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江西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现将《2024-2026年江西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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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江西省财政厅
2024年10月29日
2024-2026年江西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
为认真实施好我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促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振兴和农业强省建设,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4〕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建设农业强省为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公平公正、开拓创新、优机优补、严惩违规,坚持稳重点、补短板、强弱项、优服务、提效能,引导、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主选择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引领农机研产推用全链协同,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为确保守住国家粮食安全和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实施重点
(一)突出稳产保供。将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全部列入补贴范围,应补尽补。聚焦机播(机插)增产和机收减损,重点支持高性能播种机、智能高速插秧机、智能高端联合收获机械等有助于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丘陵山区农业生产急需、农机装备补短板、农业其他领域发展急需,以及事关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农业机械(以下统称“重点机具”)的推广应用。
(二)突出创新性发展。实施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项目,加快先进适用短板创新机具研发制造、熟化定型和推广应用。探索以农机使用效率与“三包”服务有效期相结合的性能评价机制,推进“优机优补”。科学规范采信农机产品质量认证和第三方机构检测结果,加快推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机新产品取得补贴资质。
(三)突出差异化补贴。结合我省农业生产实际,提高部分重点机具、新能源农机等产品补贴额,测算比例从30%提高到35%。加大对移动式烘干机、履带式拖拉机、履带式收获机等农业生产救灾机具支持,补贴额测算比例提高至40%。对保有量过大、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实行降低补贴标准、退坡处理直至退出补贴范围。
(四)突出数字化发展。充分运用江西省农机大数据平台,实现与全国农机作业指挥调度平台互联互通,推进补贴机具唯一身份识别的物联网监管信息化技术集成应用,发挥大数据信息优势,推动补贴机具核验信息化、便利化,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
三、实施要求
(一)补贴机具范围
1.常规机具。根据本省农业生产需要,在全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选择符合我省农业生产需要的机具(详见附件1),作为我省中央财政资金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补贴机具种类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和政策实施情况按年度进行调整。
常规机具必须是我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等有效期范围内。
全面开展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另行通知,在此之前,总体上继续按上一轮政策实施要求执行。对上一轮政策实施期间按照落实便利化申请要求已录入系统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申请,可使用落实支持责任的省级财政资金及时兑付。
2.农机创新产品
(1)专项鉴定产品。根据我省农业生产和农机装备补短板需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规范(试行)》有关要求,通过征集建议、专家评议、审定公示、发布实施等程序,将通过专项鉴定的农机产品列入补贴范围。
(2)农机新产品。继续实施中央财政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对尚不能开展农机试验鉴定的新型农机产品和不适宜鉴定的成套设备装备等列入补贴范围,重点支持建设标准成熟的烘干机成套设备、温室大棚骨架、智能养殖(含渔畜牧、水产)设备、果菜茶初加工成套设备、蜜蜂养殖及蜂产品初加工设备、水肥一体化设备、全程机械化智能果园(农场、养殖场)等成套设施装备。支持实施农机装备补短板行动,对短板机具目录范围内取得研发突破、亟需熟化定型的创新产品,给予3年以下的特定补贴支持,补贴额测算比例提高至35%,成功推向市场的转为常规补贴,补贴额测算比例调至30%及以下,效果不好的退出补贴范围。
按照政策实施要求,每年选取不超过10个农机创新产品进行补贴,全省年度使用资金量控制在4500万元以内。由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确认的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重大战略需要、农业生产急需的农机创新产品不占用年度使用资金规模指标。
3.产业发展需要特色机具
结合我省农业产业发展需要,对我省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区域适用性强但没有纳入中央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范围机具,在充分认证的前提下,列入我省省级财政补贴范围(详见附件1)。补贴机具种类可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和政策实施情况按年度进行调整。
参与我省补贴的产业发展需要特色机具须提供经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经计量认证授权的检验检测报告,且机具相关检测参数符合所投档次相关配置参数要求。
(二)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在同一年度内,原则上个人享受补贴资金总额(成套设施装备除外)不超过25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享受补贴资金总额(成套设施装备除外)不超过200万元。超过上述规定资金的补贴申请,应经过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审定后方可办理。
(三)补贴标准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省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制定发布的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最高补贴额一览表、区域非通用类农业机械最高补贴额建议一览表,优化确定本省补贴机具的参数及分档,并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按不超过30%测算比例确定各档次的补贴额,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省级财政对产业发展所需的特色机具的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30%。
围绕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机收减损、丘陵山区农业生产急需、农机装备补短板、农业其他领域发展急需的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选择不超过10个机具品目且不超过20个档次的产品,其补贴额测算比例提高至35%。其中,涉及的通用类品目机具可高于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幅度控制在最高补贴额的20%以内,非通用类品目机具可高于上年度补贴额,幅度控制在上年度补贴额的20%以内。对移动式烘干机、履带式拖拉机、履带式收获机,补贴额测算比例提高至40%,机具纳入全国农机作业指挥调度平台统一管理。逐步降低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品目(档次)的补贴额,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20%,并将部分低值的机具退出补贴范围。对轮式拖拉机,除动力换档和无级变速等档次外,其他档次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15%。单机补贴限额按照上级要求执行。
上年市场销售均价原则上通过本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补贴数据测算,其中,新增品目相关档次市场销售均价可通过市场调查获取,也可直接书面委托2家以上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展专业价格评估、成本测算等方式获取。
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根据上述补贴标准和原则,分批制定并公布补贴额一览表。按照政策实施便利化要求,新一轮补贴额一览表公布前,继续按上一轮政策公布的补贴标准执行。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补贴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测算比例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不再对外公布具体产品的补贴额。
(四)异常情况处理
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测算比例15个百分点以上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及时组织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及时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对有违规情节的,按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及有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并组织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视情况及时调整。各级农业
农村部门要主动发现销售价格整体降低、补贴比例整体偏高等影响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执行的异常情形,认真分析评估,及时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告。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各地上报情况,组织核实,会同省财政厅及时降低补贴额偏高机具的补贴额。如发现劣质产品以低价扰乱市场秩序的,将严肃查处。
四、资金分配和使用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老旧农机报废更新和开展有关试点等方面,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鼓励市、县(区)根据当地农业和农机化发展需要,利用地方财政资金通过作业环节补贴、金融信贷支持等方式支持农机化发展,具体方式和标准由各地自行制定。
(一)资金分配
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采取因素法测算,不突破县级需求上限分配补贴资金。分配资金时,可动态调减资金结转量大、政策实施风险高、资金使用效率低、上年资金兑付率较低地区的预算规模。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定期调度和通报各县(市、区)资金使用进度,督促相关县(市、区)优先使用结转资金,按需组织开展补贴资金余缺调剂,防止出现资金大量结转,促进资金使用两年动态紧平衡。
(二)开展创新试点
1.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创新。针对我省大棚温室智能化水平低、粮食烘干设备品种单一、绿色装备研发力量薄弱、立体养殖效能低下等短板弱项,将烘干机成套设备、温室大棚骨架、智能养殖(含渔业)设备、果菜茶初加工成套设备、蜜蜂养殖及蜂产品初加工设备、水肥一体化设备、全程机械化智能果园(农场、养殖场)等成套设施装备纳入补贴范围,加快推广应用步伐。农机创新产品具体实施操作按照《农机创新产品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实施操作指引》(附件2)执行。
2.开展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结合本地区生产实际,按照生产急需、前沿引领、自主安全、集中突破的要求,分区域、分产业、分品种、分环节梳理研发制造、熟化定型、推广应用优势资源,形成农机短板目录,排出优先序,编制项目化方案,动员和遴选企业及科研力量开展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实施方案按规定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后组织实施。
(三)持续推进农机报废更新
加快农业机械结构调整,加大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业机械淘汰力度,继续实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选择拖拉机、播种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农用辅助驾驶系统、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等纳入农机报废更新范围,具体实施方案另行通知。
五、操作程序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购机者自主完成购机行为后,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请事项。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发布信息。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根据本方案及有关规定,分别发布本地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操作程序,公开咨询投诉举报电话及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发布的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等。
(二)组织投档。按照省农业农村厅《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四个工作制度的通知》(赣农规计字〔2022〕39号)要求,通过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平台,常年受理企业投档,分批组织开展形式审核,公示公布投档结果,并导入办理服务系统。
(三)现场演示评价。重点对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产品、新推广产品、首次申请列入补贴范围产品、前期出现异常情形的同类产品、价格明显背离同类同档产品、结构过于简单产品、非常规产品等机具(以下简称“高风险机具”)规范组织开展现场演示评价或验证。现场演示评价或验证由省农业农村厅指定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组织相关省级农机推广和鉴定机构开展。现场演示评价或验证发现有问题的,对该产品及时采取封闭措施,并开展调查。调查结束后,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购所需机具,与农机产销企业按市场化原则协商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购机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购机时,产销企业须向购机者出具购机发票、售后服务凭证和产品合格证书等。发票上须注明购机者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所购机具名称、型号、数量、实际销售价格、整机出厂编号,有动力机具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等信息。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五)提交申请。购机者完成购机行为后,携带相关申请资料,自主到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建立的一站式服务平台提出补贴资金申请,也可通过“赣机通”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购机者提出补贴申请时应同时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是否已享受其他补贴以及发票金额与购机价格是否一致等事项。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购机者完成签字确认的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材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告知购机者,做好咨询答疑。购机者申请补贴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有效身份证明(农民凭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2.购机发票复印件;3.“一卡通”卡号或银行账号。购置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须提供相应的机具行驶证或登记证书。购置需要安装的补贴产品,在完成安装并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确认后方可申请补贴办理。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大力推广应用“赣机通”,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录入补贴申请信息。除发生违规行为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县级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或超过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调剂资金)时,应及时告知购机者有关情况。
(六)审核核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江西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投档工作办法》等要求,对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在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将公示无异议的补贴申请结算意见报本级财政部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切实做好机具核验工作,原则上每台补贴机具都应核验,特别是高风险机具应重点逐台核验;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以及当地初次出现的补贴额超过3万元以上补贴机具,在安装完成且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进行现场核验;对实行“手机APP申请、机具二维码识别、物联网轨迹监测”的“三合一”方式办理补贴的机具,应核验机具是否完成规定作业面积(以江西省农机大数据平台数据为准)。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探索对补贴额小于2000元的非安装类小型机具采取视频远程核验,资金兑付后按不少于10%的比例抽验。充分发挥省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专家、农机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有经验有意愿的农机使用一线“土专家”和农机手的作用,组织其开展机具核验工作。
(七)结算兑付。县级财政部门对补贴申请结算意见审核无误后,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补贴资金按照“先购机后申请,先申请先补贴,后申请后补贴,不申请不补贴,资金补完为止”原则兑付。县级财政部门因资金不足或违法违规处理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做细政策解读,告知并稳定购机者预期,同时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对于具备社会保障“一卡通”发放条件的县(区),支付给农民的补贴资金在县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无误后,通过社会保障“一卡通”方式支付。
(八)组织抽查。设区市每年应组织农机专业人员和基层工作人员,对高风险机具、成套设施装备和产品型号单一、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人连年重复购置同类机具、区域适应性差、机具购置类型与购机者生产经营服务业务不相符、实际补贴比例偏高出现系统预警等异常情形的补贴机具开展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补贴机具总数10%。省农业农村厅每年组织相关人员或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开展随机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相关农业农村部门应按规定及时暂停相关机具补贴申请受理,并开展调查,涉嫌违规的,应及时依法依规处置并报告上级管理部门。
(九)退货办理。符合农机产品“三包”退货规定,购机者要求退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货的,可以退货。已办理补贴的机具需退货的,购机者应先将所得的补贴款退还给当地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可在购机发票复印件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产销企业方可退货,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书面告知当地农业农村部门。退回的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纳入当年补贴资金计划,继续使用。
(十)归档管理。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或一站式服务平台应切实加强补贴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按照“谁受理、谁建档”原则,对补贴资料进行整理归档。一站式服务平台应定期将档案资料(原则上一年之内)移交至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统一管理。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推动当地政府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健全完善工作责任制和内部控制规程,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各县(市、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领导小组要切实发挥作用,及时研究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加强与当地自然资源、水利、林业、供销、电力等部门和金融机构的协调沟通,加大补贴政策宣传力度,合力推进政策实施落实。
(二)强化经费保障。中央、省级财政安排资金要优先用于以往年度已录入但尚未兑付及当年已购机的补贴申请,并通过办理服务系统予以体现,原则上必须当年兑付,不得跨年度兑付。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包括机具核验、信息化建设、第三方抽查核验等工作经费。
(三)强化鉴定支撑。省级农机试验鉴定机构要建立健全鉴定补贴联动机制,严把鉴定证书发放关口,认真落实农机企业鉴定申请的管理责任,加强证前核查和证后监督工作,认真落实对补贴产品和鉴定产品一致性常规监测和重点核查工作。对发放鉴定证书且发现存在粗制滥造、可靠性差、适用性差、涉嫌非农用等异常情形的产品或同类产品,应加强对有关产品及企业的跟踪监督。对委托外省鉴定的鉴定产品,由省农业农村厅指定省级鉴定机构和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及农机推广机构开展全流程监管。用好国家工业系统检验检测体系成果,联合有关部门加快提升我省农机试验鉴定及检验检测能力,为补贴政策实施提供有力技术支撑和管理服务工作。
(四)优化服务效能。市、县(区)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要依托江西省农机购置补贴系统,动态分析本地区补贴申请具体时限,及时预警和定期通报超时办理行为,督促加快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各地要畅通农机产业链供应链,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充分应用江西省农机大数据平台,推进补贴机具核验信息化水平提升,加快农机试验鉴定、机具投档、牌证管理、补贴资金申领等环节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五)强化监督管理。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补贴政策有关规定,严格落实风险防控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加强对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人连年购置同类机具、区域适应性差的机具购置等异常情形的核验、监测。严格信用管理和购机者、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信息优势,有效开展风险预警、违规排查,从严整治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
市、县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应按规定,依法对发生在本地区的轻微违规行为开展调查和处理,并积极配合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对较重和严重违规行为开展调查和处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核查、处理群众举报投诉。农机产销企业因违规被暂停、取消产品补贴资格,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企业自行承担。
(六)规范信息公开。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综合运用宣传挂图、村务公开、微信公众号等途径,通过补贴政策信息上门、指导服务上门等方式,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解读,进一步提高政策知晓率,切实保障购机者、农机产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强化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建设,确保专栏名称、栏目设置规范完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应至少包含补贴政策、实施进度、投诉举报等子栏目。要依法依规公开信息,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严格保护补贴受益对象的隐私,严禁对外公布购机者个人照片、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等隐私个人信息。
市、县(区)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应及时总结分析政策实施经验,遇有情况或问题应及时向上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报告、反馈。每年12月10日前,设区市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分别向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报告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含试点工作开展情况)。
附件1
江西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中央财政补贴机具:20大类37小类101个品目,省级财政补贴机具:11大类11小类16个品目)
一、中央财政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犁
1.1.2旋耕机
1.1.3微型耕耘机
1.1.4耕整机
1.1.5开沟机
1.1.6挖坑(成穴)机
1.1.7机耕(滚)船
1.2整地机械
1.2.1耙(限圆盘耙、驱动耙)
1.2.2埋茬起浆机
1.2.3起垄机
1.2.4筑埂机
1.2.5灭茬机(不含平茬机、宿根整理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种子播前处理和育苗机械设备
2.1.1种子催芽机
2.1.2育秧(苗)播种设备
2.2播种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2.2.1条播机
2.2.2穴播机
2.2.3根(块)茎种子播种机
2.3耕整地播种作业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2.3.1旋耕播种机
2.4栽植机械
2.4.1插秧机
2.4.2抛秧机
2.4.3移栽机
2.5施肥机械
2.5.1施肥机
2.5.2撒(抛)肥机
2.5.3侧深施肥装置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中耕机
3.1.2田园管理机
3.1.3割草机(含果园无人割草机)
3.2植保机械
3.2.1喷雾机
3.2.2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可含撒播等功能)
3.3修剪防护管理机械
3.3.1修剪机
3.3.2枝条切碎机
3.3.3农用升降作业平台
4.灌溉机械
4.1喷灌机械
4.1.1喷灌机
4.2微灌设备
4.2.1微喷灌设备
4.2.2灌溉首部
5.收获机械
5.1粮食作物收获机械
5.1.1脱粒机
5.1.2谷物联合收割机
5.1.3薯类收获机
5.2油料作物收获机械
5.2.1大豆收获机
5.2.2花生收获机
5.2.3油菜籽收获机
5.3果菜茶烟草药收获机械
5.3.1叶类采收机
5.3.2果类收获机
5.3.3根(茎)类收获机
5.4秸秆收集处理机械
5.4.1秸秆粉碎还田机
5.5收获割台
5.5.1大豆收获专用割台
6.设施种植机械
6.1食用菌生产设备
6.1.1菌料灭菌设备
6.1.2菌料装瓶(袋)机
7.田间监测及作业监控设备
7.1田间作业监控设备
7.1.1辅助驾驶(系统)设备(含渔船用)
8.种植业废弃物处理设备
8.1农作物废弃物处理设备
8.1.1秸秆压块(粒、棒)机
9.饲料(草)收获加工运输设备
9.1饲料(草)收获机械
9.1.1打(压)捆机
9.1.2草捆包膜机
9.1.3青(黄)饲料收获机
9.2饲料(草)加工机械
9.2.1铡草机
9.2.2饲料(草)粉碎机
9.2.3颗粒饲料压制机
9.2.4饲料混合机
9.2.5全混合日粮制备机
10.畜禽养殖机械
10.1畜禽繁育设备
10.1.1孵化机
10.2饲养设备
10.2.1喂(送)料机
11.畜禽养殖废弃物及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11.1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备
11.1.1清粪机
11.1.2畜禽粪污固液分离机
11.1.3畜禽粪便发酵处理设备
11.1.4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2.水产养殖机械
12.1投饲机械
12.1.1投(饲)饵机
12.2水质调控设备
12.2.1增氧机
12.2.2水质调控监控设备
13.种子初加工机械
13.1种子初加工机械
13.1.1种子包衣机
14.粮油糖初加工机械
14.1粮食初加工机械
14.1.1粮食清选机
14.1.2谷物(粮食)干燥机(烘干机)
14.1.3碾米机
14.1.4粮食色选机
14.2油料初加工机械
14.2.1油菜籽干燥机
14.2.2油料果(籽)脱(剥)壳机
15.果菜茶初加工机械
15.1果蔬初加工机械
15.1.1果蔬分级机
15.1.2果蔬清洗机
15.1.3水果打蜡机
15.1.4果蔬干燥机
15.1.5脱蓬(脯)机
15.1.6青果(豆)脱壳机
15.1.7果蔬去籽(核)机
15.1.8果蔬冷藏保鲜设备
15.2茶叶初加工机械
15.2.1茶叶做青机
15.2.2茶叶杀青机
15.2.3茶叶揉捻机
15.2.4茶叶压扁机
15.2.5茶叶理条机
15.2.6茶叶炒(烘)干机
15.2.7茶叶清选机
15.2.8茶叶色选机
15.2.9茶叶输送机
16.农用动力机械
16.1拖拉机
16.1.1轮式拖拉机
16.1.2手扶拖拉机
16.1.3履带式拖拉机
17.农用搬运机械
17.1农用运输机械
17.1.1田间搬运机
17.1.2轨道运输机
18.农用水泵
18.1农用水泵
18.1.1潜水电泵
18.1.2地面泵(机组)
19.设施环境控制设备
19.1设施环境控制设备
19.1.1加温设备
19.1.2湿帘降温设备
20.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20.1平地机械(限与拖拉机配套)
20.1.1平地机
二、省级财政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悬挂式立式粉垄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种子播前处理和育苗机械设备
2.1.1秧盘输送机
3.田间管理机械
3.1修剪防护管理机械
3.1.1茶园防霜机
4.设施种植机械
4.1食用菌生产设备
4.1.1食用菌料制备翻堆机
4.1.2菌料混合机
4.1.3食用菌料制备铺料机
5.田间监测及作业监控设备
5.1田间作业监控设备
5.1.1耕整地作业监控设备
5.1.2播种作业监控设备
5.1.3其他田间作业监控设备
6.畜禽养殖机械
6.1饲养设备
6.1.1畜禽精准饲喂设备
7.粮油糖初加工机械
7.1油料初加工机械
7.1.1液压榨油机
7.1.2螺旋榨油机
8.果菜茶初加工机械
8.1果蔬初加工机械
8.1.1水果热缩膜机
9.农用搬运机械
9.1农用装卸机械
9.1.1码垛机
10.设施环境控制设备
10.1设施环境控制设备
10.1.1生物质颗粒燃料热风炉(不含热交换器)
11.其他农业机械
11.1其他农业机械
11.1.1谷物收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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