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24—2026年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方案》的通知
冀农财发〔2025〕2号
各市(含定州市、辛集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雄安新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农办机〔2024〕3号)和《河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冀农财发〔2024〕10号)要求,现将《河北省2024—2026年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方案》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河北省财政厅
2025年2月10日
河北省2024-—2026年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方案
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和农业农村部、财政部《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农办机〔2024〕3号)等有关规定,为引导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农业领域的规范应用,我省2024-—2026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
一、补贴机具
为贯彻支持农机科技创新和严把机具资质要求,提升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安全性、可靠性、适用性和先进性,所有参加我省购置与应用补贴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最大飞行真高不超过30米,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50千米/小时,最大飞行半径不超过2000米,具备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监视能力,专门用于植保、播种、投饵等农林牧渔作业,全程可以随时人工介入操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二)获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资质采信认证机构颁发的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三)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
(四)申请补贴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认证证书有效期范围内。
(五)符合《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规定要求。
二、补贴对象
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补贴对象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同一个补贴对象年度补贴机具上限为5台。
(二)购机农民本人以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中人员,由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者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内容进行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取得操作证书。
(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健全的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管理制度体系,并提供出入库登记、专人保管、作业流程、安全飞行管控、作业记录统计等制度。
(四)在申报补贴前,已按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完成实名登记或国籍登记。
(五)已投保财产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并提供保险单,保险期不少于1年。
(六)签订河北省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对象承诺书(附件3)。
(七)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补贴标准
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按《河北省2024—2026年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额一览表》执行(附件1)。所需补贴资金在省下达的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中统筹使用。按档次确定年度作业量,达到一定作业量后方可兑付补贴资金(年度作业量标准见附件4)。
四、补贴时限
方案印发后次日起,购置的且符合政策要求的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可享受补贴(以发票日期为准)。
五、有关要求
(一)我省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的操作实施等要求,与常规补贴产品保持一致,按照《河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执行。
(二)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应执行《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农机产销企业参与河北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承诺制要求,规范参与补贴政策实施工作。
(三)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销售企业向购机者提供购机税控发票、售后服务凭证、产品合格证书和1套包含产品型号、整机出厂编号(机身编码)、飞控编码的拓印膜,所购机具后台激活记录。购机税控发票上须注明购机者身份证明信息、所购机具名称、型号、生产企业名称、整机出厂编号(机身编码)、飞控编码等信息。
(四)各地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细化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提供材料等要求,做好组织实施、信息公开、补贴监管和违规查处等工作。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或补贴资金不足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补贴对象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补贴对象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补贴对象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附件:1.河北省2024—2026年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最高补贴额一览表
2.河北省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生产企业承诺书
3.河北省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对象承诺书
4.河北省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年度作业量
附件1
附件2
河北省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生产企业承诺书
本企业郑重做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及河北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相关规定。
二、保证企业资质和产品技术条件符合补贴额一览表要求,企业自主投档材料真实有效,补贴产品技术参数、配置、性能等指标与检测报告一致。
三、补贴产品有固定的药箱安装位置和安全匹配紧固件;有操作人员身份密钥接入装置,做到经密钥连接后方可作业飞行;具有非规划避障模式的避障系统;具有RTK的高精度卫星导航定位系统;具有电子围栏;加装有飞行控制芯片、作业飞行数据实时记录存储设备和施药作业系统,具备防重喷漏喷、防农药漂移功能,能够实现作业飞行可识别、可监测、可追查。
四、严格遵守《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和企业售后服务承诺,及时主动处理纠纷,确保购机者利益。
五、建立了智能化管控平台,能够对所有产品的作业飞行实行远程实时监测、安全管控,且该平台已直接或间接接入中国民用航空局无人驾驶航空器云交换系统。
六、拥有健全的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操作人员培训考核体系,有较强的培训师资力量。企业负责对用户进行培训并考核,内容包含法律法规知识、安全飞行常识、基本操作技能、安全用药技术和突发情况应急处置等方面。相关培训证明资料妥善保存,以备检查。
七、保证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平台中填报的产品销售价格真实有效。已享受过补贴的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需要退、换货的,需提前告知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并按要求退还补贴资金。主动配合各级管理部门做好核机验机、违规处理、相关资料调取等工作。
八、对提供的补贴机具和申请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对授权的经销商负监管责任,对其违规行为负连带责任。试点产品补贴资格因违规等原因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产销企业自行承担。
企业全称(盖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河北省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对象承诺书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个人)郑重做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河北省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规定。已充分了解所购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技术性能和使用风险。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对补贴申请资料和购机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严格遵守国家空中交通管制、通用航空飞行有关规定。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严格用于规划区域内的植保作业,不超高、超速和超范围使用。
三、在申报补贴前,按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完成实名登记或国籍登记,有健全的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管理制度体系,包括出入库登记、专人保管、植保作业流程、安全飞行管控、作业记录统计等制度。
四、主动配合管理部门做好实名登记验证、机具核验等工作。因违反相关补贴试点政策规定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生产经营组织承担。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个人)(盖章或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河北省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度作业量
大类 | 小类 | 品目 | 序号 | 档次名称 | 补贴兑付最低年度作业面积(亩) |
田间管理机械 | 植保机械 | 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可含撒播等功能) | 1 | 10—20L多旋翼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 | 500 |
田间管理机械 | 植保机械 | 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可含撒播等功能) | 2 | 20—30L多旋翼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 | 700 |
田间管理机械 | 植保机械 | 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可含撒播等功能) | 3 | 30—50L多旋翼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 | 1000 |
田间管理机械 | 植保机械 | 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可含撒播等功能) | 4 | 50L及以上多旋翼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 | 1500 |
田间管理机械 | 植保机械 | 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可含撒播等功能) | 5 | 15L—25L单旋翼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 | 3000 |
田间管理机械 | 植保机械 | 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可含撒播等功能) | 6 | 25L及以上单旋翼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 | 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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