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兵团关于印发《2024—2026年兵团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师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4〕3号)精神,兵团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联合制定了《2024—2026年兵团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兵团农业农村局 兵团财政局
2024年10月15日
2024—2026年兵团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工作决策部署,落实兵团党委对“三农”工作的总体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满足职工群众对机械化生产的需要为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坚持自主创新,坚持绿色导向,支持引导职工群众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引领农机研产推用全链协同,推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加快提升农业机械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发挥好农机生产和应急主力军作用,为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提供坚实支撑。
二、实施要求
(一)重点突出,确定补贴范围。兵团以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为着力点,从全国补贴范围中选取确定补贴机具品目,各师市应结合辖区农业生产特点、农机化发展阶段和需求,从兵团补贴范围中选定先进适用机具纳入补贴范围,重点支持高性能播种机、大型智能高端联合收获机械等有助于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农机装备补短板、农业其他领域发展急需,以及事关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二)动态调整,实施优机优补。兵团针对农机装备短板弱项,通过动态调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范围、实施差异化补贴标准等措施,将更多生产急需、先进适用的农机装备纳入补贴范围。同时,充分考虑作物种植面积、机具保有量、技术先进性等因素,对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品目,实行降低补贴标准、退坡或退出补贴范围处理。
(三)规范实施,做到公开透明。应尊重主体意愿,优化各方公平参与政策实施环境,及时受理补贴申请。严格规范执行工作程序,保障补贴政策实施过程公平公正。提升信息化水平,全面实现补贴办理全程全面网上公开,政策发布、办理过程、补贴对象等信息随时可查可询,各师市应按年度公告近三年辖区内补贴受益信息及违规查处结果等,确保政策实施公开透明。兵团各级应通过补贴政策信息上门、指导服务上门等,全方位开展宣传解读,应畅通咨询投诉渠道,及时回应购机者关注的重点事项,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充分保障广大职工群众和农机企业合法权益。
(四)加强监管,优化补贴服务。运用信息化手段,强化监管、优化服务,保障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规范高效安全。一是提升信息化水平,普及应用手机App、人脸识别、补贴机具二维码管理和物联网监控等信息化技术。二是加强风险风控,兵团各级应加大对资金执行调度和督促指导力度,动态掌握补贴执行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三是提高监管水平,开展农机购置异常数据分析,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四是加快补贴资金兑付,加强补贴申请审核,严格工作程序,优化办理流程,及时录入补贴申请,按程序规定兑付补贴。
三、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兵团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下简称“兵团补贴范围”)为24个大类、52个小类、126个品目(详见附件)。各师市应结合区域农业生产特点、农机化发展阶段和需求,从兵团补贴范围中选取确定补贴机具品目,优先保障粮食、重要农产品生产以及支持农业绿色发展、农业生产救灾和数字化发展所需机具的补贴需要。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不符合当地实际应用情况、群众反映问题较多、实际使用性能较差的机具品目或档次,及时上报兵团农业农村部门,经综合研判后及时退出补贴范围。兵团补贴范围针对各师市提出的增减建议按年度进行调整。
全面开展备案管理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按有关规定引导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农业领域规范应用,具体方案将会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协商财政、民用航空等部门另行制定,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后实施。
常规机具必须是全国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或认证证书有效期范围内,补贴资质到期产品补贴办理时限统一延长6个月(自资质有效期满之日起算)。
支持农机创新产品列入补贴范围,兵团农业农村局将配合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开展专项鉴定产品和创新产品试点,具体方案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后实施。
四、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区域农机社会化服务中心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对兵、师、团三级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农业应急救灾组织予以优先补贴。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兵团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其中: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制定发布的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兵团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各档次的补贴额上限并进行调整,补贴额调整工作一般按年度进行。
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玉米去雄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气力式播种机、大型联合收获机、大型水稻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0万元,200马力以上动力换挡或无级变速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220马力以上无级变速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30万元;大型自走式棉花收获打包一体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大型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南疆师市补贴标准继续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在西藏和新疆南疆地区开展差别化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的通知》(农办财〔2017〕19号)执行,兵团根据执行情况适时进行优化调整。
五、资金分配与使用
中央财政和兵团财政配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业机械报废更新等方面,兵团各级严禁挤占挪用,利用其他财政项目资金购置的机具不得享受补贴。
(一)资金测算与分配。兵团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资金需求摸底、分配等工作,不突破师市需求上限分配资金。可动态调减资金结转量大、政策实施风险高、资金使用效益低、上年资金兑付率低的师市预算规模。兵团财政局会同农业农村局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定期调度和通报各师市资金使用进度,督促相关师市优先使用结转资金,督促预算执行较慢师市加快使用进度,并按需组织开展师市团场余缺调剂,重点将实施进度低于序时进度师市团场的补贴资金调增给需求较大的师市团场,确保不发生资金大量结转,促进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紧平衡。对于预算执行进度严重滞后以及发现违规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地区扣减下一年度的补贴资金预算。
各师市、团场均不得实施累加补贴。确要实施累加补贴的,要科学研究、从严控制补贴比例,强化风险防控,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方案,经兵团审核报农、财两部备案后实施。未按程序报备自行实施的,将扣减下一年度资金。
(二)农机创新产品资金分配与使用。农机创新产品由兵团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研究确定年度资金使用规模。兵团农机创新产品年度使用资金量按不超过年度中央财政资金总规模的15%安排,其中,兵团补贴资金总规模低于1000万元,年度使用资金量提至最高150万元;3亿元及以上的,年度使用资金量不超过4500万元。兵团根据各师市农机创新产品试点情况,报农业农村部备案审核后,安排农机创新产品资金。
(三)组织开展创新试点。继续组织开展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完善与作业量挂钩的分年度兑付补贴资金操作方式,正在开展试点的师市,严格按照原试点方案要求执行。兵团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根据试点实施情况,适时向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申请扩大试点区域,按本轮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制定试点实施方案,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后组织实施。
(四)支出责任与兑付。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兵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以及《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开展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的通知》(农机发〔2022〕3号)有关规定履行法定支出责任,足额安排兵团配套资金,共同保障补贴资金需求。中央、兵团财政安排资金要优先用于以往年度已录入但尚未兑付及当年已购机的补贴申请,并通过办理服务系统予以体现。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包括政策实施绩效考核、机具核验、信息化建设、第三方抽查核验等工作经费。
六、操作实施流程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师级结算、直补到卡(户)”。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团场负责农机管理的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一)发布实施规定。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本地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操作程序、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其中,要按年度明确剔除出补贴范围和实行降标的机具品目或档次,并留出过渡期。
(二)组织机具投档。兵团农业农村局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9〕7号)中《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工作规范(试行)》等要求,通过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平台,常年受理企业投档,分批组织相关专家严格审查投档信息开展审核,公示公布投档结果,并导入补贴办理服务系统。从严整治不实投档行为,对超范围投送产品、低档高投等造成品目和档次错误的,按规定严肃查处;对多次或重复发生提供不实投档资料违规行为的农机生产企业,按有关规定从重或加重处理。
(三)强化现场演示评价。各师市可重点对高风险机具规范组织开展现场演示评价或验证。现场演示评价或验证发现有问题的及时开展调查,并上报兵团农业农村局对该产品及时采取封闭措施。兵团农业农村局根据调查结果,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视情暂停采信相关机构的报告(证书),并将调查情况上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由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研究决定是否恢复采信,或不予采信其出具的鉴定(认证)证书(报告)。
(四)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原则上购机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并对交易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五)受理补贴申请。购机者可在机具注册登记地或主要作业服务地、使用地申请办理补贴。购机者购机后,应及时向团场负责农机管理的部门提交购机发票等补贴申请资料(牌证管理机具还需提交登记证书等资料)。购机者在录入信息后,应及时向团场负责农机管理的部门提交补贴申请资料,购机者购置机具之日起超过2年未申请或申请补贴但1年内未予签字确认并提交相关资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团场负责农机管理的部门在收到购机者完成签字确认的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团场负责农机管理的部门全面实行补贴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录入补贴申请信息。纳入物联网监测的补贴机具(原“三合一”机具)及补贴试点机具通过扫描二维码申请办理补贴。师市、团场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或超过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调剂资金)时,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可继续录入进行预登记,并及时告知提醒购机者相关情况。
(六)机具核验。鼓励团场负责农机管理的部门探索多种核验方式,提高补贴机具核验水平。各地可结合实际,将农机完成规定作业面积或作业量作为核验的前提条件,并探索打造农机管理干部、农机化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有经验有意愿的农机使用一线“土专家”和农机手参加的核验队伍,切实强化核验工作人力资源保障。进一步推进远程即时视频核验,提高补贴机具核验信息化水平。对高风险等重点机具,应逐台核验;对智能节水灌溉设备及其他纳入补贴的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以及当地初次出现的高补贴额机具,在安装完成且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进行现场核验和补贴兑付;对其他机具,各师市、团场可结合实际,确定抽查核验比例;对成套设施设备,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可组织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开展核验。
(七)审验公示信息。团场负责农机管理的部门按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并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但需按照核验规程确定的比例进行抽验。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连队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八)兑付补贴资金。团场负责农机管理的部门在公示完成后提交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至师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师市农业农村局5个工作日内向师市财政部门提交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纳入物联网监测的补贴机具、应用补贴试点机具在完成作业标准后予以提交兑付。师市财政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师市财政部门因资金不足或违法违规处理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做好政策解读,告知并稳定购机者预期,同时联合上报资金供需情况。各师市、团场当年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开展情况与下年资金安排挂钩。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原因确实难以兑付的,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各师市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产业急需拟定优先兑付的补贴机具的品目、档次,报送兵团备案后实施。
(九)组织抽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或由专业农机人员和基层工作人员,加强对高风险机具和成套设施装备等进行抽查,重点对单一型号购置较为集中、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人连年重复购置、机具适应性和购置数量与购机者生产经营服务所需不相符等情形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机具进行核查并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警,对发现的问题线索及时进行评估并报告,涉嫌违规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并按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坚决向司法机关移交严处。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七、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师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师市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深入落实师市统筹指导、监督责任,压实师市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审核监管责任以及联合财政部门资金兑付、监管责任。兵师两级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健全农业农村、财政、纪检监察等多部门联动机制,加强各环节监督管理,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兵团师市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支持农机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功能,强化社会监督。各师市要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指导做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范围调整,不断优化补贴结构。
(二)优化服务,提升效能。各师市要依托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动态分析办理补贴申请具体时限,及时预警和定期通报补贴超时办理行为,督促各团场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等工作,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加大对不兑付、慢兑付治理力度。畅通产业链供应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提高补贴机具核验信息化水平,推进由人工核验向信息化核验转变。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大补贴政策宣传力度,综合运用各类媒体和各种宣传方式,通过补贴政策信息上门、指导服务上门等,全方位开展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率和实施透明度,让购机者了解政策、知晓政策,指导其按需选购适用机具、办理相关手续,加快适用机具装备部署一线。要及时主动回应购机者关注的重点事项,正确引导舆论,稳定购机者预期,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和农机企业的知情权、监督权。健全完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师市辖区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严肃纪律,防控风险。各师市要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及时梳理典型案例,强化对各级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参与农机购置补贴关键重点工作人员的廉政警示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补贴工作人员风险防控能力和业务素质。严禁有关人员以各种形式直接或间接进行补贴机具经营活动。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以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操作流程为主线,逐项工作、逐一环节梳理查找风险点,有针对性地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升补贴政策实施规范性,有效保障补贴资金安全。
(五)加强监督,严惩违规。各师市要认真执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要求,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风险防控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更加严格实施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要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强化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牵头,其他部门支持的联合查处和省际联动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从严整治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予以查处,有力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各师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印发本地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并抄报兵团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每年12月15日前,要将全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含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报告报送兵团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附件:2024—2026年兵团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附件
2024—2026年兵团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4个大类、52个小类、126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犁
1.1.2旋耕机
1.1.3微型耕耘机
1.1.4耕整机
1.1.5深松机
1.1.6开沟机
1.1.7挖坑(成穴)机
1.2整地机械
1.2.1耙(限圆盘耙、驱动耙)
1.2.3起垄机
1.2.4筑埂机
1.2.5灭茬机(不含平茬机、宿根整理机)
1.2.6铺膜机
1.3耕整地联合作业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1.3.1联合整地机
1.3.2深松整地联合作业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种子播前处理和育苗机械设备
2.1.1种子催芽机
2.1.2苗床用土粉碎机
2.1.3育秧(苗)播种设备
2.1.4营养钵压制机
2.2播种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2.2.1条播机
2.2.2穴播机
2.2.3单粒(精密)播种机
2.2.4根(块)茎种子播种机
??2.3耕整地播种作业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2.3.1旋耕播种机
2.3.2铺膜(带)播种机
2.3.3秸秆还田整地播种机
2.4栽植机械
2.4.1插秧机
2.4.3移栽机
2.5施肥机械
2.5.1施肥机
2.5.2撒(抛)肥机
2.5.3侧深施肥装置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中耕机
3.1.2田园管理机
3.1.3割草机(含果园无人割草机)
3.2植保机械
3.2.1喷雾机
3.2.2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可含撒播等功能)
3.3修剪防护管理机械
3.3.1修剪机
3.3.2枝条切碎机
3.3.3去雄机
3.3.4埋藤机
3.3.5农用升降作业平台
4.灌溉机械
4.1喷灌机械
4.1.1喷灌机
4.2微灌设备
4.2.1微喷灌设备
5.收获机械
5.1粮食作物收获机械
5.1.1割晒机
5.1.2脱粒机
5.1.3谷物联合收割机
5.1.4玉米收获机
5.1.5薯类收获机
5.2棉麻作物收获机械
5.2.1棉花收获机
5.3油料作物收获机械
5.3.1大豆收获机
5.3.2花生收获机
5.3.3油菜籽收获机
5.3.4葵花籽收获机
5.4糖料作物收获机械
5.4.4甜菜收获机
5.5果菜茶烟草药收获机械
5.5.1叶类采收机
5.5.2果类收获机
5.5.3瓜类采收机
5.5.4根(茎)类收获机
5.6秸秆收集处理机械
5.6.1秸秆粉碎还田机
5.7收获割台
5.7.1大豆收获专用割台
5.7.2玉米收获专用割台
6.设施种植机械
6.1食用菌生产设备
6.1.1菌料灭菌设备
6.1.2菌料装瓶(袋)机
7.田间监测及作业监控设备
7.1田间作业监控设备
7.1.1辅助驾驶(系统)设备
8.种植业废弃物处理设备
8.1农田废弃物收集设备
8.1.1残膜回收机
8.2农作物废弃物处理设备
8.2.2秸秆压块(粒、棒)机
9.饲料(草)收获加工运输设备
9.1饲料(草)收获机械
9.1.1割草(压扁)机
9.1.2搂草机
9.1.3打(压)捆机
9.1.4草捆包膜机
9.1.5青(黄)饲料收获机
9.1.6打捆包膜机
9.2饲料(草)加工机械
9.2.1铡草机
9.2.2青贮切碎机
9.2.3饲料(草)粉碎机
9.2.4颗粒饲料压制机
9.2.5饲料混合机
9.2.6饲料膨化机
9.2.7全混合日粮制备机
9.3饲料(草)搬运机械
9.3.1饲草捆收集机
10.畜禽养殖机械
10.1畜禽养殖成套设备
10.1.1蜜蜂养殖设备
10.2畜禽养殖消杀防疫机械
10.2.1药浴机
10.3畜禽繁育设备
10.3.1孵化机
10.4饲养设备
10.4.1喂(送)料机
11.畜禽产品采集储运设备
11.1畜禽产品采集设备
11.1.1剪毛机
11.1.2挤奶机
11.1.3生鲜乳速冷设备
11.1.4散装乳冷藏罐
11.2畜禽产品储运设备
11.2.1储奶罐
12.畜禽养殖废弃物及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12.1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备
12.1.1清粪机
12.1.2畜禽粪污固液分离机
12.1.3畜禽粪便发酵处理设备
12.1.4畜禽粪便干燥设备
12.1.5畜禽粪便翻堆设备
12.2病死畜禽储运及处理设备
12.2.1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13.水产养殖机械
13.1水产养殖成套设备
13.1.1网箱养殖装置
13.2投饲机械
13.2.1投(饲)饵机
13.3水质调控设备
13.3.1增氧机
13.3.2水质调控监控设备
14.捕捞机械设备
14.1绞纲机械
14.1.1绞纲机
14.2其他捕捞机械设备
15.种子初加工机械
15.1种子初加工机械
15.1.1种子清选机
15.1.2种子包衣机
16.粮油糖初加工机械
16.1粮食初加工机械
16.1.1粮食清选机
16.1.2谷物(粮食)干燥机
16.1.4粮食色选机
16.2油料初加工机械
16.2.2油料果(籽)脱(剥)壳机
17.棉麻蚕初加工机械
17.1棉花初加工机械
17.1.1籽棉清理机
18.果菜茶初加工机械
18.1果蔬初加工机械
18.1.1果蔬分级机
18.1.2果蔬清洗机
18.1.3水果打蜡机
18.1.4果蔬干燥机
18.1.5脱蓬(脯)机
18.1.6青果(豆)脱壳机
18.1.7干坚果脱壳机
18.1.8果蔬去籽(核)机
18.1.9果蔬冷藏保鲜设备
20.农用动力机械
20.1拖拉机
20.1.1轮式拖拉机(两轮驱动和60马力以下不予补贴)
20.1.3履带式拖拉机
21.农用搬运机械
21.1农用运输机械
21.1.1田间搬运机
21.1.2轨道运输机
22.农用水泵
22.1农用水泵
22.1.1潜水电泵
22.1.2地面泵(机组)
23.设施环境控制设备
23.1设施环境控制设备
23.1.1拉幕(卷帘)设备
23.1.2加温设备
23.1.3湿帘降温设备
24.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24.1平地机械(限与拖拉机配套)
24.1.1平地机
24.2清理机械
24.2.1捡(清)石机
25.其他农业机械
25.1其他农业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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