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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2010年保护性耕作项目指南

2009年09月29日

  一、项目目标

  2010年我部将继续示范推广以秸秆覆盖还田、少免耕播种、深松和病虫草防控为主要内容的保护性耕作技术。当年实施部级保护性耕作示范县181个,全国新增保护性耕作实施面积1000万亩。通过项目实施,明显增强项目实施区域耕地的蓄水保墒和抗旱能力,减少水土流失,保护农田,培肥地力,提高粮食等主要农作物产量,缓解沙尘天气危害,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增产增收和可持续发展。

  二、项目内容与资金使用计划

  (一)项目内容

  本着巩固成果、扩大示范的原则,进一步加大保护性耕作推广应用力度,扩大示范推广范围,增强示范效果和辐射作用。在以北方为主的旱作地区和部分稻麦轮作区实施保护性耕作技术示范推广。一是新建82个保护性耕作示范县,每县新增实施面积1万亩,进一步扩大示范范围。二是对2009年实施效果较好的新建示范县继续投入,每县新增示范面积2万亩,进一步巩固示范效果,扩大实施面积。三是对实施2年以上,有望全面实施保护性耕作的示范县择优滚动投入,每县新增示范面积3万亩以上,促进全面实施。四是开展技术创新试验研究和监测。在黄淮海地区、农牧交错区、西北绿洲地区、黄土高原区、东北冷寒旱作区、青藏高原区、稻麦轮作区等地区新增和续建技术创新试验研究项目和监测点,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加强技术集成和机具研究,完善技术模式,探索推广保护性耕作的新途径、新措施。五是加强项目管理。完善示范效果监测规程,指导项目区开展保护性耕作机具质量调查、标准制定和机具推荐选型,开展项目检查评估与验收,加强技术引进、交流与合作,深入推进学术研究,进一步加大保护性耕作示范推广力度,促进我国保护性耕作的全面发展。

  (二)资金使用计划

  每个新建示范县计划安排中央财政投入20万元,每个续建和滚动示范县投入10万元。中央资金主要用于示范区建设、技术指导、培训宣传等工作。其中,示范区建设资金占60%,主要用于实施补助、对比试验及土壤养分测试、数据采集等仪器设备购置与更新等;技术指导资金占20%,主要用于组织开展专家指导咨询、制定技术操作规程、项目实施要点等;培训宣传资金占20%,主要用于对技术骨干、农机手和实施区农民的技术培训,以及开展技术宣传等。中央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购买机具,购置保护性耕作机具的资金按照购机补贴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每个技术创新试验研究项目计划安排中央投入10万元左右,主要用于开展创新研究和试验示范工作的劳务、地租、作业、试验监测用品和分析研究资料等支出。

  每个监测点中央投资2万元,主要用于监测点建设和开展监测、分析、研究等工作保障。

  三、申报条件和数量

  (一)申报条件

  新建示范县,原则上从《保护性耕作工程建设规划(2009-2015年)》涉及的实施县中选取。优先安排具有一定规模的试验面积、熟悉保护性耕作技术的人员队伍和相关项目承担经验,且当地政府、管理干部、技术人员和农民对保护性耕作技术有一定认知度的省级示范县。

  续建示范县,从2009年启动的示范县中产生。能较好地完成上年实施面积并取得较好实施效果的示范县优先。

  滚动示范县,从2008年及以前启动的示范县中择优选取。项目管理规范,实施效果明显,在检查考评及验收中成绩突出的示范县优先。3至5年能全面实施保护性耕作的示范县要重点安排。

  技术创新试验研究项目,承担过创新项目的单位和地区,应已完成原有项目并通过验收。注重发挥农业部保护性耕作专家的作用,鼓励研究、推广、管理和企业等部门联合组织实施。

  项目监测点,原则上在原有部、省级监测点上继续建设。监测点要在保护性耕作实施基础较好,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地区选择,确保能够做到长期监测。

  将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做为“农业部级保护性耕作实验基地”重点支持,按示范县进行申报。

  (二)申报数量

  示范县:北京9个,天津5个,河北15个(新建7个),山西17个(新建8个),内蒙古15个(新建8个),辽宁9个(新建5个),吉林7个(新建4个),黑龙江7个(新建4个),山东14个(新建7个),河南17个(新建8个),陕西12个(新建6个),甘肃10个(新建5个),青海4个(新建2个),宁夏4个(新建2个),新疆12个(新建6个),大连1个,青岛4个(新建2个),新疆兵团5个(新建2个),黑龙江农垦总局5个(新建2个),四川2个,湖南1个,湖北1个(新建1个),江苏2个,安徽2个(新建2个),江西1个(新建1个)。

  续建和滚动建设示范县的数量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在总分配名额内自主安排。

  技术创新试验研究项目。计划安排8个左右,每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单位申报数量不超过1个。

  项目监测点。计划安排部级保护性耕作长期监测点20个左右(含续建),每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1-2个,择优选建。2009年安排的全国10个部级监测点应继续申报。

  四、申报方式

  (一)示范县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的农机化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示范县项目申报和初评工作,农业部复评通过后,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实施。通过省级初评的示范县要分县编制年度项目申报书(格式见附件),由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按优先顺序排列后汇编成册,统一报送。

  请将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的收款单位、开户银行、账号,以及项目中央资金经济分类汇总表(全省加总)一并报送。

  (二)技术创新试验研究

  技术创新项目申报书(格式参照示范县项目申报书),由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有关推广和科研单位申报。通过农业部评审后,由申报单位组织实施。

  (三)监测点

  申报书(格式参照示范县项目申报书)由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申报。要求对监测目标、内容、资金使用计划及相关工作安排等进行说明,对原有监测效果进行总结。要保持监测点的相对稳定。

  请将所有申报材料汇编装订成册,首页以目录形式注明申报材料清单。为便于归档保存,汇编材料请用纸制材料作封面和封底,勿用塑料封皮。纸质文件一式7份(A4纸),报送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3份、财务司1份,其余报送至省农委,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五、相关要求

  编写项目申报书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实施面积。是指在示范区带动下全年按保护性耕作技术模式实施的耕地面积。如一年二熟地区上茬作物实行少免耕播种而下茬作物未实行少免耕播种的,不计入实施面积。

  2.技术模式。应按全年作物品种,顺序列出作业技术路线和要求,相同作物采用多种技术路线时,分别说明其比例或面积。

  3.机具配置。要根据作业量科学配置示范用免少耕播种机等保护性耕作机械设备,根据技术模式(或路线)选择适宜机型。示范用机械设备要发挥农民、农机大户和农机作业服务组织现有设备的作用。

  4.资金预算安排。应明确列出中央资金、地方资金和农民自筹资金在各项建设内容中的配备比例。中央财政资金不得列支地方管理费和购买机具。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各级不得截留和挪用。

  5.项目运行机制。要积极鼓励引导农机户和各种形式的农机作业服务组织购置保护性耕作机具,承担作业任务,推进制度创新,调动农民和农机手的积极性,探索项目运行的长效机制。

  6.其它事项。要将示范县政府的项目申报函、资金配套函、各个示范县的农业区划图及示范区位置图、以省为单位绘制的示范县彩色分布图等,作为项目申报书的附件。

附件:保护性申报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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