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印发《上海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市属有关单位:
为规范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效益,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4〕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要求,结合本市农业生产实际,我们制定了《上海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方案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农机购置补贴“三合一”工作的通知》(沪农委规〔2022〕2号)同步废止。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22日
上海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强化科技驱动,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为上海乡村全面振兴、率先基本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实施重点
(一)突出稳产保供。聚焦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重点支持智能高速插秧机、智能高端联合收获机械等有助于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农机装备补短板、农业其他领域发展急需机具推广应用。
(二)创新补贴资质。聚焦科技创新,加快推动复合、高端、智能农机应用,提升现代设施农业智能装备水平。充分发挥社会检验检测机构在农机鉴定工作中的作用,开展市级补贴资质采信试点。
(三)加强风险防控。运用全国农机作业指挥调度平台和本市农机物联网管理系统,推进补贴机具唯一身份识别,发挥大数据信息优势,提升违规行为信息化排查能力。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多部门联动,完善市区监管机制。
(四)加快资金兑付。优化简化资金兑付流程,增加结算批次,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提高补贴办理便利性,确保及时兑付。加强补贴资金管理,落实专款专用要求,加大对超期不兑付、兑付慢问题治理力度。
三、补贴对象
本市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四、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补贴范围。本市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分为中央财政资金补贴范围和市级财政资金补贴范围两类。
1.中央财政资金补贴范围。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本市农业生产实际需要,从“全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中选取22大类38小类85品目作为常规机具,其中,聚焦稳产保供选取轮式拖拉机、履带式拖拉机、谷物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穴播机(仅限水稻直播机)、谷物干燥机、辅助驾驶设备7个品目不超过20个档次机具作为重点机具。按照《实施意见》要求,适时将符合条件和本市农机装备补短板需求的农业生产急需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纳入本市中央财政资金补贴范围。
2.市级财政资金补贴范围。为提升设施农业智能装备水平,补齐农业机械化生产短板,通过征求基层意见、专家评审选优等程序,确定本市市级财政资金补贴范围11大类14小类19个品目,其中8个品目机具开展市级财政资金补贴机具资质采信试点。
本市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将根据农业生产发展实际需要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按年度进行调整,并及时将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品目或档次剔出补贴范围。
(二)补贴标准。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本市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1.中央财政资金补贴范围机具。常规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上年同档次产品市场销售均价的30%,单机补贴限额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规定执行,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重点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上年同档次产品市场销售均价的35%,其中,通用类品目机具提高幅度控制在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的20%以内。逐步降低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机具品目(档次)的补贴额。
结合本市防灾减灾农机储备和调用制度,探索将移动式烘干机、履带式拖拉机、履带式收获机补贴额测算比例提高至40%,机具纳入全国农机作业指挥调度平台统一管理,试点方案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予以备案后另行通知实施。
2.市级财政资金补贴范围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上年同档次产品市场销售均价的35%。首次纳入补贴范围的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30%。
本市对补贴机具进行分类分档、测算补贴额,以补贴额一览表形式分批发布。上年市场销售均价原则上通过本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补贴数据,同时结合全国和本市情况对同档次机具价格进行摸底调查,按“就低不就高”原则测算。新增品目或上年补贴销售数据较少的品目机具销售均价可通过市场调查获取,也可书面委托2家以上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展专业价格评估、成本测算等方式获取。
本市保持补贴额总体稳定,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实际补贴比例在测算比例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不对外公布具体产品的补贴额。动态跟踪掌握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发现具体产品、档次的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测算比例15个百分点以上的或同档次同品质的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经调查核实,调整相关产品或档次的补贴额。
各区如需实施累加补贴,须严格按照《实施意见》执行。区域特色农业发展所需、适用性强的机具,可列入区级财政资金补贴范围,补贴额测算比例不得超过35%,不得占用中央、市级财政补贴资金。
五、资金分配使用
(一)资金分配
本市所有涉农区和上海垦区为补贴政策实施单位,市属农业生产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所在区统一实施。
本市补贴资金分配不突破各单位需求上限,采用因素法(主要包括基础性因素、政策性因素和绩效因素等)测算分配资金,每年根据总资金规模测算分配资金并下达年度绩效目标。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委动态调减资金结转量大、政策实施风险高、资金使用效益低、上年资金兑付率较低地区的预算规模;定期调度和通报区级部门资金使用进度,并按需组织开展余缺调剂,确保不发生资金大量结转,促进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紧平衡。
(二)资金使用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必须足额保障,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农机报废补贴按《关于印发<上海市持续推进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农委规〔2024〕3号)执行。本市严格落实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法定支出责任,市级财政安排资金共同保障补贴资金需求;中央、市级财政安排资金要优先用于以往年度已录入但尚未兑付及当年已购机的补贴申请,并通过办理服务系统予以体现。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包括政策实施绩效考核、机具核验、信息化建设、第三方抽查核验等工作经费。
六、实施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区级农业农村部门落实组织补贴政策实施和监管责任,区级财政部门落实资金兑付和监管责任。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上海垦区参照区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工作职责组织实施补贴工作。
(二)强化技术支撑。市农业农村委指导本市农机鉴定部门规范开展鉴定相关工作。组织区农业农村部门及农机推广机构,落实申请鉴定属地管理责任,强化证前核查证后监督。联合有关部门加快提升农机试验鉴定(认证)及检验检测能力,加强鉴定(认证)证书及其采信的检验检测报告等投档资料规范性抽查。建立健全鉴定(认证)补贴联动机制,鉴定部门对鉴定(认证)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形,及时告知补贴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三)提升服务效能。全面使用办理服务系统,及时预警和定期通报超时办理行为。各区要按照时限要求,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料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畅通产业链供应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加快农机试验鉴定(认证)及检验检测、机具投档、牌证管理、补贴资金申领等环节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四)促进信息公开。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和渠道,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解读,切实保障购机者、生产经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健全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区域内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大监管力度。认真执行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补贴政策监管纪律约束、补贴产品违规经营处理的有关规定,加强风险防控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更加严格实施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要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
各区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每年12月10日前,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
附件:1.上海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上海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操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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