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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关于柴油机排放标准升级后做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2年11月30日

  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有关农机生产销售企业,购机者:

  根据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修改单,及其配套技术规范《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HJ1014-2020)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和销售的560kW以下(含560kW)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应符合中国第四阶段排放标准要求(以下简称“国四”)。农业机械产品的排放标准将由目前的中国第三阶段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三”)升级为“国四”,现将有关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环保要求

  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总站《关于做好柴油机排放标准升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获证产品信息变更等相关工作的通知》(农机化总站〔2022〕47号)要求,2022年12月1日起,原鉴定合格的国三产品不得将所获证书用于申请购机补贴、政府采购和技术推广等相关活动。

  二、做好补贴办理衔接工作

  (一)“国三”农机产品补贴资质时限。“国三”农机产品补贴资质截止时间到2022年11月30日(含),2022年12月1日(含)后购置的柴油农业机械(以发票日期为准),应符合“国四”排放标准,否则不能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二)“国三”农机产品补贴申请办理时限。2022年11月30日(含)前购置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国三”农机产品(以发票日期为准),申请办理时限延长至2023年5月31日。

  (三)“国三”农机产品投档时限。对2022年11月30日(含)前销售但还未投档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国三”农机产品,生产企业按照《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开展2021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投档工作的通知》于2023年1月31日前完成投档,逾期未投档影响购机者正常办理补贴的,由此引发的全部经济纠纷和损失由企业承担。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农机排放标准由“国三”升至“国四”,有利于加快推动农业机械向绿色、高端的转型发展。此项工作行业影响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既是一项需要动员全系统、全行业、全社会通力协作的系统性工作,也是一项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群众性工作,各涉农区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实际广泛宣传,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二)便利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便利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的通知》精神,我市不再执行“区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总量110%的,相关区应及时发布公告,停止受理补贴申请”的规定,全面推行补贴政策跨年度连续实施,购机者购买符合补贴资质要求的农机产品后,可按规定通过手机APP等提出补贴申请,持续提升补贴政策实施的便利化程度。

  (三)严格落实农机产销企业主体责任。有关农机生产销售企业应严格执行环保规定,全面落实参与补贴政策实施主体责任,按要求做好农机产品的投档、销售、在补贴系统内置出厂编号等工作,主动向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异常情况,承担违反政策规定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等后果,主动退回违规行为涉及的补贴资金。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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