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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关于开展广西2024年省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产品证书有效期内核验工作的通知

广西农机中心 2024年04月18日

  各有关农机生产企业:

  为加强省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产品证书有效期内管理,规范农业机械鉴定证书和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标志使用,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3号)、《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农机发〔2019〕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实施细则》(桂农机鉴〔2021〕16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广西2024年省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产品证书有效期内核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验依据

  (一)《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3号)。

  (二)《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农机发〔2019〕3号)。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实施细则》(桂农机鉴〔2021〕16号)。

  (四)被核验产品相应的农机试验鉴定大纲。

  (五)《关于做好柴油机排放标准升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获证产品信息变更等相关工作的通知》(农机化总站〔2022〕47号)。

  二、核验对象、范围及人员的确定

  (一)核验对象及范围

  核验分为专项核验和日常核验。

  1.专项核验对象。涉嫌存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所列情形的试验鉴定证书2张,根据以下具体情况直接确定。

  (1)质量调查结果需整改的证书产品。

  (2)2022年以来被举报企业的部分获证产品

  (3)2022年证书信息中地址变更的企业部分获证产品。

  (4)部分配套柴油机排放升级国四产品。

  (5)近5年历次核验未抽查到的企业产品。

  2.日常核验对象。从2022年以来广西农机中心鉴定站核发的试验鉴定证书中随机抽取40张,抽取过程全程记录,由自治区农机中心纪委派纪检委员现场监督。

  (二)核验人员确定

  核验人员采用随机方式抽取产生,从广西农机中心鉴定站具备工程师职称资格以上的农机鉴定员中抽取2人担任核验组组长,从其余的农机鉴定员中随机抽取6人担任组员。抽取过程全程记录,由自治区农机中心纪委派纪检委员现场监督。

  核验对象及核验人员抽签结果及具体分工详见附件1。

  三、样机确定

  核验所有样机必须为发证后生产的,可在生产者明示的合格产品存放处获得,也可在市场或使用现场获得。在使用现场获得的机具须优先选择已获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的机具,在市场或使用现场获得的样机应由生产者提供加盖其公章的书面说明确认样机合格。

  四、核验内容和方式

  (一)核验内容

  1.生产者名称、地址一致性

  当生产者与生产厂相同时,检查生产者营业执照与鉴定证书上生产者名称及注册地址的一致性。

  当生产者与生产厂不同时,检查生产厂营业执照与鉴定报告、证书上生产厂名称及注册地址的一致性。

  如生产者名称及注册地址发生变更,是否在3个月内申请证书信息变更。

  2.获证产品一致性

  检查样机铭牌上的产品型号和产品名称与鉴定证书和鉴定报告中内容是否一致,国四升级产品型号是否与全国鉴定平台中产品型号一致;整机结构型式、主要技术参数及关键部件配置与鉴定检验报告是否一致。

  如产品发生变更,相关变更是否符合变更时有效的鉴定大纲规定,是否有自主变更审批文件或鉴定机构出具的变更确认报告。因排放升级引起的产品变更,是否符合《关于做好柴油机排放标准升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获证产品信息变更等相关工作的通知》(农机化总站〔2022〕47号)规定。重点关注拖拉机产品国四升级时翻倾防护装置等自主变更情况。

  3.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

  检查试验鉴定证书是否存在冒用、错用和伪造等情况。检查推广鉴定标志的制作和使用过程是否存在冒用、错用、乱贴标志等情况,格式和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等。

  (二)核验方式

  1.现场核验

  现场调阅审查相关记录和样机核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远程核验

  如确因养殖场防疫等特殊原因无法对产品进行现场核验的,以远程检查方式开展产品一致性检查。生产者指定人员确定证后核验样机为获证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符合大纲对样品的相关要求,并对照铭牌读出样机型号、名称、出厂编号等信息。核验组按照获证企业提供的推广鉴定报告、变更报告(如有),通过视频对照样机进行逐一确认并填写记录表。远程核验方式应留存视频及照片,且能够正常打开、图像清晰,并在核验检查报告中注明。

  五、判定规则

  核验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和“整改确认后合格”三种。判定规则如下:

  (一)合格判定

  全部核验内容均满足要求时,核验结果为“合格”。

  (二)不合格判定

  核验发现存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及以下情况之一的,核验结论为“不合格”。

  1.产品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出现集中的质量投诉后生产者未在规定期限内解决的。

  2.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点发生改变在3个月内未申请变更的。

  3.产品结构、型式和主要技术参数变化超出限定范围未重新申请鉴定的。

  4.在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

  5.通过欺诈、贿赂等手段获取鉴定结果或者证书的。

  6.涂改、转让、超范围使用农机鉴定证书和标志的。

  7.存在侵犯专利的。

  8.生产者经确认处于破产清算的。

  9.生产者拒绝接受核验、无法提供样机、整改逾期未完成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核验组在确定上述部分不合格情形时应遵循以下方法:

  1.证书中包含多个产品时,均应同时进行核验。当主机型产品核验结果为不合格时,证书的核验结果为不合格。

  2.产品结构、型式和主要技术参数变化超出限定范围是指未按规定变更或超出鉴定大纲的变更限定范围。产品发生变更的,应提供自主变更文件或鉴定机构出具的变更确认报告(已提交变更申请的除外),依据变更时有效鉴定大纲中关于产品变更的规定进行审查,不能提供变更文件或不符合变更规定的判定为不合格。

  3.生产者经确认处于破产清算是指查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办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公告,确认生产者处于清算组公告注销状态且为破产清算的。

  4.生产者拒绝接受核验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拒绝核验人员依规进入现场或介入某个环节、过程进行核验。

  (2)对核验人员依规进行的核验不予配合。“不予配合”指生产者对核验人员依规进行的核验拒不提供有关情况或力所能及的必要条件,如拒绝提供证明文件,在不合格或需整改事实明确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拒绝在相关文件中签字确认核验结果等。

  (3)拖延核验人员依规进行的核验。“拖延”指生产者对核验人员实施核验时提出的合理要求故意不在合理期限内予以答复或满足,如推脱负责人外出等,不在核验人员提出的合理时限内(自核验人员联系生产者联系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配合接受核验。

  (4)阻碍核验人员依规进行的核验。“阻碍”指生产者故意阻止核验人员发现存在的问题或记录必要的证据,如阻止核验人员对不合格项进行拍照留证等。

  (5)采取暴力、威胁、聚众干扰等方法阻扰核验人员实施核验。

  5.无法提供样机指自核验人员联系生产者联系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生产者在生产场所内、市场或使用现场处均无法提供经生产者确认的合格样机。

  (三)整改确认后合格判定

  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现除不合格情形外存在其它不符合要求的,可在自现场核验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整改符合要求的,核验结果为“整改确认后合格”。

  当证书中包括多个产品时,主机型产品核验结果为合格,部分涵盖机型不合格时,应进行整改,生产者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证书有效期内变更申请,减少不合格涵盖型号的,核验结果为“整改确认后合格”。

  六、注销情形

  出现注销情形不作判定。注销情形包括:

  (一)生产者申请注销的。

  (二)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实行注册管理的。

  (三)国家明令淘汰的。

  (四)生产者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明生产者状态为吊销的,包括“吊销、未注销”和“吊销、已注销”)。

  (五)无法联系生产者,且在广西农机中心门户网站公示15个工作日无异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确定核验对象并启动证后核验工作后,不接受核验对象提出的注销申请。除核验对象符合注销情形外,其余核验对象需明确给出核验结论。

  无法联系生产者的,核验人员可采取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请生产者所在地农机鉴定机构帮助联系或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确认,需将书面说明情况附证明材料报送广西农机中心,由广西农机中心在门户网站公示15个工作日。

  七、时间安排

  (一)3月31日前,对核验人员进行培训,统一核验要求。

  (二)10月25日前,完成核验工作将相关记录提交到广西农机中心鉴定站。

  (三)10月31日前,完成相关材料的收集工作。

  (四)11月10日前,编写核验报告,上报广西农业农村厅。

  八、工作要求

  (一)核验人员应坚持科学、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认真开展工作,记录核验情况,不得向核验对象收取任何费用。

  (二)核验人员要按照工作规范签订《核验员承诺书》(附件2)。在对企业进行核验前,要向企业发出核验通知(附件3)。

  (三)核验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要求情况时,核验人员应收集相关证据,填写不符合项通知单,必要时进行书面说明,提出整改要求,要求被核验企业现场确认,并督促企业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核验人员应跟踪并验证企业整改情况。

  (四)核验组应结合日常鉴定工作实际,抓紧开展核验工作,核验完成后将《农业机械省级试验鉴定证书有效期内产品核验记录表》(附件4)、《农业机械省级试验鉴定证书有效期内产品核验报告》(附件5)及相关记录提交到广西农机中心鉴定站综合科。

  (五)未尽事宜,请联系广西农机中心鉴定站,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黄春,0771—3116475,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思贤路59号。

  附件:

  1.广西2024年省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产品证书有效期内核验的产品、企业及核验人员名单

  2.核验员承诺书

  3.广西2024年省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产品证书有效期内核验通知书

  4.广西2024年省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产品证书有效期内核验记录表

  5.广西2024年省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产品证书有效期内核验报告

  6.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标志式样及规格参数

        附件下载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

  202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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