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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召回:促进行业发展之路

农机市场杂志 2010年05月10日

  召回这个词,成为**近一段时间内的关键词。原因是丰田汽车在全球大规模召回。丰田总裁还分别在美国和中国向消费者道歉。农机产品也有召回制度,只是尚未引起业内广泛关注。

  国务院于2009年11月施行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明确提出了农机产品召回问题。一是明确了什么情况下,农机生产企业需要召回产品。《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存在设计、制造、标志内容缺陷,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通知农业机械使用者停止使用,并由生产者召回农业机械。二是明确目前哪些农机产品出现安全问题后需要召回。《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机动植保机械、机动脱粒机、饲料粉碎机、潜水泵、插秧机、铡草机等主机产品,配套农机具和配件等产品不在召回之列。三是明确了出现人身财产安全问题后,不召回产品的企业要承担什么责任。《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涉案金额20%以上5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涉案金额50%以上一倍以下罚款,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我国曾制订了一部但尚未实施的《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其中明确规定了产品召回的定义:指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缺陷产品,由生产者通过警示、补充或者修正消费说明、撤回、退货、换货、修理、销毁等方式,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缺陷产品可能导致损害的活动。由此可见,召回并不是出现了问题之后全部召回到企业,而有一定的程序和方法来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缺陷产品可能导致损害的活动。

  2010年是《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全面实施的第一年。丰田的大规模召回带来的巨大影响,使农机行业的人也开始谈论产品召回。在农机购置补贴大幅度增长的情况下,农机产品的质量已经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整个农机行业有必要提高对召回的认识,克服认识误区。一是不能认为召回制度是对农机生产企业的紧箍咒。实际上,召回制度只是企业服务的一种方式。只不过召回产品的批量较大,并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来进行,涉及到企业的服务工作量很大。二是不能认为召回工作影响企业的声誉。按规定要求,企业要向消费者发出消费警示和召回的公告,企业担心会给市场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实际上,召回工作本身就是对消费者负责的一种态度,既考虑消费者当前利益,同时也是兼顾企业长远发展利益。这几年农机销售增长量很快,大部分都是享受国家补贴的产品,因此质量投诉呈逐年递增的态势。一个地区的投诉往往集中在同类产品的同一个问题,影响较大,值得引起企业注意。

  目前的召回制度只是提出了一个原则性的要求,还缺乏相应的操作细则,而且相当一部分的企业还没有做好准备。制订一个专对农机产品的召回制度势在必行。企业要按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要求,做好生产和销售服务工作。一是业要建立产品档案、销售档案和用户档案。二是做好质量信息的统计与反馈。三是在全国销售区域建立服务网络。这是做好召回工作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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