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征求全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品目和通用类农业机械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一览表意见建议的通知
各市(州)农业农村(农牧、农牧和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总站《关于征求全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品目意见建议的通知》(农机化总站〔2023〕26号)、《关于征求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一览表意见建议的通知》(农机化总站〔2023〕27号)要求,为进一步优化全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规范农业机械分类分档和科学测算确定补贴额,提高政策实施的科学性、精准性和实效性,确保补贴机具品目的科学合理,持续防范风险,拟对全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品目和通用类农业机械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一览表征求意见建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征求内容
(一)全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品目。围绕补齐短板弱项,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重点支持粮食、油料、生猪等重要农畜产品生产薄弱环节所需机具,大型智能农机装备、丘陵山区适用小型机械和园艺机械,农业绿色发展和数字化发展所需机具,北斗智能监测终端及辅助驾驶系统集成应用,
重大防疫、防灾减灾、应急处置等急用的农机产品,减少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以及部分低价值、监管风险较大的机具,结合本地农业生产实际,在2021—2023年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2022修订)(见附件1)确定的145个品目基础上,研究提出补贴机具品目增减意见建议。
(二)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一览表。结合《2021—2023年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一览表》(2022修订)(见附件2)(以下简称《一览表》)使用情况,重点围绕以下两方面研提意见建议。
一是通用类机具品目增减。《一览表》现有通用类机具品目21个,请在此基础上提出品目增减的意见建议,并说明具体理由。原则上,新增的通用类机具品目应从《2021—2023年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2022修订)》中选取,且近年资金使用量相对较大。
二是通用类机具品目分类分档和补贴额调整优化。注重从同一品目内主流产品以及产品的主体结构和主要功能变化情况,统筹考虑机具性能、材质、结构和质量等指标,防范以次充好等违规行为,推进优机优补,提出机具档次划分、分档参数增减、补贴额测算确定等意见建议。其中,新增的分档参数应在现有推广鉴定大纲(认证规则)范围内选取。
二、有关要求
(一)全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品目。
一是规范提出建议。全面落实内控制度的要求,严格执行意见征求、专家论证、集体决策等程序,根据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产品初加工等产业发展情况,综合考虑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等因素,提出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补贴品目增减意见建议。拟新增品目要优先考虑已进入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且补贴资质基本成熟的新型农机产品。
二是严格资质审核。拟新增的机具品目名称应与《农业机械分类》(NY/T1640-2021)相关品目名称一致并确保品目归属的准确性,且应符合现行补贴机具资质条件相关要求,即应具有对应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专项鉴定大纲),或在农机产品强制性认证和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内。
(二)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一览表。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突出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广泛征求鉴定、推广等系统内机构和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设施农业、农产品初加工等产业部门,以及基层农业农村部门、农机手和农机产销企业的意见,组织科学规范的论证,按程序提出意见建议。
(三)按时报送材料。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农机产销企业意见建议向所在地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报送。请各市州汇总本地区《新增机具品目情况表》和《删减机具品目情况表》(见附件3、4),以及关于制订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一览表的意见建议(参考格式见附件5)有关材料,于4月7日前将电子版(word版和加盖公章的PDF版)发送至省农业农村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处邮箱(qhnynctnjc@163.com);省有关单位直接发送。省农业农村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处将汇总形式审核,未通过形式审核的,由相关单位继续完善。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李晓雨,0971-6101776。
附件:1.2021—2023年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2022修订)
2.2021—2023年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一览表(2022修订)
3.新增机具品目情况表
4.删减机具品目情况表
5.XX市、州(单位)关于制订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一览表的意见建议(参考格式)
青海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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