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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1年农民合作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06月10日

  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近日,经省政府领导批示同意,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下达2021年农民合作社发展资金的通知》(黑财指(农)〔2021〕139号),并将资金拨付到市、县两级财政部门。文件中列明了2021年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奖补数量(名单随本通知下发,见附件1)。为加强农民合作社发展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国家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1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1〕8号)要求,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黑龙江省2021年农民合作社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另,按照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有关要求,安排给脱贫县的该项资金,由脱贫县按照脱贫县统筹整合的相关政策执行。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可向当地政府做好工作汇报,并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争取将承担项目扶持资金的主体确定为扶持名单上的农民合作社。

  联系人:韩宝珠

  联系电话:0451-82622629

  邮箱:hljshzs@126.com

  附件:1.2021年农民合作社奖补名单

     2.黑龙江省2021年农民合作社项目实施方案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6月7日

  附件1:

2021年农民合作社奖补名单

  1五常市官仓稻场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2五常市明云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

  3巴彦县名溪农民种植专业合作社

  4巴彦县李建平农民种植专业合作社

  5巴彦县金印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

  6巴彦县晟茂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

  7巴彦县新立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

  8巴彦县国平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

  9哈尔滨市轩辰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双城)

  10通河县新乡水稻农民专业合作社

  11木兰县鼎鑫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

  12尚志市家家乐果疏专业合作社

  13尚志市国铎食用菌种植专业合作社

  14依兰县新山胜水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

  15哈尔滨市鑫睿达玉米专业合作社(道外区)

  16延寿县嘉禾春天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

  17哈尔滨盛图圆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香坊)

  18哈尔滨伟新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平房)

  19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兴华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

  20齐齐哈尔市尚宏中草药种植专业合作社

  21齐齐哈尔市新中兴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

  22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仓满果蔬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23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海格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24龙江县东青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25龙江县军缘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26依安县太东山湾大豆生产专业合作社

  27依安县刘洪亮农业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28依安县祥财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29克东县成春玉米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30克山县艳杰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

  31克山县宏玉大豆种植专业合作社

  32甘南县恒通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

  33讷河市老莱镇胜利村佳彬农作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34依安县源泉园林绿化专业合作社

  35克山县德胜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

  36龙江县北燕稻谷种植专业合作社

  37龙江县鼎宏玉米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38宁安市牛场水稻专业合作社

  39宁安市玄武湖大米专业合作社

  40林口县益民黑豆种植专业合作社

  41林口县香田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

  42穆棱市新民致康食用菌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43穆棱市绿地养羊农民专业合作社

  44牡丹江市东安区迎门山昌盛粘玉米专业合作社

  45桦川县苏苏东旺果蔬专业合作社

  46抚远市一亩地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

  47富锦市冯氏大豆专业合作社

  48林甸县稼禾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49林甸县永胜豆类种植专业合作社

  50肇源县茂兴镇当权村民乐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

  51林甸县鹏涛玉米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52林甸县远航玉米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53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巴达仁贵养猪专业合作社

  54密山市荣腾水稻专业合作社

  55虎林市腾源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56虎林市苏汐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57虎林市复勇红小豆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58虎林市康禾玉米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59虎林市杜永利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60鸡西市麻山区天顺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

  61集贤县大自然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

  62集贤县北兴永富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63集贤县鲜兴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

  64友谊县双丰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65集贤县二道河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66勃利县金秋源黑木耳种植合作社

  67勃利县七里香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

  68勃利县恒山玉米专业合作社

  69萝北县奋斗伙伴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70爱辉区嘉兴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

  71五大连池风景区兴民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

  72嫩江县海江镇嫩光养殖专业合作社

  73嫩江县科农种植专业合作社

  74嫩江县临江乡后马鞍山村富民种植专业合作社

  75嫩江市科洛镇石头沟种植专业合作社

  76嫩江市海江镇五星村成远种植专业合作社

  77嫩江县宗宝养殖专业合作社

  78孙吴县建设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

  79孙吴县东岗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

  80孙吴县祥泰种植专业合作社

  81孙吴县达康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

  82逊克县合峰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83逊克县兴亚大豆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84逊克县丰盈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

  85逊克县沿新大豆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86逊克县福林大豆种植专业合作社

  87逊克县百合现代农机合作社

  88北安市宏丰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89北安市宇博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90北安市建国肉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91北安市宇宁大豆种植专业合作社

  92北安市石泉镇丰顺农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

  93北安市福特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

  94北安市丰收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

  95五大连池市新武粮食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96五大连池市鸿龙果蔬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97五大连池市民丰粮食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98五大连池市天喆粮食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99五大连池市益福粮食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100五大连池市本文粮食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101五大连池市长庚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

  102庆安县启航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103庆安县升平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

  104庆安县众信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105庆安县方胜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106庆安县国强玉米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107庆安县春丰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108肇东市宋站镇明盛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

  109肇东市西八里乡渔儿园渔业养殖专业合作社

  110青冈县连丰乡吉臣农作物特色种植专业合作社

  111青冈县迎春乡鑫拓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

  112青冈县劳动镇鸿吉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

  113青冈县民政镇汇亿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

  114绥棱县鑫众高粱种植专业合作社

  115兰西县榆林镇硕丰花生种植专业合作社

  116兰西县兰西镇呼兰河右岸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

  117绥化市北林区金地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

  118绥化市北林区薛秀芳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

  119安达市建波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

  120望奎县晓勇玉米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附件2:

2021年农民合作社发展项目实施方案

  为加强农民合作社发展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国家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不断增强农民合作社组织、带动和服务能力,提升自身管理规范化水平,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1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1〕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和任务

  通过财政补助资金扶持,帮助农民合作社解决生产经营、内部治理、市场营销等方面的突出困难。通过示范引带,引导农民合作社开展标准化生产、专业化服务、产业化经营和规范化管理,不断增强自身服务功能、发展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年度任务:有效增强农民合作社组织、带动和服务能力,提升自身管理规范化水平。

  二、项目支持对象

  通过以奖代补方式,重点支持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带动力强的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

  三、项目内容

  (一)支持数量及额度

  对全省120家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进行奖补,每个奖补21万元;按照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有关要求,切块下达给20个脱贫县相关资金1500万元。

  (二)资金重点使用方向

  1.开展农业生产活动。主要用于改善生产条件,应用先进技术,建设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清选包装、烘干等产地初加工设施,提升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信息化生产能力。

  2.推进内部治理机制规范化建设。主要用于委托行业协会或联盟、专业机构、专业人才为农民合作社提供政策咨询、信息统计、生产技术、产业发展、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等服务。

  3.推动绿色有机食品生产。包括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发展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使用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等。注册商标、产品包装与设计、品牌建设与推广、利用“互联网+”平台发展电子商务;开展社企对接,积极参加各类农产品推介展销活动等。

  (三)资金拨付

  按照“放管结合、效益为先”原则,根据各地农民合作社注册数量、依法规范运营情况、全年实地调研、年度省级示范社评定情况等因素,结合国家任务清单,省农业农村厅拟定各县(市、区)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奖补名单和补助标准,省财政厅按照资金拨付程序分解下达资金。同时,省农业农村厅将对奖补对象依规组织进行监测,省财政厅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年度监测结果,对该项资金进行年度清算。

  (四)项目资金的会计核算

  1.取得项目资金的核算:农民合作社收到项目资金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账户,贷记“专项应付款”。

  2.支出项目资金的核算:农民合作社按照资金重点使用方向,用于建设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清选包装、烘干等产地初加工设施等,取得固定资产、农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按实际支出,借记“固定资产”、“牲畜(禽)资产”、“林木资产”、“无形资产”等,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同时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专项基金”;用于委托专业机构等提供相关服务、发展电子商务、参加各类农产品推介展销活动等未形成固定资产、农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项目支出时,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

  3.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农业资产、无形资产等财产,要平均量化到本社成员的份额,并记入成员账户。

  四、有关要求

  1.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农经部门)要指导取得项目资金的合作社,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项目资金具体使用方案或计划,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要及时向全体成员公开。

  2.项目资金要依法纳入合作社财务核算,设立明细账,专款专用。由其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和内设的监事会共同负责监督。

  3.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偏差,督导限期整改。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是项目检查验收的责任主体,组织开展好项目实施后的绩效评价和检查验收工作,于12月30日前向省农业农村厅上报年度绩效评价报告和工作总结,并保证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4.项目资金应及时拨付给项目实施主体,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侵占或挪用项目资金。省级将不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违规使用项目资金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本方案由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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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 游客
    发布于2021-06-21 11:57
    我们是国家投资500万的现在机车都报废了能干活的都叫大股东卖了,国家投资的钱都到个人手里了谁能查查,当地农机部门不管,现在不知道咋办,富锦现代农机合作社18045457564  --来自农机通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