在。有些是国家规定收费。如农业机械鉴定机构收取的产品鉴定检测费;农机监理机构、农机培训学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注册登记、培训等,收取规费和服务费,属合法收费行为。也存在属违规收费和搭车收费行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后,部分企业为了扩大产品销售,向承担补贴机具推广服务任务的推广机构缴纳一定费用,有些地方推广机构甚至没有服务也收取企业的服务费。也存在搭车收费和捆绑收费等。

  针对这种情况,农、财两部在年度实施方案和有关文件中做出明确规定: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不得以农机购置补贴的名义向农民和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同时要求地方财政部门要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对财政确有困难的县可由省级财政给予适当支持。

  八、关于补贴打乱农机市场正常规律的问题

  农业生产有农时规律,农民购机有季节性,一般在使用时才去购买农机,有钱不买半年闲。在没有农机购置补贴时,多数农机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本身也随农业生产季节有一定规律性。实施农机购置补贴后,农民集中申请,使得旺季申请购机更加集中。

  为解决这一问题,各地根据农业生产实际采取措施合理安排补贴实施进度,如河北、山东、河南等一年两熟区往年在分配资金指标时,一般都为秋季作物生产机械预留部分补贴资金。另外,实际上农民购机很多是先订货后提机,一定程度缓解了企业的压力。

  企业反映较多的另一个问题是,由于农机补贴资金规模年初才能确定,企业担心市场变化不敢提前组织生产,使得上半年生产比较集中。随着补贴政策的稳定,这一问题逐步得到了解决。另外,为解决可能出现的农机产品下半年市场需求下降情况,近两年,财政部采取分两批下达年度补贴资金的办法,并尽可能早地明确全年补贴规模,方便企业有计划地安排生产,统筹组织好全年的生产与销售。

  九、关于加强县级农机部门监管问题

  从全国情况看,大多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能够按要求规范操作,严格按步骤做好各项补贴工作,但也有少数县操作不够规范。为进一步加强对县级农机部门管理,农业部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明确规定,严格要求。要求严格执行国务院的“三个严禁”要求,即: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借国家扩大农机具购置补贴之际乱涨价。切实做到“八个不得”规定。坚决禁止农机购置补贴收费行为,即严禁向农民收费、严禁向农机生产企业收费、严禁向补贴产品经销商收费、严禁以工作经费不足为由向企业和农民收费。

  二是推进网络管理,加强动态监控。启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购机申请、审核、结算、档案管理等日常管理服务的信息化网络化,提高工作效率和操作透明度。

  三是加强宣传,信息公开。今年农业部、财政部编印了《农机购置补贴申请程序图》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解读20问》,同时补贴协议中也将有关规定注明。

  四是强化督查,严厉处罚。对在农机购置补贴方面发生违规违纪问题的县,将查实的情况通报全国农机系统,并抄送县委、县纪委、县监察局,建议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关于普惠制问题

  随着补贴资金的增加,部分人士建议参照家电下乡和汽车下乡方式,实行农机购置补贴普惠制。

  但实际上,农业机械与普通的消费品不同,在我国国情下,还不宜实行农机购置补贴的普惠制。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考虑:一是补贴资金有限,应突出补贴重点。近年来,虽然补贴规模逐年增加,但还远远满足不了农民购机需求。经专家研究,若实行普惠制,仅2009年补贴资金就需要360亿元左右。在这种情况下,应将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用在调结构、上水平上,**大限度发挥补贴政策效应。二是每家每户都买农机,既不经济也没必要。我国人多地少,农民收入低,应鼓励联户购买,扶持农机合作社、农机大户发展,开展合作经营和社会化服务,提高机具利用率。同时,享受补贴后,农民购机成本降低,也将间接降低农机作业成本,通过社会化服务,使没有直接得到补贴的农民也能间接享受到农机补贴实惠。三是对所有机具都进行补贴,不利于促进农机工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对所有机具都补贴,没有体现出扶优扶强、鼓励企业技术进步的政策导向。

  关于是否可以通过降低补贴比例来解决补贴资金不足的问题。这种做法确实能够扩大农民的受益面,让更多购机者享受到补贴,但补贴比例过低会影响补贴效果。根据有关研究和近年的实施情况看,30%的**高补贴比例是比较符合我国实际的,如果补贴比例过高,农民申请购机人数会很多,供求矛盾突出,且购机后转手倒卖可能性增加;如果补贴比例过低,难以调动农民购机积极性,达不到既定的政策目标。另外,影响政策的连续性和严肃性,会造成农民间相互攀比,认为国家政策不公或随意性太大,农民得到的补贴实惠缩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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