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05月21日
各有关单位:
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0〕2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结合本市实际,现对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印发的《北京市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试点方案》补充通知如下:
一、报废补贴机具种类
对已在本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登记,并达到报废标准或超过报废年限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进行报废更新补贴。因水稻插秧机、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等机械国家尚无统一标准,待确定报废和补贴标准后另行通知。
二、补贴标准和数量
报废更新实行定额补贴,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补贴额按要求调整,详见附件1。《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申请表》也作相应调整,详见附件2。区级农机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设置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报废补贴的农机数量上限,并按照报废补贴机具总量不超过购置补贴机具总量的原则,合理确定年度报废补贴农机数量。允许机主购买与报废种类和数量不同的农业机械。
三、回收企业
报废农机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由区级农机主管部门认定,应以当地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为主,也可选择依法具有农机回收拆解经营业务的其他企业或合作社。回收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开展报废农机回收拆解工作。
附件: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工作的通知(京政农发〔2020〕66号) 点击下载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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