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关于印发《湖南省钢架大棚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现将《湖南省钢架大棚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8月28日
湖南省钢架大棚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8〕5号)精神,我省将钢架大棚作为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品目。为做好补贴试点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点目的
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引导作用,大力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智慧智能、绿色环保农机新产品,加快补上设施农业短板,为我省现代农业发展提供坚实的装备支撑,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乡村振兴。
二、试点资金及时间
钢架大棚补贴资金控制在3000万元以内,先验收先办理补贴。试点时间从2020年9月开始,资金用完即止。钢架大棚分档参数及补贴额详见附件1。
三、补贴范围及对象
选择部分县市区开展钢架大棚补贴试点。有需求的县市区向市州农业农村局申报,市州农业农村局以正式文件向省农业农村厅推荐1至3个钢架大棚需求量较大的县市区开展试点。
补贴对象为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钢架大棚尽可能集中连片建设,同一补贴对象建设面积至少为2000平方米。补贴对象须通过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做到资金往来全程留痕。
四、试点产品条件
钢架大棚应符合湖南省农业机械与工程学会团体标准《农用连栋钢架大棚设施技术规范》(附件2);拥有实用新型专利、整机发明专利、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评价证明)、科技查新报告等资质之一;通过我省县级以上农机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实地试验验证。
五、生产企业准入条件
参与补贴试点的生产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必须包含钢架大棚生产和经营相关内容;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相应的售后服务能力,在我省至少设立1个售后服务中心;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提交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生产企业承诺书(附件3)。
参与补贴试点的钢架大棚生产企业自愿向当地市级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由当地市级农业农村局向省农业农村厅推荐。符合要求且公示无异议的生产企业,将导入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允许诚信度高的生产企业开展直销业务。
六、机具核验及补贴办理
用户在安装钢架大棚前需向县级农机主管部门申请购置补贴,竣工后向县级农机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接到用户验收申请后,及时通知既定的任意一家第三方核验机构进行验收。铁路两侧500米范围内不能建设钢架大棚。钢架大棚每根主立柱显著位置上须标识生产企业名称及出厂日期。钢架大棚验收采取建中和建后的方式进行。验收报告必须包含安装地点、数量、设计施工图纸、补贴对象及人机合影等信息(附件4)。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对验收通过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正常程序办理购置补贴。验收不通过的和本通告下发之前建设的,不予补贴。因当年试点资金规模不够无法享受补贴的,下一年度优先补贴。
七、核验机构确定
省农业农村厅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机具核验,第三方核验机构经比选确定。有意参与核验工作的机构需向省农业农村厅提供相关资质、收费标准、书面承诺等材料。
八、保障措施
钢架大棚补贴试点将纳入县级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各试点县农机主管部门要指导农户发展设施农业,设施用地须符合相关要求;加强生产企业监管,发现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用户投诉较多或售后服务不到位的,要立即展开调查,并逐级报送情况。市县两级要强化违规惩治,严肃查处虚假申报、以次充好、降低配置等行为。生产企业违规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自行承担。
各市级农业农村局、钢架大棚生产企业、第三方核验机构等单位相关材料电子版(加盖公章)应于9月10日前报至省农业农村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处,逾期不受理。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
附件:1.湖南省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
2.湖南省农用连栋钢架大棚设施技术规范
3.湖南省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生产企业承诺书
4.湖南省农用连栋钢架大棚核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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