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关于征求《2024-2026年江苏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各设区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4〕3号)有关规定,我厅研究起草了《2024—2026年江苏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单位建议。相关修改意见请于7月4日前反馈省农业农村厅农机管理处。联系电话:025-86263046、86263069。
电子邮箱:jsnj2019@sina.com。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6月26日
2024-2026年江苏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中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和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锚定建设农业强省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充分发挥效益为主线,以推动科技自主创新、智能绿色低碳发展为路径,坚持开拓创新、公平公正、优机优补、严惩违规,支持广大农民群众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引领农机研产推用全链协同,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为确保守住粮食安全和促进农民增收、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以及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供坚实支撑。
二、实施重点
(一)突出支持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以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为着力点,将更多先进适用机具有序纳入我省补贴范围。聚焦机播(机插)增产和机收减损,重点支持高性能播种机、智能高速插秧机、大型智能高端联合收获机械等有助于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丘陵山区农业生产急需、农机装备补短板、农业其他领域急需,以及事关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等农业机械(以下统称“重点机具”)的推广应用。
(二)突出支持农机科技自主创新和安全可控。结合全省丘陵山区适用小型机械研发制造推广应用先导区建设,开展鉴定机制创新,开辟急需适用农机鉴定“绿色通道”,在协同建设先导区省份间开展创新产品补贴资质互认。科学规范采信农机产品质量认证和第三方机构检验检测结果,有力有效提升农机鉴定能力,加快推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机新产品取得补贴资质。对被农业农村部纳入“黑名单”的认证机构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认证结果或检测结果不予采信。
(三)突出优化补贴标准调整。提高部分重点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从30%提高到35%,其中包括经省级及以上农机鉴定(认证)机构鉴定或认证(可采信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报告)并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的新能源农机(混合动力或电动等重点机具)。对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实行降低补贴标准、退坡处理直至退出补贴范围。
(四)突出支持先行先试。深化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逐步推广与农机作业量挂钩的兑付补贴资金的操作方式。鼓励探索对参与防灾减灾的机具达到一定作业量后适当给予应用补贴的方式方法。持续实施好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加快先进适用短板创新机具研发制造、熟化定型和推广应用。
(五)突出强化补贴监管。运用全国农机作业指挥调度平台及地方平台,推进补贴机具唯一身份识别,发挥大数据信息优势,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和多部门联动,完善省、市、县三级监管机制,全流程加强补贴机具研产推用各环节监督管理。鼓励支持农机行业协会发挥引领行业自律功能,强化社会监督。
(六)突出提升服务效能。优化简化资金兑付流程,增加结算批次,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提高补贴办理便利性,确保及时兑付。加强补贴资金管理,落实专款专用要求,加大对超期不兑付、兑付慢问题治理力度,补贴预算执行情况与下一年度资金安排挂钩。
三、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补贴范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在全省范围内实施。省属单位(国有农场、监狱等)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一并纳入所在县(市、区,简称“县级”)统一操作。
(二)补贴机具。
1.常规机具。
我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简称“我省补贴范围”)为XX大类XX个小类XXX个品目,其中中央财政资金补贴范围XX大类XX个小类XXX个品目,省级财政资金补贴范围X大类X个小类XX个品目(详见附件1)。补贴机具品目优先保障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机收减损、农机装备补短板、农业其他领域发展急需,以及事关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等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对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不符合本省实际应用情况、群众反映问题较多、实际使用性能较差的机具建立清单,分别按照降低补贴标准、退坡或退出补贴范围等方式处理。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农业生产需要,从我省补贴范围中选取确定本地补贴机具品目。
全面开展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按有关规定引导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农业领域规范应用;补贴对象调整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补贴操作要求与常规补贴产品保持一致,对产品及生产企业条件的相关要求,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调整。我省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具体方案另行通知。
常规机具必须是我省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等有效期范围内。
对于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资质,必须具备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资质采信认证机构颁发的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如有调整,另行发文通知。
2.农机创新产品。
包括专项鉴定产品和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其中,中央财政资金农机创新产品补贴,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有关要求实施。
除上述机具外,市县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可列入市县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各地自定,补贴额测算比例不得超过35%,不得占用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
四、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省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统筹考虑、合理制定发布我省补贴额一览表(另发),补贴额测算比例、单机补贴限额等,按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有关要求执行。每个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最高限额分别为60万元和100万元。
保持补贴额总体稳定,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测算比例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不对外公布具体产品的补贴额。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测算比例15个百分点以上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组织调查,并将调查情况经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并组织对相关产品及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视情况及时调整。发现同档次同品质的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综合研判后,应当及时相应下调此档机具补贴额,如发现劣质产品以低价扰乱市场秩序的,要严肃查处。
五、资金分配与使用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
(一)资金分配。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资金需求摸底、分配等工作,不突破县级需求上限分配资金,可动态调减资金结转量大、政策实施风险高、资金使用效益低、上年资金兑付率较低地区的预算规模。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定期调度和通报市县资金使用进度,督促相关市县优先使用结转资金,督促预算执行较慢地区加快使用,并按需组织开展县际余缺调剂,及时将实施进度低于序时进度县(市、区)的补贴资金调增给需求较大的县(市、区),确保不发生资金大量结转,促进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紧平衡。对于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地区以及预算执行进度严重滞后的地区,扣减下一年度补贴资金预算。
补贴资金不能满足兑付需求的市县,不得实施累加补贴。因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重大战略需要、农业生产急需适用等情况,需实施累加补贴的,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须制订本地区累加补贴实施方案,经市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审核报省,由省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联合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后再行实施。禁止以推广补助等奖补名义违规实施农机累加补贴。未按程序报备自行实施的,将扣减相关市县下一年度购机补贴资金预算。
(二)农机创新产品资金分配与使用。对农机创新产品,由省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年度资金使用规模。其中,中央财政资金农机创新产品年度使用资金量按农业农村部、财政部要求确定。由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确认的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重大战略需要、农业生产急需的农机创新产品不占用我省年度使用资金规模指标。
(三)组织开展创新试点。
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对具备作业信息化监测条件的大型、智能、复式、高端、绿色农机以及重点推广的机具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补贴按照7:3的比例分两次定额兑付,即在购机核验合格后按程序兑付70%的补贴资金,第二年在所购机具达到规定的年度作业量后,再兑付30%的补贴资金。对第三年、第四年连续两年完成年度作业量的农机,分别按照定额补贴资金的10%、10%予以激励补贴。我省依据实际情况确定补贴范围,制定实施方案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后组织实施。
组织开展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支持结合我省生产实际,按照生产急需、前沿引领、自主安全、集中突破的要求,分区域、分产业、分品种、分环节梳理研发制造、熟化定型、推广应用优势资源,形成农机短板目录,排出优先序,编制项目化方案,动员和遴选企业及科研力量开展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我省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施方案,按规定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后组织实施。
(四)支出责任与兑付。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按中央财政补贴范围实施,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统筹用于中央和省级补贴范围实施。中央、省级财政安排资金优先用于以往年度已录入但尚未兑付及当年已购机的补贴申请,并通过办理服务系统予以体现。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纳入责任制考核。省、市、县级财政部门要单独安排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包括政策实施绩效考核、机具核验、信息化建设、第三方抽查核验等工作经费,保证惠农补贴政策规范廉洁高效实施。
六、操作实施流程
我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乡镇受理、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当地乡镇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一)发布实施规定。省级及以下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本地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和方案、操作程序、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其中,按年度明确剔除出补贴范围和实行降标的机具品目或档次,并留出过渡期。
(二)组织机具投档。省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工作规范(试行)》(农办机〔2019〕7号)和《江苏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投档工作办法》(苏农办机〔2022〕8号)等要求,组织省农机试验鉴定机构通过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平台,常年受理企业投档,分批组织开展审核,公示公布投档结果,并导入江苏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严格投档资料审核,组织相关专家严格审查投档信息,对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产品、新推广产品、首次申请列入补贴范围产品、价格明显背离同类同档产品、结构过于简单产品、非常规产品等机具(以下简称“高风险机具”)和成套设施装备,采取交叉互审等方式严格审核。推动区域范围内省份统一投档审核。从严整治不实投档行为,对超范围投送产品、低档高投等造成品目和档次错误的,按规定严肃查处;对多次或重复发生提供不实投档资料违规行为的农机生产企业,按有关规定从重或加重处理。
(三)现场演示评价。省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省农机技术推广服务机构,重点对高风险机具规范组织开展现场演示评价或验证,形成报告。现场演示评价或验证发现有问题的,对相关产品及时采取封闭措施,并开展调查。调查结束后,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及鉴定(认证)及检验检测工作的,可视情暂停采信相关机构的证书(报告),将调查情况及时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由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决定是否恢复采信,对于在鉴定(认证)及检验检测工作中多次发生问题的,将相关机构纳入“黑名单”,并不予采信其出具的鉴定(认证)证书(报告)。
(四)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保留转账付款交易记录,原则上购机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五)受理补贴申请。乡镇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购机者完成签字确认的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告知购机者,做好咨询答疑。各地可结合实际,根据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设置购机者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的上限及其申请条件等。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带有人脸识别等功能的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录入补贴申请信息。引导购机者在录入信息后,及时向乡镇农业农村部门提交包括转账付款记录在内的补贴申请资料,非本县域的购机者应提供县级实施方案中规定的相应材料。县级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或超过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调剂资金)时,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可继续录入进行预登记,但应及时告知购机者有关情况。
(六)机具核验。鼓励县乡农业农村部门探索多种核验方式,提高补贴机具核验水平。将纳入我省信息化监测管理补贴机具完成规定作业面积或作业量作为核验的前提条件,并探索打造农机管理干部、农机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有经验有意愿的农机使用一线“土专家”和农机手参加的核验队伍,切实强化核验工作人力资源保障。对所有补贴机具,应逐台核验;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以及当地初次出现的高补贴额机具,在安装完成且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进行现场核验和补贴兑付;对成套设施装备,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可组织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开展核验。对单个购机者一次性购机5台以上及一个年度内购机10台以上的机具情况,要重点加强核验。
(七)审验公示信息。县乡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并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鼓励各地开展电子签名、远程视频核验。农业农村部门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县级应在实施方案中明确乡镇、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的审验时间,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验和公示。购机者线下申请结算补贴资金的档案由乡镇农业农村部门归集整理,交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集中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5年;全流程线上办理由县级保存,保存期为5年。
购机者与经销商协商同意对已补贴机具退货的,须经乡镇农业农村部门初审后,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同意。退货的购机者按照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同意退货证明,首先将补贴资金退回县级财政部门,然后凭县级财政部门出具的已收到补贴资金退回证明,到经销商办理退货。退回的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纳入当年补贴资金计划,继续使用。
(八)兑付补贴资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公示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县级财政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按照财政惠农一卡通管理要求,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注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因资金不足或违法违规处理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做细政策解读,告知并稳定购机者预期,同时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各地当年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开展情况与下年资金安排挂钩。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原因确实难以完成兑付的,可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登记申请,在下一个年度优先予以兑付。省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农业生产需求,可指定有关品目(或档次)优先录入、优先兑付。
(九)组织抽查。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或由专业农机人员和基层工作人员,加强对高风险机具和成套设施装备等的抽查,重点对单一产品购置较为集中、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一主体连年重复购置、机具适应性和购置数量与购机者生产经营服务所需不相符等情形进行查核并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警,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评估,涉嫌违规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并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要向司法机关移交严处。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七、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各地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共同组织做好本地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工作。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重点提高县乡两级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意识。县级要加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领导小组建设,切实担负起政策实施领导责任。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深入落实市级及以下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审核监管责任和财政部门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要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
(二)创新鉴定,强化支撑。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鉴定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农机企业申请鉴定的属地管理责任,强化证前核查证后监督,按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有关要求组织开展新能源农机(混合动力或电动等重点机具)、大型高端智能绿色重点机具的鉴定任务。我省鉴定能力不足的,可委托外省有鉴定能力的机构鉴定,并组织相关鉴定机构和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及农机推广机构开展全流程监管。用好我国工业系统检验检测体系成果,联合有关部门加快提升农机试验鉴定(认证)及检验检测能力,加强鉴定(认证)证书及其采信的检验检测报告等投档资料规范性抽查,对多次或重复出现问题以及违规风险较大的鉴定(认证)机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建立健全鉴定(认证)补贴联动机制,对鉴定(认证)过程中发现的粗制滥造、可靠性差、适用性差、涉嫌非农用等异常情形,要及时形成工作清单,加强对有关企业的跟踪监管,严把鉴定(认证)证书发放关口;对在本省销售使用的补贴机具进行抽查核验,发现问题的要及时调查处理,同时采取封闭措施,商属地财政部门后,暂停受理相关产品的补贴申请,并将相关情况发送有关鉴定(认证)机构。
(三)优化服务,提升效能。依托办理服务系统,动态分析基层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办理补贴申请具体时限,及时预警和定期通报超时办理行为,督促各地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料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畅通产业链供应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高补贴机具核验信息化水平,加快农机试验鉴定(认证)及检验检测、机具投档、牌证管理、补贴资金申领等环节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积极探索补贴申请、电子签名、远程视频核验、资金兑付全流程线上办理新模式。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大补贴政策宣传力度,综合运用各类媒体和多种宣传方式,通过补贴政策信息上门、指导服务上门等,全方位开展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度和实施透明度,要及时主动回应购机者关注的重点事项,正确引导舆论,稳定购机者预期,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和农机企业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健全完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各地要认真执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和《江苏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苏农规〔2019〕9号)、《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异常情形报告制度》(苏农机〔202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监管工作的意见》(苏农机〔2024〕3号)等要求,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风险防控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更加严格实施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省农机技术推广服务机构组织抽取部分机具进行适应性评价,并形成报告。要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强化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牵头,其他部门支持的联合查处和省际联动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从严整治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予以查处,有力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县级继续全覆盖建立并执行五项基层内部控制制度,要针对性调整完善“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方案制订、补贴申请受理审核与结算、补贴监管与违规投诉处理、政策宣传与信息公开、绩效管理”五个主要环节的基层内部控制制度并延伸至乡镇。
各设区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加强对县级制定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工作方案的指导审核。每年12月25日前,将本年度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含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报告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附件:1.2024-2026年江苏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江苏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安装确认表(参考格式)
3.江苏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相关职责
附件1
2024-2026年江苏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大类 | 小类 | 中央财政补贴品目 | 省级财政补贴品目 |
(XX大类XX个小类XXX个) | (X大类X个小类X个) | ||
1.耕整地机械 | 1.1耕地机械 | 1.1.1犁 | |
1.1.2旋耕机 | |||
1.1.4耕整机 | |||
1.1.5深松机 | |||
1.1.6开沟机 | |||
1.1.7挖坑(成穴)机 | |||
1.耕整地机械 | 1.2整地机械 | 1.2.1耙(限圆盘耙、驱动耙) | |
1.2.2埋茬起浆机 | |||
1.2.3起垄机 | |||
1.2.4筑埂机 | |||
1.2.5灭茬机(不含平茬机、宿根整理机) | |||
1.2.6铺膜机 | |||
1.耕整地机械 | 1.3耕整地联合作业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 1.3.1联合整地机 | |
1.3.2深松整地联合作业机 | |||
2.种植施肥机械 | 2.1种子播前处理和育苗机械设备 | 2.1.1种子催芽机 | |
2.1.2苗床用土粉碎机 | |||
2.1.3育秧(苗)播种设备 | |||
2.1.4营养钵压制机 | |||
2.种植施肥机械 | 2.2播种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 2.2.1条播机 | |
2.2.2穴播机 | |||
2.2.3单粒(精密)播种机 | |||
2.2.4根(块)茎种子播种机 | |||
2.种植施肥机械 | 2.3耕整地播种作业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 2.3.1旋耕播种机 | |
2.3.2铺膜(带)播种机 | |||
2.3.3秸秆还田整地播种机 | |||
2.种植施肥机械 | 2.4栽植机械 | 2.4.1插秧机 | |
2.4.2抛秧机 | |||
2.4.3移栽机 | |||
2.种植施肥机械 | 2.5施肥机械 | 2.5.1施肥机 | |
2.5.2撒(抛)肥机 | |||
2.5.3侧深施肥装置 | |||
3.田间管理机械 | 3.1中耕机械 | 3.1.1中耕机 | |
3.1.2田园管理机 | |||
3.1.3割草机(含果园无人割草机) | |||
3.田间管理机械 | 3.2植保机械 | 3.2.1喷雾机 | |
3.2.2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可含撒播等功能) | |||
3.田间管理机械 | 3.3修剪防护管理机械 | 3.3.1修剪机 | |
3.3.2枝条切碎机 | |||
3.3.3去雄机 | |||
3.3.4埋藤机 | |||
3.3.5农用升降作业平台 | |||
4.灌溉机械 | 4.1喷灌机械 | 4.1.1喷灌机 | |
4.灌溉机械 | 4.2微灌设备 | 4.2.1微喷灌设备 | |
4.2.2灌溉首部 | |||
5.收获机械 | 5.1粮食作物收获机械 | 5.1.2玉米剥皮机 | |
5.1.4谷物联合收割机 | |||
5.1.5玉米收获机 | |||
5.1.6薯类收获机 | |||
5.收获机械 | 5.2棉麻作物收获机械 | 5.2.1棉花收获机 | |
5.收获机械 | 5.3油料作物收获机械 | 5.3.1大豆收获机 | |
5.3.2花生收获机 | |||
5.3.3油菜籽收获机 | |||
5.3.4葵花籽收获机 | |||
5.收获机械 | 5.4糖料作物收获机械 | 5.4.4甜菜收获机 | |
5.收获机械 | 5.5果菜茶烟草药收获机械 | 5.5.1叶类采收机 | |
5.5.2果类收获机 | |||
5.5.3瓜类采收机 | |||
5.5.4根(茎)类收获机 | |||
5.收获机械 | 5.6秸秆收集处理机械 | 5.6.1秸秆粉碎还田机 | |
5.收获机械 | 5.7收获割台 | 5.7.1大豆收获专用割台 | |
5.7.2玉米收获专用割台 | |||
6.设施种植机械 | 6.1食用菌生产设备 | 6.1.1菌料灭菌设备 | |
6.1.2菌料装瓶(袋)机 | |||
7.田间监测及作业监控设备 | 7.1田间作业监控设备 | 7.1.1辅助驾驶(系统)设备(含渔船用) | |
8.种植业废弃物处理设备 | 8.1农田废弃物收集设备 | 8.1.1残膜回收机 | |
8.种植业废弃物处理设备 | 8.2农作物废弃物处理设备 | 8.2.1生物质气化设备 | |
8.2.2秸秆压块(粒、棒)机 | |||
9.饲料(草)收获加工运输设备 | 9.1饲料(草)收获机械 | 9.1.1割草(压扁)机 | |
9.1.2搂草机 | |||
9.1.3打(压)捆机 | |||
9.1.4草捆包膜机 | |||
9.1.5青(黄)饲料收获机 | |||
9.1.6打捆包膜机 | |||
9.饲料(草)收获加工运输设备 | 9.2饲料(草)加工机械 | 9.2.1铡草机 | |
9.2.2青贮切碎机 | |||
9.2.3饲料(草)粉碎机 | |||
9.2.4颗粒饲料压制机 | |||
9.2.5饲料混合机 | |||
9.2.6饲料膨化机 | |||
9.2.7全混合日粮制备机 | |||
9.饲料(草)收获加工运输设备 | 9.3饲料(草)搬运机械 | 9.3.1饲草捆收集机 | |
10.畜禽养殖机械 | 10.1畜禽养殖成套设备 | 10.1.1蜜蜂养殖设备 | |
10.畜禽养殖机械 | 10.2畜禽养殖消杀防疫机械 | 10.2.1药浴机 | |
10.畜禽养殖机械 | 10.3畜禽繁育设备 | 10.3.1孵化机 | |
10.畜禽养殖机械 | 10.4饲养设备 | 10.4.1喂(送)料机 | 10.4.2养殖场料塔(仓)设备(专项鉴定) |
11.畜禽产品采集储运设备 | 11.1畜禽产品采集设备 | 11.1.1剪毛机 | |
11.1.2挤奶机 | |||
11.1.3生鲜乳速冷设备 | |||
11.1.4散装乳冷藏罐 | |||
11.畜禽产品采集储运设备 | 11.2畜禽产品储运设备 | 11.2.1储奶罐 | |
12.畜禽养殖废弃物及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 12.1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备 | 12.1.1清粪机 | |
12.1.2畜禽粪污固液分离机 | |||
12.1.3畜禽粪便发酵处理设备 | |||
12.1.4畜禽粪便干燥设备 | |||
12.1.5畜禽粪便翻堆设备 | |||
12.1.6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 |||
12.畜禽养殖废弃物及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 12.2病死畜禽储运及处理设备 | 12.2.1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 |
13.水产养殖机械 | 13.1水产养殖成套设备 | 13.1.1网箱养殖装置 | |
13.水产养殖机械 | 13.2投饲机械 | 13.2.1投(饲)饵机 | |
13.水产养殖机械 | 13.3水质调控设备 | 13.3.1增氧机 | |
13.3.2水质调控监控设备 | |||
14.捕捞机械设备 | 14.1绞纲机械 | 14.1.1绞纲机 | |
14.捕捞机械设备 | 14.2其他捕捞机械设备 | 14.2.1船用油污水分离装置 | |
15.种子初加工机械 | 15.1种子初加工机械 | 15.1.1种子清选机 | |
15.1.2种子包衣机 | |||
16.粮油糖初加工机械 | 16.1粮食初加工机械 | 16.1.1粮食清选机 | 16.1.5金属储粮筒仓 |
16.1.2谷物(粮食)干燥机(烘干机) | |||
16.1.3碾米机 | |||
16.1.4粮食色选机 | |||
16.粮油糖初加工机械 | 16.2油料初加工机械 | 16.2.1油菜籽干燥机 | |
16.2.2油料果(籽)脱(剥)壳机 | |||
18.果菜茶初加工机械 | 18.1果蔬初加工机械 | 18.1.1果蔬分级机 | |
18.1.2果蔬清洗机 | |||
18.1.3水果打蜡机 | |||
18.1.4果蔬干燥机 | |||
18.1.5脱蓬(脯)机 | |||
18.1.6青果(豆)脱壳机 | |||
18.1.7干坚果脱壳机 | |||
18.1.8果蔬去籽(核)机 | |||
18.1.9果蔬冷藏保鲜设备 | |||
18.果菜茶初加工机械 | 18.2茶叶初加工机械 | 18.2.1茶叶做青机 | |
18.2.2茶叶杀青机 | |||
18.2.3茶叶揉捻机 | |||
18.2.4茶叶压扁机 | |||
18.2.5茶叶理条机 | |||
18.2.6茶叶炒(烘)干机 | |||
18.2.7茶叶清选机 | |||
18.2.8茶叶色选机 | |||
18.2.9茶叶输送机 | |||
20.农用动力机械 | 20.1拖拉机 | 20.1.1轮式拖拉机 | |
20.1.3履带式拖拉机 | |||
21.农用搬运机械 | 21.1农用运输机械 | 21.1.1田间搬运机 | |
21.1.2轨道运输机 | |||
22.农用水泵 | 22.1农用水泵 | 22.1.1潜水电泵 | |
22.1.2地面泵(机组) | |||
23.设施环境控制设备 | 23.1设施环境控制设备 | 23.1.1拉幕(卷帘)设备 | |
23.1.2加温设备 | |||
23.1.3湿帘降温设备 | |||
24.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 24.1平地机械(限与拖拉机配套) | 24.1.1平地机 | |
24.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 24.2清理机械 | 24.2.1捡(清)石机 |
附件2
江苏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安装确认表(参考格式)
购机者名称 | 安装地点 | |||
联系电话 | ||||
产品名称 | 出厂编号 | |||
发票号码 | ||||
生产企业名称 | 经销企业联系人 | |||
经销企业名称 | 经销企业联系电话 | |||
品目 | ||||
内容 | 补贴额一览表及产品规定配置参数要求 | 实际安装情况 | ||
1 | 规格型号 | |||
2 | 功率 | |||
3 | 容积 | |||
4 | …… | |||
说明 | 按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及产品规定的配置、参数等验收 | |||
供货单位签字盖章(日期): | 购机者 | |||
签字 | ||||
乡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形式核实意见 | 合格()不合格()签字盖章 | |||
(日期): |
注:县农业农村局对补贴机具安装确认事项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对专业要求较高的补贴产品可委托社会专业机构核实并经县农业农村局确认。
附件3
江苏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相关职责
一、省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省农业农村部门
1.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全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补贴额一览表,组织全省实施。
2.组织机具投档。
3.组织对高风险机具开展现场演示评价或验证。探索补贴机具适应性评价制度,组织抽取部分机具进行适应性评价。
4.加强对全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相关信息系统管理,确保补贴系统安全规范高效运行。
5.做好补贴政策宣传,组织信息公开工作。
6.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
7.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组织做好补贴异常情形报告、咨询投诉和违规调查处理工作。
8.加强绩效管理,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9.会同省财政部门按要求严格控制累加补贴。
10.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机鉴定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省财政部门
1.履行法定支出责任,积极配套省级财政资金。
2.会同省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资金需求摸底、测算分配等工作,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按需开展市县余缺调剂。
3.督促和指导基层财政部门做好补贴资金兑付。
4.加强补贴资金监管。
5.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包括政策实施绩效考核、机具核验、信息化建设、第三方抽查核验等工作经费。
二、设区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
1.加强对县级制定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工作方案、内控制度等指导审核,并组织实施。
2.加强对本地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相关信息系统管理,确保补贴系统安全规范高效运行。
3.加大补贴政策宣传力度,组织全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4.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
5.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组织做好补贴异常情形报告、咨询投诉和违规调查处理等工作。
6.加强绩效管理,会同财政部门每年对县级补贴实施过程至少组织2次专项检查。
7.探索补贴机具适应性评价制度,对县级年度补贴机具适应性评价报告进行审核。
8.会同设区市财政部门按要求严格控制累加补贴。
9.各设区市可根据实际,确定有关机具喷印监督标识。
(二)设区市财政部门
1.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测算分配资金,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按需开展市辖区余缺调剂。
2.督促和指导基层财政部门做好补贴资金兑付。
3.加强补贴资金监管。
4.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包括政策实施绩效考核、机具核验、信息化建设、第三方抽查核验等工作经费。
三、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1.会同县级财政部门制定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2.加强对本县域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相关信息系统管理;确保补贴系统高效规范安全运行。
3.加大补贴政策宣传力度,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4.组织开展县乡补贴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
5.对补贴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公示,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确保按规定时限办理。
6.加强对高风险机具和成套设施装备等的抽查,重点对单一产品购置较为集中、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一主体连年重复购置、机具适应性和购置数量与购机者生产经营服务所需不相符等情形进行查核。
7.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组织做好补贴异常情形报告、咨询投诉和违规调查处理等工作。
8.加强绩效管理,做好补贴政策实施总结。
9.探索补贴机具适应性评价制度,对本辖区内新进品牌机具进行适应性评价,形成评价报告。
10.会同县级财政部门按要求严格控制累加补贴。
11.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补贴机具经销企业监管,重点检查参与补贴政策实施的责任义务履行和承诺践诺情况,加大违法违规警示教育宣传。
12.做好补贴档案材料整理保管工作,按要求报送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总结。
(二)县级财政部门
1.做到补贴资金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
2.按规定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补贴资金,将兑付情况及时反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3.因资金不足或违法违规处理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做细政策解读,告知并稳定购机者预期,同时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
4.加强补贴资金监管。
5.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包括政策实施绩效考核、机具核验、信息化建设、第三方抽查核验等工作经费。
四、乡镇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职责
1.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做好补贴异常情形报告、咨询投诉和违规调查等工作。
2.做好政策宣传,受理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
3.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鼓励探索多种核验方式,提高补贴机具核验水平。重点对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4.加强对高风险机具和成套设施装备等的抽查,重点对单一产品购置较为集中、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一主体连年重复购置、机具适应性和购置数量与购机者生产经营服务所需不相符等情形查核。
5.对本地当年新增品目机具在农时作业季节进行延伸跟踪评价,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书面上报。
6.做好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相关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五、补贴机具生产、经销企业主要职责
(一)补贴机具生产企业
1.遵守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相关规定,合法合规经营,不得有骗补、套补违法违规行为。
2.按照投档要求,通过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信息化自主投档平台真实、准确投档,加强投档信息审核,不超范围投送产品、低档高投等造成品目和档次错误。
3.自主确定和公布补贴产品经销企业,指导监督授权经销企业遵守补贴政策各项规定,并对经销企业的违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4.正确宣传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供应符合规定的农机产品,自觉抵制和积极配合主管部门整治违规产品各种行业乱象,规范真实使用补贴产品标志标识。
5.持续强化以质量保障能力为核心的工厂条件建设,确保出厂的每一件产品与鉴定(认证)和检测的样机保持一致。
6.将补贴机具销售、售后服务、退换机等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定期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中本企业数据相互校核,筛查机具、补贴、所有人、使用人等信息是否相符相适。
7.通过非现金方式与经销商结算补贴机具购机款,确保资金往来全程留痕备查。
8.对经销商出具给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发票、合格证等补贴申请资料和牌证申领资料进行核对,筛查补贴比例、发票金额、机具信息等是否真实有效、符合规定。
9.加强内部管理,防范经销商和内部不法人员有组织地通过收集农民身份证明、虚开发票、虚购报补、重复报补等方式骗套、抢占补贴行为,发现异常情况后,主动自查自纠,并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10.严格执行农机产销企业参与江苏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承诺制,主动报告异常情况,及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
11.承担违反政策规定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等后果,主动退回违规行为涉及的补贴资金,接受主管部门处理。
(二)补贴机具经销企业
1.遵守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相关规定,合法合规经营,不组织、不参与骗套补贴违法违规行为。
2.正确宣传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供应符合规定的农机产品,自觉抵制和积极配合主管部门整治违规产品各种行业乱象,开具金额与实际销售价格相符的发票。
3.规范真实使用补贴产品标志标识,按要求喷印监督标识,做好售后服务。
4.协助做好补贴机具的安装、验收等工作,指导帮助购机者通过手机APP录入补贴申请信息,严禁代替购机者到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5.通过非现金方式与生产企业结算补贴机具购机款,确保资金往来全程留痕备查。
6.台账资料完整规范,主动接受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检查。
7.对购机者符合规定的退(换)货要求,首先确认购机者尚未领取补贴或已将领取的补贴退回财政部门后,再为其办理退(换)货,并主动报告当地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
8.严格执行农机产销企业参与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承诺制,主动报告异常情形,及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
9.承担违反政策规定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等后果,主动退回违规行为涉及的补贴资金,接受主管部门处理。
六、购机者主要职责
1.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保留转账付款交易记录,原则上购机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2.购置牌证管理机具的,按规定先行办理牌证手续。
3.自主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4.在申请补贴时提供包括转账付款记录在内的申请资料,对提供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5.配合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办理机具核验和抽查。
6.主动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发现的相关异常情况。如违反承诺及补贴政策有关要求,自愿接受处理并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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