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农发〔2020〕17号
各市、州、县(区)农业农村(农机)局(办、中心)、财政局、商务局:
为加快老旧农业机械报废更新速度,进一步优化农机装备结构,促进农机安全生产和绿色发展,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0〕2号)要求,我们共同制定了《湖北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商务厅
2020年6月4日
湖北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4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9〕40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0〕2号)和农机购置补贴有关实施指导意见等法规政策要求,为做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农民自愿、政策支持、方便高效、安全环保”的原则,通过政策支持进一步加大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机淘汰力度,加快先进适用、节能环保、安全可靠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努力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推进我省农机化转型升级和农业绿色发展。
二、实施范围和补贴对象
从中央农机购置补贴中安排资金,实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对报废老旧农机给予适当补助。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在全省所有农业县(市、区)和地方垦区农场范围内实施。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三、报废种类和报废条件
(一)报废种类。我省补贴报废机具的种类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和铡草机等7类机具。
(二)报废条件。申请报废的农机应当主要部件齐全,来源清楚合法,机主需对机具来源、归属等作出书面承诺(详见附件1)。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需要提供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核发的牌证;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应当具有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等机具身份信息。
报废农机的使用年限等技术条件,参照相关农业机械禁用与报废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报废。
1.达到报废年限的。拖拉机(小型10年、大中型15年、履带式12年)、联合收割机(自走式12年、悬挂式10年)、水稻插秧机(手扶式8年、乘坐式10年)、机动喷雾(粉)机10年、机动脱粒机8年、饲料(草)粉碎机(配套动力≤18kW的10年、配套动力>18kW的12年)、铡草机10年。
2.使用年限或累计工作时间不足,经过维修调整或更换易损件后仍然达不到安全技术要求的。
3.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4.预计大修费用大于同类新产品50%的。
5.未达到报废年限,但技术状况差且无配件来源的。
6.国家明令淘汰的。
四、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部分补贴与更新部分补贴两部分构成。报废部分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详见附件2)。更新部分补贴标准按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五、回收企业
(一)回收企业资质。报废农机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应以当地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为主,也可选择依法具有农机回收拆解经营业务的农机维修企业、农机合作社或再生资源利用公司。具体由县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按规定审核确定,向社会公布回收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并在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公布。
回收企业必须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且经营范围含报废农机回收、拆解业务;有从事机械拆解报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有开展机械拆解报废所必需的设备;有必要的办公场所,有专门的拆解及停放报废农机的场地,经营面积不低于600㎡;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环保的规定,按照《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开展报废农机回收拆解工作。
(二)回收企业数量。为确保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顺利开展,方便农民就近报废农机具,原则上各县(市、区)可确定不少于1家报废农机定点回收企业,允许邻近县(市、区)共同确定定点回收企业。对承担过农机回收拆解业务的企业,若经营管理规范、达到规定资质要求,未出现违规违纪行为,可在履行规定程序后优先确定为农机回收企业。
六、操作程序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操作程序,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一)申请报废。
1.牌证齐全的类型。已在县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登记入户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机主持登记证书、农机牌证、身份证明和农业机械来历承诺书等凭证,到所属县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提出报废申请。
2.发票齐全的类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的机主,凭原始购机发票、农业机械来历承诺书到所属县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提出报废申请。
3.其它情况的类型。若拟报废的农机以上两种资料都不具备、但曾在当地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办理过购机补贴或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进行过备案登记的,可凭农业机械来历承诺书和购机补贴办理资料或农机安全监理备案资料,提出报废申请。改装、拼装、来历不明、无铭牌或无出厂编号、无车架号的机具不予受理。
县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对申请报废的机具进行信息审核,在核对机主及其报废农机的信息后,发放《报废农机回收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详见附件3)。
(二)注销登记。
1.企业回收。机主持《确认表》、身份证,以及农机牌证、购机发票、购机补贴办理资料、农机安全监理备案资料等4项证明材料之一,将已经审核登记的待报废农机交售给定点回收企业。回收企业对机主信息和待报废农机状况(须主要部件齐全)核实无误后,在《确认表》上签字、盖章。向机主出具《确认表》第二联(机主存查联)和第三联(用于申领补贴联)。
2.拆解销毁。回收企业及时对回收的农机进行拆解并建立档案,对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发动机等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拆解时必须通过视频监控等设备进行全程记录。拆解档案应包括铭牌或其它能体现农机身份的原始资料,以及拆解农机过程中的视频、照片等,保存期不少于3年。县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应对回收企业拆解或销毁农机过程进行现场抽查或实施远程监督。
3.注销登记。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回收后,机主须持《确认表》和相关证照,到当地负责农机牌证管理的机构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相关机构核对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后,在《确认表》上签注“已办理注销登记”字样。
(三)兑现补贴。机主凭有效的《确认表》《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申请表》(见附件4)和身份证明,向县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申请补贴。县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财政部门向符合要求的机主兑现补贴资金。各地可结合实际,设置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报废补贴的农机数量上限。县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根据本地购置补贴资金总量、农机保有量及装备结构情况,按照报废补贴机具总量不超过购置补贴机具总量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机报废资金在购机补贴资金中的比例,以兼顾当地农机从业者的报废和新购机需求。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财政部门、商务部门要切实加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依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当地实际,细化完善管理措施和操作办法,制定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工作方案,建立报废更新补贴信息档案,健全配套工作制度、监管制度和责任机制,加快推进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力度,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二)加大政策宣传。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介,加强政策宣传,扩大公众知晓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大力推行信息公开,对享受补贴的信息进行公示,对实施方案、补贴标准、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等信息全面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公正透明、阳光操作。加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能力,通过举办现场培训班、观摩学习等形式,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推动报废更新补贴工作顺利实施。
(三)推行便民服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创新工作方式,鼓励采取“一站式”服务、网上办理等便民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要加强内部沟通协调,做好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的衔接,加快实现回收拆解、农机牌证注销等信息与农机购置补贴相关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补贴申请资料校核效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实施“分散回收、集中销毁”,将分散回收的机具集中运送到辖区附近大型回收企业销毁。鼓励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农机维修企业、农机合作社合作开展农机报废回收工作,鼓励回收企业增设业务网点,拓展延伸业务办理方式,开展提前预约、上门回收等便民惠民服务。
(四)强化监督管理。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将同步纳入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考核内容,从工作部署、实施范围、进度报送和工作规范性等方面加强考核评估,强化结果运用。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监管。严查虚假报补等骗套补贴资金的违规行为,严惩违规主体。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回收企业,应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通报、暂停参与补贴实施并限期整改、禁止参与补贴实施等措施进行处理。对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企业、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照农机购置补贴的有关规定和原则进行严肃处理。对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各地要制定风险防控措施,严格加强监管。禁止回收企业销售报废农机整机及零部件,防止报废农机再次流入市场。回收企业应依据当地废旧金属市场收购价,支付机主报废农机残值,不得随意压低残值折价,切实保障机主利益。
(五)及时报送情况。各市州农业农村(农机)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业务指导,做好实施进度的过程管理和统计分析,严格执行实施进度季报制度(每季度结束后次月5日前),做好半年和全年工作的总结分析(每年7月5日、12月5日前),向省农业农村厅(邮箱:hbsnjhc@163.com)分别报送半年和全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总结。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农机)部门要依据本年度报废机具的数量,相应核减本地农机装备总量和农机总动力等年报数据,以提高统计年报数据的准确性。
附件:1.农业机械来历承诺书
2.湖北省报废机具的种类及其补贴标准
3.湖北省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样式)
4.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申请表(样式)
湖北省报废机具的种类及其补贴标准
序号 | 机型 | 机型 | 基本配置和参数 | 报废补贴额(元) |
1 | 拖拉机(含变型拖拉机) | 手扶拖拉机 | 8马力及以上皮带传动 | 500 |
手扶拖拉机 | 11-15马力直联传动机 | 900 | ||
轮式拖拉机 | <20马力 | 1000 | ||
轮式拖拉机 | 20马力≤功率<50马力 | 3500 | ||
轮式拖拉机 | 50马力≤功率<80马力 | 7000 | ||
轮式拖拉机 | 80马力≤功率<100马力 | 10000 | ||
轮式拖拉机 | ≥100马力 | 12000 | ||
履带拖拉机(不含轻型履带拖拉机) | 10000 | |||
2 | 联合收割机 | 自走式全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 0.5kg/s≤喂入量<1kg/s | 3000 |
自走式全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 1kg/s≤喂入量<3kg/s | 5500 | ||
自走式全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 3kg/s≤喂入量<4kg/s | 7300 | ||
自走式全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 喂入量≥4kg/s | 11000 | ||
自走式半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 收获行数:3行,功率≥35马力 | 7200 | ||
自走式半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 收获行数:4行,功率≥35马力 | 17500 | ||
自走式玉米联合收割机 | 收获行数:2行 | 7200 | ||
自走式玉米联合收割机 | 收获行数:3行 | 12500 | ||
自走式玉米联合收割机 | 收获行数:4行及以上 | 20000 | ||
悬挂式玉米联合收割机 | 收获行数:1-2行 | 3000 | ||
悬挂式玉米联合收割机 | 收获行数:3-4行 | 5500 | ||
3 | 水稻插秧机 | 4行手扶步进式水稻插秧机 | 手扶步进式;4行 | 1200 |
6行及以上手扶步进式水稻插秧机 | 手扶步进式;6行及以上 | 1600 | ||
4行四轮乘坐式水稻插秧机 | 四轮乘坐式;4行 | 4600 | ||
6-7行四轮乘坐式水稻插秧机 | 四轮乘坐式;6、7行 | 8500 | ||
8行及以上四轮乘坐式水稻插秧机 | 四轮乘坐式;8行及以上 | 11000 | ||
4 | 机动喷雾机 | 动力喷雾机 | 动力喷雾机 | 60 |
12-18m悬挂及牵引式喷杆喷雾机 | 12m≤喷幅<18m;形式:悬挂及牵引式 | 300 | ||
18m及以上悬挂及牵引式喷杆喷雾机 | 喷幅≥18m;形式:悬挂及牵引式 | 600 | ||
18马力以下自走式喷杆喷雾机 | 功率<18马力;自走式,四轮驱动、四轮转向 | 800 | ||
18-50马力自走式喷杆喷雾机 | 18马力≤功率<50马力;自走式,四轮驱动、四轮转向 | 4000 | ||
18-50马力液压驱动自走式喷杆喷雾机 | 18马力≤功率<50马力;自走式,四轮液压驱动、四轮转向 | 6400 | ||
50-100马力自走式喷杆喷雾机 | 50马力≤功率<100马力;自走式,四轮驱动、四轮转向 | 6000 | ||
50-100马力液压驱动自走式喷杆喷雾机 | 50马力≤功率<100马力;自走式,四轮液压驱动、四轮转向 | 8800 | ||
5 | 机动脱粒机 | 生产率300kg/H以下稻麦脱粒机(不含手持式半喂入稻麦脱粒机) | 生产率<300kg/H | 60 |
生产率300kg/H及以上稻麦脱粒机(不含手持式半喂入稻麦脱粒机) | 生产率≥300kg/H | 90 | ||
生产率0.4T/H及以上玉米脱粒机 | 生产率≥0.4T/H | 40 | ||
花生摘果机,配套动力3-7kW | 花生摘果机,3kW≤配套动力<7kW | 50 | ||
花生摘果机,配套动力7-11kW | 花生摘果机,7kW≤配套动力<11kW | 70 | ||
花生摘果机,配套动力11kW及以上 | 花生摘果机,配套动力≥11kW | 1000 | ||
6 | 饲料粉碎机 | 400-550mm饲料粉碎机 | 400mm≤转子直径<550mm | 200 |
550mm及以上饲料粉碎机 | 转子直径≥550mm | 350 | ||
7 | 铡草机 | 1T/H以下铡草机 | 生产率<1T/H | 100 |
1-3T/H铡草机 | 1T/H≤生产率<3T/H | 150 | ||
3-6T/H铡草机 | 3T/H≤生产率<6T/H | 300 | ||
6-9T/H铡草机 | 6T/H≤生产率<9T/H | 500 | ||
9-15T/H铡草机 | 9T/H≤生产率<15T/H | 1000 | ||
15-20T/H铡草机 | 15T/H≤生产率<20T/H | 1200 | ||
20T/H及以上铡草机 | 生产率≥20T/H | 2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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