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
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实施情况的报告
——2020年8月10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吉炳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农业机械化是现代农业的重要标志,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支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用现代物质装备武装农业,大力推进农业机械化、智能化,给农业现代化插上科技的翅膀。为了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决策部署,为推动我国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以下简称农机化促进法)贯彻实施情况开展了执法检查。
此次执法检查是自2004年农机化促进法颁布实施以来开展的首次检查。执法检查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吉炳轩、白玛赤林、武维华担任组长,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陈锡文任副组长,成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农业农村委和民委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共16人组成。6月1日,执法检查组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部署检查工作,听取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农机化促进法有关情况的汇报,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中国银保监会等部门提供书面汇报材料。6月至7月,3个执法检查小组分别赴吉林、江苏、河南、重庆、四川等5省(市)开展检查。同时,委托内蒙古、黑龙江、安徽、江西、山东、贵州、新疆等7省(区)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机化促进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7月27日,执法检查组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总结工作、讨论报告。为确保执法检查取得实效,农业农村部成立专门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配合全国人大开展执法检查。在执法检查过程中,检查组深入33个市县区,实地检查7家农业机械科研教学机构、8家农机制造和销售企业、19个农机专业合作社、5个农机安全监理及试验推广机构,广泛听取农机科研人员、农机企业和合作社、农机户、基层监督执法人员等对贯彻实施农机化促进法的意见和建议。
现将这次执法检查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农机化促进法贯彻实施的基本情况
法律颁布实施以来,国务院及地方各级政府全面贯彻农机化促进法,坚持政府扶持与市场引导相结合,推动农机装备数量快速增长、农机作业面积不断扩大、农机化水平稳步提升,我国农业生产方式实现了由人力畜力为主向机械作业为主的历史性跨越。2019年,我国农业机械装备保有量2.01亿台套,农机总动力达到10.3亿千瓦,总动力比2004年增长60%;全国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达到70%,比2004年提高近36个百分点,其中小麦、稻谷、玉米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分别达到96%、84%、89%,基本实现机械化生产;农作物机耕、机播、机收作业面积达到48.2亿亩次,比2004年增加27.4亿亩次。农业机械化发展有力提高了我国农业生产力水平,促进了城乡一体化发展,推进了中国现代化的进程。
(一)政策扶持力度持续加大
落实农机化促进法第6条规定,国务院于2010年和2018年两次印发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指导意见,16个部门联合建立了国家农业机械化发展协调机制,合力推进农机化快速健康发展。落实农机化促进法第3条规定,各级政府依法将农机化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河南省在制定乡村振兴战略规划时提出实施全程机械化整省推进行动;江苏省将农机化任务列入政府重点工作督查考核,省财政每年投入25亿元支持农机化发展。落实农机化促进法第27条规定,中央财政累计安排农机购置补贴资金2392亿元,支持3500多万农户购置机具4500多万台套,目前补贴范围覆盖15大类42个小类153个品目;2019年中央财政投入报废更新补贴6.62亿元,受益农户1.49万户,今年在全国全面实施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四川省开展购置补贴综合奖补试点,对购机贷款给予贴息,加大新产品补贴力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施了农机作业维修所得税减免、农机批发零售及机耕排灌等服务增值税免征、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跨区作业通行费减免等优惠扶持政策。2018年以来,全国发展各类农机保险产品60多个,累计为74.85万台农业机械提供风险保障1449.7亿元,支付保险赔款5.22亿元。
(二)科研创新能力稳步提升
落实农机化促进法第7条规定,我国建立了农机领域4家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家国家重点实验室以及1个现代农业装备学科群,在国家重大科技计划中投入16亿元实施59个农机科研项目,自主研发了700多种高性能、智能化农机装备新产品。落实农机化促进法第8条规定,成立国家农机装备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制定实施现代农机关键技术产业化实施方案,2015年以来安排中央预算投资7亿元推动产学研推用融合发展,贵州省积极推动丘陵山地农机设备研制,有力促进了山区农机化发展。落实农机化促进法第9条规定,农机制造企业加强农机研发,形成了65大类、4200多个机型品种的农机系列产品,自主品牌国内市场占有率超过90%。2019年,国内规模以上农机制造企业1730家,主营业务收入2306亿元,目前山东省农机装备制造业规模居全国首位,约占全国四分之一。落实农机化促进法第10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将农业机械纳入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积极推动国际先进农机装备引进和再创新。
(三)先进适用农机广泛应用
落实农机化促进法第16条规定,全国农业农村部门制定发布现行有效的推广鉴定大纲232项、专项鉴定大纲56项,共向3000多家农机制造企业颁发部级推广鉴定证书1.86万张,内蒙古自治区不断强化农机试验鉴定能力建设,累计完成2296项推广鉴定项目,有效保障先进适用农机推广应用。落实农机化促进法第17条、第23条规定,全国共创建453个农业机械化示范县,围绕粮棉油糖等9大作物积极开展全程机械化推进行动,安徽省2016年以来投入2520万元支持示范县集成示范推广先进农机技术。落实农机化促进法第19条、第29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将丘陵山区宜机化改造、机耕道建设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要求各地在工程实施中充分考虑农机化要求。重庆市近年来投入资金2.13亿元,吸引社会资金投入5亿元,农田宜机化改造面积58万亩,同时从丘陵山区立地条件出发,积极引进果园茶园适用机具,推动标准化种植,提升农机使用效率。
(四)农机作业服务快速发展
落实农机化促进法第22条规定,全国共培育各类农机作业服务组织19.2万个,其中专业合作社7.44万个,服务面积7.94亿亩。各地积极发展农机+土地合作社、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土地托管等作业服务模式,全国托管作业服务面积9582万亩。黑龙江省自2008年以来投入补贴资金86.1亿元,支持组建1141个农机专业合作社,合作社单项或全程代耕面积2309万亩,服务对象76.7万农户,其中小农户占82%,2019年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97%,居全国首位;吉林省自2016年以来投入8.8亿元,支持建设662家全程机械化新型经营主体,基本实现农机强社乡镇全覆盖;江西省累计投入6000万元建设359个农机维修服务中心,投入2000万元支持农机合作社建设13万平方米机库机棚,推动解决农机维修难、存放难问题。落实农机化促进法第28条规定,中央财政自2017年起每年安排20亿元对农机深松整地作业给予补贴;今年预算安排16亿元支持开展东北黑土地保护性耕作,对秸秆覆盖还田免耕播种作业给予补贴;预算安排4.05亿元支持西南地区糖料蔗良法技术推广,对甘蔗机收作业给予补助。落实农机化促进法第21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统一印制并免费发放农机跨区作业证,2019年全国农机跨区作业面积3.07亿亩。
(五)管理服务能力不断增强
落实农机化促进法第11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制修订农机国家标准428项,其中强制性国家标准31项、推荐性国家标准397项。落实农机化促进法第12条规定,全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近两年依法对3187家农机制造企业生产的3571批次产品进行了质量抽查,抽检不合格率7.4%;省部两级农业农村部门累计对8.9万农户的在用农业机械开展产品质量调查,满意度稳步提升。落实农机化促进法第15条规定,对植保机械、轮式拖拉机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前认证机构共向449家企业颁发768张有效证书,同时积极开展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结果采信试点。落实农机化促进法第13条、第14条、第24条规定,畅通农机质量投诉渠道,督促农机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履行质量安全责任,2013年以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16个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共受理投诉778件,为农民挽回直接经济损失3322万元。落实农机化促进法第20条规定,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2019年全国农机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分别比2004年下降87%、85%、71%。
总体来看,农机化促进法颁布实施以来,法律规定的主要制度和责任得到了有效实施和压实,法律贯彻实施的实践也充分证明,农机化促进法是一部符合我国国情农情、兴机强农、受到广大农民群众拥护的良法善法。
二、实施农机化促进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对标新时期实现乡村全面振兴和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目标要求,当前我国农业机械化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不协调矛盾依然突出,主要表现为粮食与特色作物之间、农林牧渔各业之间、平原与丘陵山区之间的农机化发展还不平衡;传统农机产能过剩与先进适用农机缺门断档问题并存,高品质、智能化、复合型农机装备有效供给还不充分;作物品种、种养方式和农机化结合不紧密,农田作业条件与农机化生产还不协调等,贯彻实施农机化促进法还面临着以下问题:
一是科技创新能力不强是突出短板。农机行业整体研发能力较弱,核心技术有待突破,关键零部件依靠进口,基础材料和配套机具质量不过关,成为影响农机化高质量发展的**大制约。贯彻农机化促进法第5条、第7条,培养农机化专业人才,加强农机基础性研究仍需持续推进,目前在世界排名前20名的农业装备学科高等院校中无一所中国高校,我国465个国家**流学科中仅有2个农业工程学科入选,2019年全国有28所高校院所招收农机装备硕士生,总数不足700人,农机专业研究生与本科生招生人数比仅为0.1%,预计到2025年人才缺口将达44万人,行业内既掌握机电液一体化技术,又懂信息化智能化的复合型人才非常匮乏。落实农机化促进法第9条、第26条规定,支持农机制造企业产品研发力度仍有待加强,执法检查组在江苏省镇江市某农机制造企业检查时了解到,2007年以来该企业先后承担了12项农机科技创新项目,各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仅占9%,无法体现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山东省在检查时发现,部分农机制造企业科研开发和制造税收优惠措施没有得到落实。此外,农业机械技术难突破、易模仿,农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健全、科研成果转化渠道不畅通影响到企业创新积极性,有的农机制造企业停留在低档次仿制和重复生产,急于将产品上市拿补贴、收回成本。
二是先进适用农机供需仍不匹配。农机装备供不适需问题依然存在,一方面适用不同立地条件、不同生产领域的新机具有效供给不足;一方面高耗能、低效率农机仍普遍使用,我国农机田间作业亩均动力配置是发达国家的5至6倍,传统农机领域小马力、中低端产品扎推,动力机械行业表现尤为突出,拖拉机与配套农具不匹配,目前黑龙江省拖拉机保有量161.5万台,其中30马力以下拖拉机占比达64.2%。贯彻农机化促进法第16条农机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检测的规定,仍面临试验能力不足、协调性不强问题。目前我国农机产品主要集中于动力机械、粮食生产机具等传统产品,特色经济作物、养殖业、农产品初加工、设施农业机械的研发和生产能力相对较弱,农机制造企业多而不强,核心竞争力需要提升,传统农机产品过度竞争、产能过剩、效益下降,产业集中度较低。目前全国农机制造企业超过8000多家,规模以上企业不到四分之一,总规模仅相当于美国约翰迪尔一家,河南省仅6家农机制造企业入选中国农机工业50强,山东省2000多家农机制造企业中80%为中小企业。农机化促进法第18条规定的推广目录制度自2015年后停止实施,如何发挥推广目录制度对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推动先进适用农机使用的导向作用需要进一步研究。
三是农机作业服务扶持力度仍待加强。对推动农机作业服务体系建设、提升作业水平的政策扶持仍有待加强,农机农艺融合、农机化信息化融合发展不够,影响农机作业效益和农机使用效率。落实农机化促进法第22条扶持农机服务组织发展的规定仍需发力,目前各地小规模自用型农机户较多,从事专业化服务的农机大户、农机合作社占比不高,安徽省农机合作社发展不均衡,规模较大、效益较好的示范社仅占20%,大多数合作社机具较少,作业面积不足,发展质量需要进一步提升。农机化促进法第28条规定对农机作业燃油给予补贴,目前的燃油补贴纳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按土地承包面积补给农民,虽然程序简单、运行成本低,但从事作业服务的农机专业户和合作社难以直接受益。落实农机化促进法第19条、第29条规定,推动农机作业服务与适度规模经营相适应,满足农机化基础设施建设需求仍有差距。西南丘陵山区农机作业基础条件亟待改善,受山岭林地分隔,丘陵山区地块零散,“巴掌大”“插花田”随处可见,地块不规则且坡陡坎高,开展集中连片农机作业存在较大困难。作物品种、栽培方式与农机装备不配套、农机作业信息化管理手段不足、机耕道路建设滞后、农机机库机棚用地政策难落实是各地各部门的普遍反映。
四是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还需完善。从检查情况看,一些地方反映当前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逐年减少,与农民的实际购机需求相比出现一定缺口,一些地方则反映目前传统农机已趋于饱和、产出效益下降,农民购机意愿在降低,这反映出当前补贴机具机型供给还不能完全满足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生产实际需求,落实农机化促进法第27条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精准度仍有待提升。在补贴范围上,对购置复合高效农机、适用新型机具的支持不够,一些绿色智能农机需求旺盛,但能够纳入补贴范围的机型不多,当前全国丘陵山区机具补贴资金占比由2012年48%下降到3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果业面积2200余万亩,大部分已进入盛果期,但部分果树修剪、果实采收、果品初加工等机械不在补贴范围,出现农民“想用补不了”的情况。在补贴程序上,购置补贴需要20天公示期,再加上农业农村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兑付的时间,从购机申请到资金兑付周期较长,影响购机者资金回流。在补贴实际操作中,农民购买农机为先买后补,感到资金压力较大,有的生产企业和经销商为促进销售替购机者垫付资金。农机化促进法第3条对金融扶持农机化发展的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的制度性安排,目前银行信贷对农机融资需求支持不够,农机保险保费补贴标准较低,保险覆盖面不广,保障水平有待提升。农机化促进法第34条对购置补贴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规定还需细化,对一些违规企业的处罚依据不充分,打击力度偏弱。
五是农机监管服务水平尚待提升。面对农业农村各个领域农业机械装备的广泛使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服务水平还需进一步提升,质量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管责任需要严格落实。发挥农机化促进法第11条标准体系建设对农机化高质量发展的促进作用仍显不足,信息化、自动化、智能化应用标准较少。农机化促进法第12条规定的市场监管和农业农村部门的质量监督责任还需进一步厘清,监管工作要加强协调配合,监管信息要实现互通共享。督促农机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履行农机化促进法第13条、第14条、第24条规定的质量主体责任有待强化,从全国农机质量投诉情况看,农机作业可靠性较低是突出问题,国内农机产品平均故障时间为300小时,远低于国外500小时的平均水平,贵州省开展水稻插秧机质量调查显示,机具可靠性得分**低。农机维修事后监管力度需要加强,目前全国二级以下农机维修网点占95.2%,一些维修点没有资质,维修质量难以保证。农机化促进法第20条规定的农机安全生产监管责任需要压实,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全国拖拉机年检率仅为27%,联合收割机年检率仅为23%,超期服役现象较为普遍,存在一定安全隐患。河南、江苏、江西、内蒙古等多地反映,2018年国家实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后,基层农机安全监管体制还需理顺,职责需要明确,对基层监管力量不足、经费保障困难等问题要引起高度重视,“**后一公里”监管责任需要进一步强化落实。
三、贯彻实施农机化促进法的意见和建议
进一步贯彻实施农机化促进法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聚焦当前农机化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不协调的突出问题,通过落实法律责任,完善治理体系,提升治理效能,推动以良法促进发展、保证善治。
(一)进一步强化农机科技创新驱动
贯彻落实好农机化促进法第5条、第7至9条、第26条关于培养农机人才、加强农机科研、促进产学研推用结合等法律规定,坚持创新驱动发展,不断夯实农机科技创新基础。一是从国家战略高度统一谋划农机科技创新布局。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势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农机化发展协调机制作用,系统梳理农机核心技术、基础材料和关键零部件“卡脖子”难题,明确重点方向和任务,制定系统性路线图,整合现有科技资源,加强创新平台基地建设,开展联合集中攻关。加强国内农机专业院校和学科建设,鼓励涉农院校保留或重设农机相关专业,增加农业工程国家**流学科和农机类国家**流专业数量,单列并增加农机装备学科博士、硕士招生指标,培养高端农机创新人才。二是强化农机制造企业的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加大各级财政资金对农机技术创新、新装备试验示范和推广应用的支持,创新科研资金投入管理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农机制造企业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以财政资金引导产业基金、社会资金等要素汇集,通过提升创新能力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提高产业集中度,培育有国际影响力的民族农机制造企业,推动解决科研创新、企业制造、基层推广各自为阵、协调不足问题。三是优化农机科技创新引导鼓励政策。加大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对农机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支持力度,支持科研机构和院所建立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和面向企业的技术服务网络,通过开展技术转让、科技服务、作价投资,建立利益紧密结合的开放式农机科研创新机制,推动创新成果向企业转移转化。强化农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积极实施“首台套”重大农机装备研发及应用转化扶持政策,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
(二)进一步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农机
贯彻落实好农机化促进法第16至18条、第23条关于开展农机试验鉴定、建设农机化示范基地、提高农机使用率和作业效率等法律规定,推动农机化全程全面发展。一是加大绿色高效农机研发推广力度。加快制修订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大纲,充分发挥试验鉴定的引领作用,调整优化农机试验鉴定结构,重点提升特色作物、养殖业、加工业、设施农业机械和高效智能、绿色环保农机新产品试验鉴定能力,加快淘汰高耗能、低效率、重污染农机。发挥专项鉴定的灵活优势,扩大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结果采信试点范围,积极采信有资质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数据,解决新产品鉴定能力不足问题,畅通产业急需、农民急用的新型农机装备试验渠道。二是加快薄弱环节和地区适用农机推广应用。推动粮食作物机械化由耕种收环节向植保、烘干、秸秆处理全过程发展,研发推广先进适用的中小型农业机械、适合特色种养业发展的专精特新农机具,着力提升生猪等畜产品、油料、糖料生产机械化水平,加大农机推广应用经费保障力度。三是探索新时期农机推广目录实施机制。坚持推广目录制度对先进适用农机推广应用的引导性定位,拓展新时期推广目录制度内涵,改进目录实施方式,将立足点放在体现方向性、引导性和满足技术要求方面,而不具体到农机生产企业和具体型号产品,更好发挥目录对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引领作用。
(三)进一步加大作业服务支持力度
贯彻落实好农机化促进法第19条、第22条、第28条、第29条关于建设农机化服务体系、扶持农机化作业服务发展等法律规定,推动农机服务与适度规模经营相适应,促进农机与农艺、农机化与信息化融合发展。一是培育农机作业服务组织。因地制宜培育农机专业户、农机合作社、农机作业公司等农机作业服务主体,发展农机+土地合作社、土地托管、综合农事服务等农机作业服务模式,将扶持农机服务主体的重点放在推动农机化和农业产业融合发展上。引导农机服务组织与农户建立利益联结紧密、互利共赢的生产联合体,推动农机化服务与适度规模经营协调发展。二是加强农机实用人才培养。加大农机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将农机专业知识和应用能力作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重要内容,提升从业人员作业服务、农机维修、信息服务能力,提高农机从业人员素质和在农业从业人员中的比重,培育一批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农机服务组织带头人。三是完善农机作业服务燃油补贴政策。选择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开展农机作业燃油直补试点,逐步加大对秸秆综合利用、农机深松整地、免耕播种、高效植保等农机作业环节和社会化服务的补贴力度。四是强化农机化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丘陵山区农田宜机化改造的资金支持,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中机耕道路、田块长宽及平整度等宜机化要求,推动农田灌溉排水、防护林网、输电线路等设施建设与农机化作业要求相适应,鼓励地方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果菜茶园、设施农业、种养基地宜机化建设标准,推动机地相适。将农机机库机棚纳入农机化基础设施建设范围,落实机库机棚、烘干、保鲜冷链设施使用农业设施用地政策,支持合作社改善作业配套设施条件。五是推动农机农艺、农机化信息化融合发展。加快选育适合机械化作业的作物品种,推广间作套种等农艺措施,支持地方建立农机农艺融合发展示范基地,推动良种良法良田良机良制集成配套。积极推进智能农机装备、农业传感器、农业物联网管控系统等研发,加快农机信息网络建设,整合研发、生产、管理、使用各环节农机信息资源,建立全国管理服务调度平台,增强信息获取、高效调度、远程运维管理能力。
(四)进一步完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贯彻落实好农机化促进法第27条、第34条关于农机购置补贴的法律规定,**大限度发挥补贴政策效益,切实提高农民获得感,增强政策满意度。一是稳定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加快制订新一轮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稳定农机企业和购机农民的政策预期,确保粮棉油糖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所需重点机具补贴到位,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根据各地农业发展实际和地区差异性,在补贴范围、补贴资质、分档定补、新产品补贴等方面赋予省级更大自主权,鼓励支持省级财政增加补贴资金投入。二是提升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精准性。围绕推动乡村全面振兴和国家农业战略需求确定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将丘陵山区等薄弱地区,农产品初加工、设施农业等薄弱环节,畜牧水产养殖等薄弱领域,以及与农业绿色生态发展相关的农机具优先纳入补贴范围。实施差别化补贴,适当降低饱和农机具补贴上限额度,对优先补贴农机具按30%的**高额给予补贴,实现“优品优补”。探索将保护性耕作、深松整地、秸秆还田、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与提升耕地质量、保护农业环境相关的农机装备购置补贴纳入“绿箱”政策支持,研究制定促进电动化和智能化农机装备使用的支持政策。三是完善购置补贴方式和管理方法。合理确定农机购置审核、信息公示、资金兑付时间,督促地方限时办结、及时兑付,加大补贴资金审计力度,确保政策廉洁高效实施。积极探索购机贷款贴息支持,推动开展农机金融租赁业务。完善农业机械装备登记管理办法,推动农机装备确权登记,引导金融机构开展大型农机抵押融资贷款业务。将农机保险纳入保费补贴范围,落实好农机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提高保险覆盖面和保障水平。细化完善农机购置补贴违法违规行为法律责任规定,明确对生产销售补贴产品的企业套取、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处罚措施,加大惩戒力度。
(五)进一步增强农机监管服务能力
贯彻落实好农机化促进法第11至14条、第20条、第24条关于推动农机化标准体系建设、保障农机质量安全、加强农机安全监理等法律规定,不断提升监管服务水平,维护农机使用者合法权益。一是健全完善农机化标准体系。重点推进薄弱环节机械化和先进适用新机具标准体系建设,充实标准类型,优化标准构成,严格标准执行,为提升农机产品质量和推动转型升级提供支撑。二是加强农机质量监管。推动市场监管和农业农村部门执法联动、信息共享,发挥好农机产品质量抽检和在用产品质量调查两方面作用,提升执法专业化水平,综合运用两部门的处罚处理措施,形成监管合力。督促农机制造企业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实现质量安全前置,通过严格执行维修质量标准、规范维修行为、强化投诉监督,加大农机维修事后监管力度。三是强化农机安全监管。修改完善农机安全监管法规,明确执法主体和具体处罚措施,建立完善农机安全监管分工协作机制,加强农机安全生产全过程、各环节监管。深化农业综合执法改革,确保农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基层农机安全监理队伍不散、工作不断、监管不松,防止因职能交接出现监管空档。将设立乡镇农机安全监理员、村级农机安全协管员作为“平安农机”创建的重要标准,推动执法力量向基层延伸下沉。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第三方提供农机安全检验服务,解决农机检验率不高、农机超期服役等问题,减少安全生产隐患。
此外,建议国务院相关部门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农机化发展形势需要,针对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加强对农机推广目录制度、农机作业燃油补贴、农业机械范围界定、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农机金融保险服务等方面,以及农机化促进法与相关领域法律关系的研究,为进一步修改完善农机化促进法及相关法律做好准备,同时对照法律规定加快制修订相关配套法规规章,持续推进农机领域法制化建设。
农机化促进法是推动我国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基本制度遵循,我们要以此次执法检查为契机,通过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将法律制度转化为治理效能,推动我国农业机械化加快实现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
以上报告,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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