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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中央财政和市财政2022年农业农村转移支付预算指标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 2022年01月11日

津财农指〔2021〕47号

  各涉农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1〕114号)、《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2022年预算指标的通知》(财金〔2021〕90号)、《财政部关于调整2021年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预算的通知》(财农〔2021〕43号)、《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土地指标跨省域调剂收入安排的支出预算的通知》(财预〔2021〕156号)和《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的通知》(财农〔2021〕109号),综合考虑2021年市对区农业农村转移支付资金情况,以及市农业农村委、市委组织部提出的分配意见,现提前下达中央和市两级财政部分农业农村转移支付预算(具体金额和列支科目详见附件)。待进入2022年预算年度后,按程序及时拨付资金,并接受财政部天津监管局监督。

  各涉农区要遵照《天津市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津财规〔2018〕15号)、《天津市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津财规〔2018〕14号)、《天津市农村社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津财农〔2020〕8号)等要求,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安排、预算执行等工作,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

  请各涉农区财政局会同区主管部门按照《天津市农业农村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津财农〔2019〕134号)和《天津市市对区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津财绩效〔2020〕17号)等规定,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大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针对本次下达的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和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请参考市财政局下达的2021年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区域绩效目标,抓紧填报2022年绩效目标,于2022年1月10日前报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   

      附件:1.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农村转移支付预算测算表(不发各区)

  2.提前下达2022年市财政农业农村转移支付预算测算表(不发各区)

  3.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农村转移支付预算明细表(印发各区)

  4.提前下达2022年市财政农业农村转移支付预算明细表(印发各区)

  5.2022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

附件下载

 2021年11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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