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关于实施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的通知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有关企业:
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计财〔2021〕8号)和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四川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川农发〔2021〕124号)等要求,在我省范围内开展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机具
为贯彻支持农机科技创新和严把机具资质要求,提升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安全性、可靠性、适用性和先进性,所有参加我省购置与应用补贴的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获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资质采信认证机构颁发的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二)通过省农业机械鉴定站组织开展的投档审核。
二、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植保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主要包括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植保作业组织、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组织、家庭农场等。补贴对象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同一个补贴对象补贴机具上限为5台。
(二)拥有一定数量的经产品生产企业或专业机构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并提供培训合格证明;
(三)有健全的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管理制度体系,并提供出入库登记、专人保管、植保作业流程、安全飞行管控、作业记录统计等制度;
(四)在申报补贴前,已按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完成实名登记或国籍登记,并在申请补贴的机具上粘贴登记标志;
(五)已投保财产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并提供保险单,保险期不少于一年;
(六)签订四川省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对象承诺书(见附件);
(七)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按农业农村厅发布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额一览表执行。
四、补贴时限
2022年3月16日(《四川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额一览表(2022年第一批)》(川农函(2022)161号)印发之日)后购置的且符合政策要求的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可享受补贴(以发票日期为准)。
五、资金规模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7〕10号)规定,全省年度补贴资金不超过1000万元。
六、操作流程
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乡)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产品销售企业须向补贴对象提供购机发票、售后服务凭证、产品合格证书和1套包含产品型号、整机出厂编号(机身编码)、飞控编码的拓印膜,补贴对象所购机具后台激活记录。税控发票上须注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营业执照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所购机具名称、型号、整机出厂编号(机身编码)、飞控编码等信息。操作流程如下。
(一)受理补贴申请。补贴申请以录入购补系统时间为准,先到先得,补完为止。补贴对象申请补贴时须提供以下材料,(1)组织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2)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3)银行账号;(4)1套包含产品型号、整机出厂编号(机身编码)、飞控编码的拓印膜,补贴对象所购机具后台激活记录;(5)操作人员培训合格证明;(6)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财产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凭证;(7)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证明材料;(8)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管理制度体系材料;(9)补贴对象承诺书;(10)市县两级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审验公示信息。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三)兑付补贴资金。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提交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或补贴资金不足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补贴对象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补贴对象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补贴对象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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