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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01月11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耕地轮作试点、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渔业增殖放流)补助资金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相关县(区、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1〕114号)要求,经研究,现将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耕地轮作试点、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渔业增殖放流)补助资金21366万元(详见附件1),请收入列2022年“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22年“2130135农业资源保护修复与利用”。为保证资金到账的及时性和可调度性,省财政厅直接对省直管县办理资金调度,非省直管县资金调度由市州据此文件办理,不需转发本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要求,抓紧做好资金拨付和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加强资金监管,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严格按预算、按项目、按计划、按进度、按程序,将资金支付到最终收款人,不得违规将资金转至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

  二、耕地轮作资金主要用于推行以粮油轮作为主推技术模式,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实施轮作面积130万亩,支持发展适度规模生产、建设优质原料基地、加大社会化服务、促进精深加工等,提升耕地地力,加快构建绿色种植制度,推动粮油种植扩面、提产、增效,推进农业绿色发展。补助方式主要包括实物补助、购买社会化服务等;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资金主要于推进以农为主的秸秆综合利用、开展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渔业增殖放流资金主要用于增殖苗种投放等相关支出。

  三、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财政部等11个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24号)《省财政厅等11个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21〕124号)等脱贫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政策有关规定,分配给脱贫县(包括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的渔业增殖放流资金可由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并按照县级制定的整合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管理使用。

  四、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贵州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黔财农〔2021〕171号)要求,现将资金绩效目标一并下达(详见附件2)。各地要加强对项目县的技术指导、督促项目县做好项目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绩效评价报告于2022年12月10日前报省农业农村厅,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对于纳入脱贫县涉农资金整合方案的各项资金,绩效目标对应的指标按被整合资金额度相应调减,不再考核该部分资金对应的任务完成情况。

  附件1: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耕地轮作试点、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渔业增殖放流)资金安排情况表(总).xls

  附件2: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耕地轮作、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渔业增值放流)补助资金绩效目标分解表(总).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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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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