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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关于优化调整南疆差别化农机购置补贴试点政策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农业农村局 2022年07月08日

  新农机函〔2022〕91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农业农村局,各地(州、市)农业农村局(农业农村机械化发展中心):

  2017年,国家在我区南疆五地州实施差别化农机购置补贴试点政策后,南疆农机化水平快速发展,为助力南疆深度贫困地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了坚实的装备技术支撑。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优化补贴兑付方式”,进一步强化了应用导向。为缓解我区补贴资金紧缺、引导农民理性购机、防止倒卖补贴机具、防范化解政策实施风险,经研究,决定对南疆差别化农机购置补贴试点政策进行优化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调整的区域

  实施南疆差别化农机购置补贴试点政策的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阿克苏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

  二、优化调整的内容

  优化调整轮式拖拉机差别化补贴,其他实施差别化补贴试点政策的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保持不变。具体为巴州、阿克苏地区轮式拖拉机购置最高补贴额调整为与北疆的中央通用类最高补贴额一致,喀什地区、克州、和田地区轮式拖拉机最高补贴额调整为比北疆的中央通用类最高补贴额高10%。

  三、工作要求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做好政策优化调整相关衔接工作。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做到信息公开。要严格补贴工作程序和纪律,加强补贴机具的核验和监管,做好补贴机具市场价格监测,加大举报投诉查处力度,全面跟踪调研,及时发现、解决相关问题,认真总结和积累经验,确保政策实施稳定有序。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南疆五地州申请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的拖拉机产品补贴政策,均按本通知执行。我厅根据政策调整对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中相关信息进行变更。之前已受理的补贴申请,仍按原差别化补贴试点政策执行。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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