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农机购置补贴农业机械实施国四排放标准的公告
新疆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2年10月31日
各地、州、市农业农村局(农业农村机械化发展中心),有关农机生产销售企业,购机者:
根据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0年12月联合发布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 20891-2014)修改单,及其配套技术规范《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HJ1014-2020)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和销售的560kW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应符合中国第四阶段排放标准要求(简称“国四”)。
为贯彻落实环保政策有关规定,配合执行好《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HJ1014-2020),国三农机产品补贴资质截止到2022年11月30日(含),2022年12月1日(含)后购置的柴油农业机械(以发票日期为准),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否则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对2022年11月30日(含)前购置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国三农机产品(以发票日期为准),最多延长办理时限至2023年6月30日。
农机排放由“国三”升至“国四”,是技术的一次系统性升级,有利于加快推动农业机械向绿色、高端的转型发展。此项工作行业影响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既是一项需要动员全系统、全行业、全社会通力协作的系统性工作,也是一项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群众性工作。请各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请各有关农机生产销售企业按要求做好“国四”产品的投档、销售工作。请广大购机者按要求进行补贴机具的购买及申报。
特此公告。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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