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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宝应县兴昌增氧器具有限公司等2家生产企业违规投档处理的通报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1年11月25日

  各州、市农业农村局,厅属农机事业单位,有关农机产销企业:

  经查,宝应县兴昌增氧器具有限公司和嵊州民盛机械有限公司等2家生产企业,在云南省2021年第二批自主投档过程中,存在投档产品参数不符合所投档次要求等违规行为,违反了《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9〕7号)对生产企业投档的相关规定。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云南省农业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云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云农机〔2021〕1号)和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相关规定,生产企业违规投档行为属于较重违规行为。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宝应县兴昌增氧器具有限公司GPE15×10-ZG1.5和GPE15×10-ZZ2.2微孔曝气增氧装置、嵊州民盛机械有限公司6CS36D型茶叶输送机农机购置补贴资格。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和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对涉事生产企业所有补贴产品进行重点监控,发现其他违规行为依规从严从重处理。涉及的相关生产企业要引以为戒,严格遵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各项工作,认真完成整改。因产品农机购置补贴资格被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生产企业和授权经销商自行承担。

  附件:违规投档行为处理决定明细表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1年11月22日

  (联系人及电话:侯燕波,0871—65749549)

  附件:

违规投档行为处理决定明细表

序号

企业名称

违规投档行为处理决定

备注

1

宝应县兴昌增氧器具有限公司

取消GPE15×10-ZG1.5和GPE15×10-ZZ2.2微孔曝气增氧装置农机购置补贴资格。

未提供情况说明材料,不能证明投档错误无主观故意情形。

2

嵊州民盛机械有限公司

取消6CS36D型茶叶输送机购置补贴资格。

提供的情况说明材料,不能证明投档错误无主观故意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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