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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商务厅 2020年09月18日

新农机〔2020〕15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商务局: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机〔2020〕2号)要求,切实做好我区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商务厅联合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方案.doc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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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商务厅

  2020年9月16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机〔2020〕2号)要求,切实做好我区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按照自治区党委工作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农民自愿、政策支持、方便高效、安全环保”的原则,加大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机淘汰力度,加快先进适用、节能环保、安全可靠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优化农业机械装备结构,推进农业机械化转型升级和农业绿色发展。到2020年底,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现所有县(市、区)全覆盖、规范化运行;力争到“十四五”末,达到报废年限或标准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报废更新率达80%以上,全区农机总动力稳定在2200万千瓦左右,大功率、高效能、多功能及薄弱环节农业机械稳步增长,农机装备结构显著优化。

  二、实施范围和补贴对象

  (一)实施范围。在全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县(市、区)范围内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从农机购置补贴中安排资金,对农民报废老旧农机给予适当补助。

  (二)补贴对象。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三、补贴种类和报废条件

  (一)补贴种类。我区农业机械报废补贴种类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等农业机械。

  (二)报废条件。补贴的报废农业机械应当主要部件齐全,来源清楚合法,机主应就机具来源、归属等作出书面承诺。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需要提供监理机构核发的牌证;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应当具有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等机具身份信息,或由农机监理机构出具已备案管理的档案资料。改装、拼装、来历不明、无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的机具不予受理。

  根据国家有关农业行业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可申请办理农业机械报废补贴手续:

  1、达到或超过报废年限的,小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0年、大中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5年、履带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2年,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报废年限为12年,手扶式水稻插秧机报废年限为8年、乘坐式水稻插秧机报废年限为10年,机动喷雾(粉)机报废年限为10年,机动脱粒机报废年限为8年,配套电动机功率小于等于18kW的饲料粉碎机报废年限为10年、配套电动机功率大于18kW的饲料粉碎机报废年限为12年,铡草机报废年限为10年;

  2、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3、预计大修费用大于同类新产品价格50%的;

  4、未达报废年限但安全隐患大、故障发生率高、损毁严重、维修成本高的;

  5、国家明令淘汰的。

  四、补贴标准

  我区中央财政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部分补贴与更新部分补贴两部分构成。报废部分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各类农业机械报废补贴额按报废机型和类别确定,综合考虑我区实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报废补贴额按农业农村部发布的**高补贴额确定,其他农机报废额按同类型农机购置补贴额的30%测算。单台农业机械报废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具体报废补贴标准(见附件1);更新部分补贴标准按当年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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