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对未升级为国四排放的农机产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进行注销的公示
内蒙古农牧厅
2025年06月19日
各有关企业:
《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HJ1014-2020)明确:自2022年12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和销售的560kW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应符合中国第四阶段排放标准要求(简称“国四”)。2022年6月4日,农机化总站发布了《关于做好柴油机排放标准升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获证产品信息变更等相关工作的通知》(农机化总站〔2022〕47号),通知发布至今仍有部分内蒙古农机试验鉴定证书获证产品未进行国四排放变更。为加快强制性国家标准贯彻实施,推动农机产品绿色转型升级,拟注销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核发的尚未变更为国四排放的农机产品试验鉴定证书,现予以公示。
一、公示时间为公示发布起十日内,未变更为国四排放的农机试验鉴定证书和产品信息表见附件,公示证书和产品信息未列入附件的国三排放标准产品,公示期内企业应主动提交证书注销申请。
二、公示期间,如对公示证书和产品信息有异议,可通过电话、发送电子邮件或邮寄有关材料等方式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反映。
三、公示结束后,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将注销未变更为国四排放的农机试验鉴定证书,不再受理按照通知(农机化总站〔2022〕47号)要求申报的国四变更申请。
联系电话:0471-4314387
电子邮箱:njc4314387@163.com
通讯方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鄂尔多斯东街尚东国际B座910室,邮编:010010,收件人:科技项目管理科。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
2025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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