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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异常情形报告制度的通知

海南农业农村厅 2024年07月22日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为规范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异常情形报告行为,根据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有关要求,我厅研究制定了《海南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异常情形报告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7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农机购置与应用

  补贴政策实施异常情形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规范处理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异常情形,有效防范风险,确保政策规范高效实施,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形,主要包括机具投档、补贴申请、机具核验、违规处理等关键环节。

  第三条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异常情形的发现、调查、认定、处理、报告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合法合规、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机具投档环节异常情形:

  (一)列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黑名单数据库的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业人员及机具参与投档的;

  (二)列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通报数据库且尚未恢复或已取消补贴资格的机具参与投档的;

  (三)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机具参与投档的;

  (四)鉴定(认证)信息,包括鉴定(认证)证书颁发单位、证书有效日期等;机具信息,包括大类、小类、品目,名称与型号,基本配置和参数等,与投档产品信息不符的;

  (五)不在我省补贴范围内的机具参与投档的;

  (六)不符合资质要求、资质到期未续展机具参与投档的;

  (七)补贴额比例超过投档系统设定预警比例的;

  (八)补贴投档机具参数不符合我省发布的相关档次参数的;

  (九)投档机具有相关举报、投诉的;

  (十)其它可能影响政策规范实施的投档异常情形。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补贴申请环节异常情形:

  (一)购机税控发票金额与实际销售金额不一致的;

  (二)单人多台套申请补贴的;

  (三)短期内大批量申请补贴的;

  (四)同人连年购置同类机具申请补贴的;

  (五)区域适应性差的机具申请补贴的;

  (六)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测算比例15个百分点以上的;

  (七)其它可能影响政策规范实施的补贴申请异常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机具核验环节异常情形:

  (一)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机具名称、生产企业、型号、发动机号(不带动力的可不核验)、出厂编号与所购实物机具铭牌显示信息不一致的;

  (二)所购实物机具铭牌显示信息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对应的机具信息不一致的;

  (三)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经销企业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对应的经销信息不一致的;

  (四)机具铭牌没有永久性固定、出厂编号非唯一或不符合要求的;

  (五)《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信息与农机安全监理系统推送给辅助管理系统的牌证信息、机具信息不一致的;

  (六)违反农机产品“三包”规定、不积极处置引起投诉或者补贴机具多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七)其它可能影响政策规范实施的补贴机具核验异常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规处理环节异常情形:

  (一)调查核实过程中产销企业存在违规行为,不配合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调查核实发现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三)相关企业和人员无法联系的;

  (四)其他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违规处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发现异常情形,按照下列规定报告和调查:

  (一)异常情形报告采用书面方式,逐级上报;

      (二)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发现或受理的异常情形线索,要认真组织分析排查,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三)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如发现涉及全局性、系统性风险异常情形,及时向农业农村部农机化司报告。

  第九条 对异常情形调查核实后涉及违规的,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处理,处理情况逐级上报。

  第十条 本制度由海南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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