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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关于开展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12月27日

  有关农机生产企业:

  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精神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9〕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为全面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我省从即日起开展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投档产品范围与资质要求

  (一)投档产品范围

  投档产品应在《黑龙江省2021-2023年第一批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补贴额一览表》范围内,如有调整以最新的公告为准。所有拟纳入2021-2023年度农机购置补贴的产品均需投档。

  (二)投档产品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专项鉴定证书)。

  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三)投档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投档。若继续投档,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相关企业承担。

  1.列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黑名单数据库的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业人员及机具。

  2.列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通报数据库且尚未恢复或已取消补贴资格的机具。

  3.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公告中不合格的机具。

  4.在我省涉嫌违规尚未处理完成的企业。

  5.国家农机化主管部门明确的其他不应投档的机具。

  二、投档方式

  1.投档采取网上投档方式进行,生产企业按“自愿参加、自主投档、承诺践诺”原则,通过登录“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平台”(网址:http://td.sxwhkj.com/),自行注册登录。

  2.上传经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承诺书,通过平台审核后推送投档产品信息至“黑龙江省”,并按黑龙江省投档要求完善产品信息,提交上报。

  三、时间安排

  投档平台常年开放,投档信息常年受理,定期分批审核。审核结果在“黑龙江省农业机械化信息网”发布。

  四、投档要求

  1.企业须严格依据机具的性能、结构、基本配置参数以及价格等,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选定所属档次,并在不高于该档次补贴标准基础上填写补贴额。投档产品在“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中证书状态为“有效”。

  2.原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和《检验报告》(鉴定机构盖章件全页),需与推广鉴定报告合并扫描上传。

  3.上传与投档技术参数相关加盖企业公章的推广鉴定报告或检验报告参数页至“推广鉴定报告或检验报告(参数页)”栏。

  4.填报投档参数时,应填报相关报告中的设计值,若报告中相关参数为范围值,则以范围值下限填报相应档次。

  5.轮式拖拉机新增“最小使用比质量(kg/kW)”参数要求。涉及该参数变更的有关拖拉机生产企业提交产品照片时,提供产品变更前后对比照片,并在产品配置参数中注明质量变更部位、变更内容、具体变更值等。

  6.上传的轮式拖拉机产品照片中,如报告中存在选装安全架配置,且企业拟申报安全架配置补贴的必须同时上传安全架侧面照片。轮式拖拉机照片中配重配置情况至少与报告中“样机技术规格表”中标准配重一致。

  7.铭牌照片应为机具明显位置固定的实物拍摄,铭牌至少应含有生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地址、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

  8.在“机具出厂编号钢印位置照片”栏中非牌证管理机具上传标明机具出厂编号钢印位置信息的照片。

  9.上传的文件应为原件的扫描件。单个文件大小要求:图片格式的不大于1M,PDF格式的不大于10M。

  10.企业提供的投档信息必须真实可靠、准确有效,不采信生产企业自主承诺文件。如发现提供虚假信息以及投档材料与鉴定(检验、认证、检测)不一致,参数发生变更而不报告或不据实报告的,不在补贴范围内、不符合档次参数要求或提供不实投档信息的,按违规投档处理。因资料不全或不清晰,导致未通过投档评审,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企业承担。

  11.根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要求,牵引式免耕播种机3个档次的投档产品,如在东北四省区以外的鉴定机构所做补充鉴定报告,还需在我省进行现场验证并取得评价报告,与推广鉴定报告一并上传投档平台。现场验证方式另行通知。

  五、联系方式

  补贴政策咨询电话:0451-82659439

  投档咨询电话:0451-53738677

  平台操作咨询:山西万鸿科技有限公司0351-7631342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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