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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建立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异常情形报告制度的通知

青海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03月11日

  西宁、海东市农业农村局,各州农牧(农牧和科技)局:

  根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有关文件精神,为及时处置政策实施中的异常情形,有效防范风险,保障资金安全,现就做好异常情形报告工作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异常情形的报告范围

  在机具投档、补贴机具核验和违规处理等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关键环节实施过程中发生或发现的异常情形,应及时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机具投档环节。

  1、列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黑名单数据库的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业人员及机具参与投档的。

  2、列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通报数据库且尚未恢复或已取消补贴资格的机具参与投档的。

  3、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机具参与投挡的。

  4、不在我省补贴范围内的机具参与投档的。

  5、资质到期未续展机具参与投档的。

  6、不符合资质要求机具参与投档的。

  7、补贴额比例超过投档系统设定的预警比例的。

  8、补贴投档机具参数不符合我省发布的相关档次参数的。

  9、投档机具有涉嫌违规的有关举报、投诉的。

  10.自愿参与补贴政策实施的农机生产企业落实承诺践诺不到位。

  11.企业在投档平台中提供不实投档信息。

  (二)补贴机具核验环节。

  1、购机发票显示购机者与实际购机者不一致的。

  2、购机发票金额与实际销售金额不一致的。

  3、机具铭牌信息、实物信息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所对应机具的信息不一致的。

  4、机具铭牌、出厂编号非唯一或不符合要求的。

  5、违反农机产品“三包”规定,不积极处置或引起投诉。

  6、单人多台套申请补贴的。

  7、短期内大批量申请补贴的。

  8、同人连年购置同类机具申请补贴的。

  9、区域适应性差的机具申请补贴的。

  10、实际补贴比例明显偏高或接近预警比例的。

  (三)违规处理环节。

  1、调查核实过程中确实有违规行为的。

  2、调查核实过程中发现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3、在约谈过程中不配合或发现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4、违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

  5、相关企业和人员无法联系的。

  (四)可能影响补贴政策规范实施的其他异常情形。

  二、异常情形报告处理程序

  (一)异常情形报告采用书面方式,逐级上报。

  (二)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发现或受理的异常情形线索报告,要认真组织分析排查,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三)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如发现涉及全局性、系统性风险异常情形,及时向农业农村部农机化司报告。

  (四)对异常情形调查核实后涉及违规的,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和《青海省农牧机械管理局关于转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农机〔2018〕5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处理。

  三、其他要求

  1.高度重视异常情形报告工作。建立异常情形报告制度是保障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实施和有效防范风险的重要举措。拓宽异常情形收集渠道,对农机产销企业和农户等反映的异常情况,均应高度重视,认真排查。强化参与补贴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和业务培训,提升政策实施和风险防控能力,发现异常情形要第一时间请示报告。

  2.增强突发异常情形的处置能力。重点关注关键环节的异常情形,善于发现可能引起不良影响的隐患和苗头。全面梳理查找风险点,有针对性地制定防控措施。安排综合素质和责任心较强的同志从事补贴机具核实和材料核验等工作。对于出现异常紧急情况应及时稳妥处理,确保补贴政策平稳有序实施。

  3.加强异常情形报告的主动性和时效性。强化责任意识,明确职责分工。各市要加强对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异常情形线索的调查、认定、处理、报告等工作的指导。加强工作衔接,所有上报材料,均应确认接收人已经收到。对于可能涉及到全局性、系统性风险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防止问题扩大化。

  青海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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