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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201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2010年04月07日

浙农计发[2010]15号

  实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是稳定发展粮食生产,推动农业转型升级,提高农业发展水平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规范操作,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现就2010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原则及资金分配

  2010年购机补贴继续坚持“总量控制、优化结构、分级扶持、包干使用”和“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综合考虑各地耕地面积、农业产业结构、农机化综合水平、在用农机存量和农民需求情况,确定中央资金专项实施县(市、区)及补贴资金额度(见附件)。省级补贴资金根据各地农业机械购置的实际情况,由省财政厅另行拨付。

二、补贴对象

  本省籍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具有法人资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村经济合作社、农业企业和农场),以及取得当地工商登记的奶农专业合作社、奶畜养殖场所办生鲜乳收购站和乳品生产企业参股经营的生鲜乳收购站。粮食收储企业购置粮食烘干机械,按规定享受财政补贴政策。

  若申请补贴超过计划指标,补贴顺序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机(种粮)大户;乳品生产企业参股经营的生鲜乳收购站、奶农专业合作社、奶畜养殖场所办生鲜乳收购站;列入农业部科技入户工程中的科技示范户;“平安农机”示范户。同时,对持有《报废拖拉机回收证明》的报废拖拉机所有人、购置主机并同时购置配套农具的优先补贴。申请人员的条件相同或不易认定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

三、补贴机具

  补贴机具以粮油生产机械、农业主导产业关键环节机械装备和设施农业装备为重点,主要用于补贴动力机械、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和设施农业设备等12大类34个小类94个品目的机具。具体补贴机型详见《浙江省201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四、补贴标准

  1.中央资金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度原则上按30%确定,单机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可提高到20万元。设施农业钢架大棚具体补贴办法另行下发。

  2.省、县(市、区)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水稻插秧机、育秧流水线、水稻机插秧盘、粮食烘干机和本省籍拖拉机报废更新购买《目录》内12马力以上拖拉机的累加定额补贴。其中插秧机、育秧流水线、水稻机插秧盘、粮食烘干机原则上追加购机额的30%(单机追加补贴**高限额与国家标准一致),本省籍拖拉机报废更新购买《目录》内12马力以上拖拉机的追加10%补贴(单机追加补贴**高限额1万元)。省、县(市、区)补贴资金省与县(市、区)财政继续按以下比例承担:经济欠发达地区和海岛县,补贴资金由省财政承担70%,县(市、区)财政承担30%;其他地区由省财政承担40%,县(市、区)财政承担60%。

  3.一个购机户年度内享受不同种类的补贴机具,原则上不超过3台套(同类机具只能享受1台套),若只购置增氧机、投饵机、潜水泵的,总数不超过20台。

五、操作程序

  1.申购。购机者须通过所在地乡镇农机管理部门向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购机申请,填写购机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审核。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补贴对象和优先补贴条件进行审核,确定购机者名单和机型、数量,在购机者所在地乡镇张榜公示一周无异议后,与购机者签订购机补贴协议。

  3.购机。购机者须到农机生产企业推荐、省农业厅公布的经销商处购机,才能享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

  4.付款。用户购机时向经销商提交购机补贴协议,按扣除中央补贴金额后的机具差价交款提货,经销商出具购机发票。

  5.结算。生产企业提供中央资金申请结算资料,报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定期向省农业厅提出中央补贴资金的结算申请。经省农业厅审核和省财政厅复核无误后,与生产企业结算。

  6.上报。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将补贴购机情况、相关材料汇总后报省农机局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于2010年10月底前以农业局、财政局联合行文形式上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审核确定后,由省财政将省级财政补贴资金拨付有关市、县(市、区)。

六、管理与监督

  1.市、县(市、区)财政、农机主管部门要落实工作责任制,按补贴资金计划数组织实施,并于6月15日前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报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省根据各地实际使用情况,调剂中央补贴资金计划。各地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积极配合审计等部门做好资金的审计、检查、稽查工作。对于落实补贴政策中弄虚作假,套用财政资金的,将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各地财政、农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补贴机具价格的监管,及时掌握补贴机具的实际销售价格,加强对生产企业和经销商协调监管,严禁利用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时,要督促生产企业和经销商按扣除中央补贴额后的金额收取机具价款,确保农民受益。

  3.各地财政、农机主管部门要切实把好审核关,分级落实购机补贴和农机具使用管理责任。各地农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补贴机具的监管,建立回访制度,及时了解补贴机具的使用情况。享受补贴购买的农机具,两年内不得擅自转卖或转让。因特殊情况需转让或出租的,须经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备案。对违反规定的,财政部门将收回补贴资金,并核减或停止相应市、县(市、区)的第二年补贴资金。

  4.享受补贴的拖拉机(12马力以上)、联合收割机必须到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号牌、行驶证,并接受年检年审,其驾驶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驾驶证。对持有《报废拖拉机回收证明》购买12马力以上拖拉机的,需在《报废拖拉机回收证明》第二联“拖拉机机主存查”的备注栏加盖“已享受财政补贴”章,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复印一份存档。

  5.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加强补贴专项的建档工作,及时做好项目信息的采集录入、统计分析。要求一机一档,并在机具显著位置做出国家补贴机具和编号的统一喷漆标记。

  6.切实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跟踪调查工作。各地农机主管部门要制订切实可行的质量调查监督方案,建立质量投诉体系,落实质量监管责任,督促企业落实好补贴机具质量承诺,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到日常监督检查到位、投诉处理到位。

  各地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制订2010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具体方案,并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备案。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证政策顺利实施。要加强与当地林业、渔业等部门协商沟通,强化政策宣传,搞好咨询服务,保证政策公开、公正和透明。

  各地要进一步做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信息报送工作,实行信息周报制度,要及时做好半年和全年专项执行情况的总结,分别于6月15日和11月15日前将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和省农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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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 游客
    发布于2010-08-21 16:37
    尊敬的浙江省农机总局领导:您们好! 我们是仙居县绿盈农业专业合作社,拥有2500多户种粮社员 已经享受到浙江省2010年农机购置补贴,我代表享受到新农机补贴 的种粮社员感谢您们上级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